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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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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2015.17 123 出版日期:201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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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理顺关系 配置权责

文 黄晓云

   作为改革试点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构建了以合理配置和界定审判组织(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审判职责与审判机构(院、庭长)的审判监督职责为核心,以静默式的审判流程监控系统和指标体系评价引导为重点,以法官、合议庭的履职评价体系、司法为民的诉讼服务体系以及加强外部监督的司法公开体系为配套和辅助的审判权运行机制。

(一)合理配置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审判职责

   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活动规律,明确合议庭(基层法院包括独任法官)、审判委员会是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并合理配置其审判职责,这是构建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核心。

   1.编配合议庭

   为确保合议庭能够全面充分行使审判权,成都中院明确了“资源倾斜、动态管理、辅助到位”的合议庭编配原则,从审判组织入手,紧紧抓住“人”这个关键因素,尽可能将优质审判资源配置到合议庭并配齐审判辅助人员。成都中院直接将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编入合议庭办理案件,编配后的合议庭类型包括由优秀资深法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副院长分别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71个。合议庭原则上按照1:2:3的人员比例配置,即审判长1人,合议庭其他法官2人,审判辅助人员3人,人员实行定期选任、动态管理。

   合议庭依法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共同进行庭审、合议案件并作出裁判;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和审判长共同签署,不得提请未参加案件审理的院、庭长签发;全面落实合议庭办案责任制。

   2.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

   成都中院紧紧抓住“转”职能作为发展方向,推进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形成过滤、告知、回避、顺位机制。限缩其个案讨论范围,进一步厘清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规范审判委员会运行,促进审判委员会功能全面有效发挥。

   成都中院对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程度进行划分,列明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的15类案件清单,并通过会前指定部分审委会委员、召开审判指导性会议,先行过滤研究拟提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件,确保审判委员会高效集中研究决定法律适用疑难、案件典型、社会影响大或主体身份特殊等案件。

   在厘定审判委员会个案清单的同时,成都中院明确规定除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分析难以认定、明确提出要求审判委员会讨论,或者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合议庭提交的书面报告发现事实认定和证据分析明显有问题而提出讨论的外,审判委员会原则上仅讨论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审判委员会没有讨论事实认定的案件,案件事实由合议庭负责;审判委员会提出适用法律的指导性意见、合议庭采纳的,该法律问题由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共同负责;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法律适用问题由审判委员会负责。

(二)科学界定院、庭长审判监督指导职责

   院、庭长兼具法官与审判监督指导者双重身份。如何界定院、庭长“审判监督指导什么,怎么监督指导”,防止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指导过程中对合议庭及法官审判权的干预、侵蚀,成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构建中必须明确的重要内容。成都中院在明确院、庭长审判监督指导职责范围和方式上,坚持的总体原则是:建立院、庭长审判监督指导职责正反面清单即权力清单,正面明确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与院、庭长之间的职责边界,确立院、庭长与合议庭在裁判案件中的冲突解决规则,形成审判权运行必要的“差序格局”,既保证审判权运行不行政化,又促进院、庭长审判监督指导职责履职到位不边缘化。反面清单则严格规定院、庭长不得超越审判监督指导职责范围。同时明确院、庭长只能通过召集审委会专业会议、审判长联席会、专业法官会议的组织化平台化行权方式,在权力清单范围内提供裁判参考意见。

(三)加强静默化流程监控与指标体系评价引导

   审判流程不仅关系审判权运行的效率,也直接或间接影响审判的质量,因而,静默化审判流程的建立和控制也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构建所不可或缺的步骤。成都中院的做法是依据诉讼法规定,细化民商事、刑事、行政、执行等八类案件在立案、审理、结案、上诉移送等审判各阶段的若干节点,如民商事案件设置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结案、送达、上诉移送及归档等共25个工作节点和16个监控节点,通过人脑+电脑的方式,固化节点基本位序和时限,实现各主体的全部审判事务、审理进展情况高度透明和资源便捷共享,一旦法官程序上有可能或已违反法律规定,院、庭长即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在信息化平台上发出预警提示或者要求法官纠正,杜绝以行政管理职责方式影响合议庭依法独立公正审理案件,督促和推动审判流程有效运转,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实体利益。

   成都中院同时建立涵盖法院、审判庭、合议庭、审判人员四个层级,立案信访、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执行监督、执行六个类别,一审、二审、再审及特别程序的全方位、类型化、差别化的司法过程、结果、效果的评估和分析指标体系,充分尊重司法规律和合理考虑审判工作重点特色,摒弃违反司法规律的指标,科学设置指标合理区间值,实现对审判活动和行为进行事前导引、事中参照和事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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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配套与辅助内容

   在审判权运行机制基本格局得以形成后,成都中院为保障审判权运行机制运行顺畅、激励法院内部各主体、有效剥离审判事务性工作和强化外部社会监督,构建了三大配套措施。

   1.合议庭整体功能的评价体系

   为了促进合议庭发挥整体作用,成都中院从审判质效、审判组织管理、案件合议质量、审判辅助工作、审判综合工作五个方面综合评价合议庭工作,合理引导法官和合议庭对审判业绩的自我创造、自我管理和自行负责。

   2.诉讼服务体系

   成都中院将由合议庭分散办理的材料收转、事务办理、联系法官等108项程序性事务,统一推向诉讼服务中心集约高效办理,线上线下同步服务,构建立体化全天候普惠式诉讼服务体系,既减轻了法官工作负担,又极大方便了当事人诉讼。

   3.司法公开体系

   成都中院通过统一公开网站平台,全面、实时、动态公开审判流程信息、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并深度公开诉讼证据资料、庭审视频、鉴定评估拍卖信息、减刑假释案件、法院政务信息等各类审执信息,形成了“全面公开、集中展现、方便查询、资源共享”的外部监督体系。通过司法公开形成倒逼司法责任机制,促进法院内部规范管理和法官规范司法行为,保障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

(五)信息化技术全面支撑审判权运行机制

   成都中院充分运用“互联网+司法”思维,推进法院信息技术全面升级,将审判权运行中审判组织的审判职责和院、庭长的审判监督指导职责,以及流程监控、指标体系、合议庭功能评价、司法公开等所有改革举措和制度,研发为信息软件系统形成统一的办公办案信息化平台,将分散、个别化的各主体行为纳入到法院一体化的审判权运行格局中,强化各项制度的刚性运行,促进各主体职责行为高度透明和全程留痕,提高了司法效率。

   改革试点一年多来,成都中院共审结案件36450件,同比增长18.29%。其中,由合议庭自主裁判的案件36210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99.35%;审判委员会讨论个案的数量同比减少,仅占全院审结案件数的0.65%。院、庭长合议庭办理案件4279件,占全院案件数11.73%。在今年3月中国社科院发布的《法治蓝皮书》中,成都中院司法透明度在被测评的全国49个较大市的中级法院中名列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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