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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4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5.17 123 出版日期:201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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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使命感

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孙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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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可以说,司法责任制改革顶层设计已经明确,如何让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生根,是每一位法院院长都应该认真对待的问题,而首当其冲的是,我们需要加强学习,切实提高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使命感。

把握司法体制改革针对的问题

   保障司法公正,这是自1999年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来,司法改革始终追求的目标。甚至可以说,千改万改,最终都要落脚在每一位法官审理每一个案件更加公正上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司法改革明确提出,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强调,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是当前司法领域的突出问题;同时指出,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保障制度不健全。在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总书记再次指出,问题是工作的导向,也是改革的突破口;要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周强院长也多次强调,全国法院要把思想认识切实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牢牢把握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方向、尺度、标准、关键和“牛鼻子”。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重在构建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健全这样一种内生的保障司法公正的审判机制,既能够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又能加强对审判权的更好服务、科学管理和必要监督,有效防止其孤立行使,实现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宪法要求。放在改革的全局和系统中看,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直指司法存在突出问题,这既是改革的基础工程,又是改革的目标所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时强调,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促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系统推进

   本轮司法改革始于党的十八大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最大特点是自上而下进行。纵观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有关司法体制改革部署和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确定的七大改革任务65项改革举措内容,可以清晰地勾勒出本轮司法改革主要是包括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和诉讼制度改革三位一体的改革系统框架。前者主要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人财物省一级统一管理和加强职业保障改革,后者主要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虽然三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甚至是相互嵌入,但仍然可以说,居于其中的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关键,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进行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的,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重庆四中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实践表明,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能够为综合改革打下良好基础,尤其是能够有力促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探索并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

   应该说,努力探索并遵循司法工作规律是本轮司法改革始终坚持的一个原则。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时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司法权力运行规律,着力改进审判组织形式、裁判文书签署机制、审判委员会制度。要落实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同时建立健全法官履职保护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应当严格遵循审判权作为判断权和裁量权的权力运行规律,彰显审判权的中央事权属性,突出审判在诉讼制度中的中心地位,使改革成果能够充分体现审判权的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和终局性特征。孟建柱书记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上进一步指出,完善司法责任制,关键是要遵循司法亲历性和权责一致性规律,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过去,法院审判工作受到专家学者批评最多的是审判的行政化问题,即所谓的相当数量案件的裁判是由院、庭长把关审批和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判审分离、权责不清。在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强调司法的亲历性规律,就是明确了法院领导干部要少过问案件、多亲自办案,审判委员会要减少讨论决定案件数量并增加审理制因素;强调司法的权责一致性规律,就是明确了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过问必留痕等审判及其管理监督工作原则。强调遵循司法亲历性和权责一致性规律,为改革中加强对行使审判权主体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和惩戒,以及明晰对行使审判管理监督权的院、庭长的权力清单及其管理监督责任提供了理论依据,实现绝大多数案件由独任法官和合议庭独立裁判,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加强管理监督、发挥法院集体智慧,从而促进所有案件审判更加公正。

解决审判权运行的突出问题

   周强院长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上对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提出“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完善法官惩戒制度”三方面的内容,突出了完善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而目前绝大部分法院存在着以下突出问题:

   首先,审判组织结构具有浓厚的行政科层色彩。由于历史原因,法院内行使审判权的主体除法律规定的独任法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之外,实际上还有院、庭长。由于每一位法官都对应着相应的行政职级,拥有的审判权往往与其拥有的行政职位和职级又相对应,行政权与审判权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甚至彼此相互强化,形成了审判主体结构的科层性特征。审判实践中,突出表现在院、庭长对案件办理权的分配和裁决权的审批把关,即针对个案的自下而上的层层汇报和自上而下的层层审批。改革需要将作为案件审判而随机组成的审判组织与固定化的审判主体二者权限区别开来,并明确界定其审判责任,切实加强改进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形式。

   其次,审判权主体间的权责不清。实践中表现为:独任法官办理案件的范围不明,这有立法不明的缺陷,也有应对案多人少矛盾的技术考虑,变异为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比较任意;合议庭内部成员间的审判权属不清,具体表现为承办法官负责制的权力越位、审判长审批制的权力膨胀和人民陪审员审判权的严重缺失;以及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判审分离,具体表现为上下级法院案件请示汇报、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和院、庭长审批把关案件,以及审判管理监督对审判权的不当侵蚀。由此导致定案环节多,发生错案时,责任主体不明,难以追责到位。

   第三,法官管理的行政化而非职业化。表现为法官与公务员同质管理,在工资福利待遇和奖惩办法上与公务员几无二致,追求行政职级晋升,呈现出“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窘境。这与前两个问题相互作用,严重影响法官的职业化进程。改革试点实践表明,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就是倒逼法院和法官提高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水平、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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