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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2015.17 123 出版日期:201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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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院:追究差错责任,落实办案责任

文 本刊记者 黄晓云

   2015年8月13日上午9时,武汉首批入额法官宣誓仪式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

   “能成为第一批入额法官,我感到非常光荣。当我举起右手时,更多的感受是责任,我们今天的宣誓就是承诺。我相信每一名入额法官都能兑现我们的承诺。”入额法官何震表示,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核心就是让法官真正走向裁判者、主导者的角色,在审判中法官要严格依照程序,认真慎重地对待每一个案件。

   员额制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为应对这场司法改革,武汉中院早在几年前就未雨绸缪,通过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严格落实差错案件责任追究机制,切实提高审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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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下乡办案

以完善制度建设为先导

   早在2008年,武汉中院即以整合机构、完善职能为切入点,着手完善案件质量长效管理机制,在研究室内设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依托审判委员会,专司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机构成立后,通过学习借鉴深圳、成都、重庆等地经验,结合武汉法院实际,制定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其中,对差错责任情形进行了首次梳理。

   根据过错性质以及严重程度,武汉中院将差错案件分为一般差错案件和重大差错案件两种,在具体差错情形的设定上,采取列举加概况的方式对其中48种实体、程序、裁判文书方面的差错情形进行了明列。

   2010年,武汉中院成立了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审判管理办公室,将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整体移交至该部门。

   2014年年底,为科学划分法官、法官助理的职权范围,落实办案责任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作为湖北首批试点法院,武汉中院根据试点方案,研究制定了《关于法官、法官助理办案过错责任的暂行规定》,对原有的差错责任情形进行了修订完善,并对案件质量差错的发现程序、认定标准、追责程序、免责事由、追责方式作出规定。办案过错认定及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依法追责与公平合理相结合,有错必究与维护法官、法官助理合法权利相结合,责任大小与过错情形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对法律理解、证据采信存在有依据的分歧、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及行使自由裁量权等情形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审判人员不承担办案责任。法官助理对独立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差错,承担全部责任;对法官交办的其他辅助性工作中的差错,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助理不对案件实体处理以及合议庭对程序性事项的决定承担责任。

   同时,按照司法改革要求,新设院惩戒委员会办公室,整合了原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监察室、政治部多头承担的差错责任追究工作。 

以强化案件评查为依托

   在日常工作中,武汉中院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国家赔偿案件审理、审判流程管理、抗诉案件审理、交办督办案件办理、当事人申诉、信访、检举、控告处理、纪检、监察部门执法检查、媒体报道等途径发现差错案件线索,并要求本院有关部门发现线索后,统一移送院惩戒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处理。

   同时,武汉中院突出重点,通过不断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发现和预防案件质量差错:一是加强部门自查。在各业务部门设立专职或兼职质评员,采取“承办人自查、质检员审查、庭领导核查”的方式认真进行检查。对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案件,一律不得归档。二是强化季度抽查。在部门自查基础上,由审判管理部门按季度对全院审结案件按不低于5%的比例抽查。三是开展重点评查。对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领导机关交督办案件、投诉申诉反映的问题可能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引起国家赔偿的案件等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重点案件每案必查。四是开展专项评查。即根据法院工作实际对类型案件进行评查。近年来,武汉中院先后开展了抗诉案件、发回改判案件、指令再审案件、涉诉信访案件、职务犯罪服刑人员服刑期间减刑假释案件等五类案件的专项评查、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专项评查、涉房地产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专项评查、长期未执结案件专项评查等活动。

以严格责任追究为保障

   对发现的执法过错问题,武汉中院根据拟认定的责任情形分为三种处理程序:一是对拟认定为一般差错案件的,制作办案责任认定意见书,并反馈给责任人及其所在合议庭征求意见。责任人和所在合议庭如无异议,该责任认定意见书即作为办案责任追究依据。如有异议,应在七日内向院惩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院惩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复议后作出决定。二是对拟认定为重大差错案件的,经与责任人及所在合议庭交换意见后,形成责任认定意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三是对涉嫌违纪、违法审判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在差错案件认定完毕后,武汉中院根据具体差错情形和过错程度,对办案人员分别给予提醒谈话、责令口头或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减绩效分数、取消年底评优评先资格、延长晋职晋级时间、取消晋职晋级资格等处罚。其中,提醒谈话、责令口头或书面检查由审判庭执行;通报批评由院惩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执行;扣减绩效分数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执行;取消年底评优评先资格、延长晋职晋级时间、取消晋职晋级资格由政治部负责执行。

   “通过差错责任追究机制的运行,我们发现一些瑕疵案、被发改案件往往集中在少数部门,甚至少数合议庭和承办人。这说明我们的管理还存在漏洞。”武汉中院审管办余杰说。

   对此,武汉中院强力推行差错案件原因分析制度,严格落实错案、瑕疵案的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原因分析,查找审判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发现影响审判质效的实质性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升审判质量。

   如针对少数部门瑕疵频发的问题,研究制定《关于加强院长、庭长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针对发现的部分案件中止审理不规范、不严谨的问题,研究制定了《关于严格案件中止审理审查程序的规定》;针对当事人反映的审判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审判周期长的问题,修改完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关于切实做好审限变更释明工作的程序规定》。

   潘捷法官认为,“差错责任机制,明确了法官的职责和责任,还权于法官、还权于合议庭,真正做到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法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更高了。”同时,潘捷坦言,差错责任追究机制,既是动力,也是压力,“从一定程度上说,这种责任机制形成了一种倒逼机制,倒逼案件承办人更加注重办案质量,促使承办人在执法办案时工作更加深入细致,以确保案件事实清、法律适用准。”不少法官认为,差错责任机制也是一种行动指引,通过列明责任情形,起到了办案警示作用,让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能有效避过“雷区”和问题多发地带。

   三年来,武汉法院审判绩效稳居全省前列,连续被评为市委绩效优胜单位。反映案件质量、效率、效果的主要数据逐年上升,在全省排名靠前。以2014年以例,武汉法院无因错误原因被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错误)仅0.03%,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达到99%,一审服判息诉率92.24%,再审审查率仅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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