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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人民法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 新内涵、新目标、新实践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背景
时间:2014-04-16 17:30:24    作者:卢祖新    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使命与目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革命战争年代以及建国后相当长一段时期,由于法制尚不完备,人民法院在解决纠纷时,广泛地运用党的群众路线,将群众工作融入审判实践,成功地弥补了法律规则的匮乏,妥善地化解了大量纠纷,最终赢得广大群众的信任和拥护,为夺取和巩固人民政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并使人民法官司法为民的形象深入人心。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意味着人民法院在今后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过程中需有新内涵、新目标和新实践。甚至可以说,我们在当下的司法工作中强调党的群众路线,具有更现实、更紧迫的意义,因为“有法可依”的实现可能会使某些法官产生一种错误的认识:当法律规则的普遍匮乏已成“过去式”以后,人民法院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则无需再强调党的群众路线,而仅凭完备的法律体系以及法官高超的司法技能即可实现定分止争。

事实上,人民法院的根本属性和司法腐败的深刻教训早已决定并证明了我们的审判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一方面,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权既来源于人民,又必须服务于人民。人民性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职能过程中始终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要通过对人民司法的宗旨观念的不断强调和实践,促使法官在执法办案中时刻警惕和防止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主观主义等不正之风。另一方面,大量的司法腐败案例无不深刻地揭示出一个道理:任何忽视或者背离人民性的司法行为和裁判者,都将对审判事业造成巨大危害。倘在审判工作中仅强调高超的法律技能,而轻视审判工作中理应坚持的群众路线,我们的审判工作就可能坠入机械司法或者文牍主义的窠臼,导致司法功能的发挥与群众利益相悖,最终使审判工作陷入“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的危险境地。

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法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只能进一步加强,而不是削弱。在此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机关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可谓正当其时、意义深远。这一目标既让司法机关清楚地认识到传递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更让司法机关清醒地意识到传递公平正义必须以人民群众为中心,必须以人民群众真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己任。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秉承司法为民的宗旨,在司法过程中广泛深入群众,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个案中的公平正义,进而增强群众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的信心和信念。因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高度地概括了新时期人民法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新内涵、新目标和新实践。

二、和谐与统一:新形势下人民法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需厘清三大关系

(一)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与强化司法职业化的关系

法律体系越完备,对司法人员专业素养的要求就越高。因此,强调人民法官的职业化当无疑义。但在观念上,我们经常人为地将司法的职业化与大众化对立起来,认为两者是一种此消彼长的竞争关系。所以,倘不厘清两者的关系,人民法院在新时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就会遭遇观念障碍。

在司法中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就是要突出司法的大众化色彩,努力让人民群众更广泛地参与司法、更直接地监督司法,确保司法永不偏离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的轨道。

由此可见,强调司法的专业化和大众化是分别基于审判工作的专业属性和政治属性而言的,但其终极目的则是一致的——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因此,司法大众化与司法职业化并不矛盾。如果只强调司法的专业性,而不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审判工作就会迷失正确的政治方向;如果仅强调司法的人民性,而放弃司法的专业性,审判工作就会坠入法律虚无主义的危险深渊。所以,在新时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首先要走出将司法大众化与司法职业化对立的观念误区,应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司法的人民性为统率,以司法的专业性为支撑,更好地实现司法服务群众的价值追求。

(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与遵循司法规律的关系

人民法院要贯彻好党的群众路线,前提是遵循司法的基本规律。遵循司法的基本规律是确保群众路线不被庸俗化的根本保障。首先,人民法院应当严守职能的边界。人民法院应当立足于审判,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绝不能越俎代庖地逾越审判职能,搞所谓的案外服务。其次,人民法院应当恪守中立的原则。恪守中立的原则既包括职业伦理上的中立,例如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也包括群众观念上的中立,即司法工作必须充分考虑正处于转型时代的中国社会现实,看到当事人在文化层次、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摆脱绝对消极中立的教条主义,通过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履行诉讼义务,推动诉讼的有序展开。第三,人民法院应当遵循被动的原则。就司法审判而言,其程序的启动是被动性的。因此,人民法院绝不能曲解群众路线而罔顾“不告不理”原则,绝不能做所谓的主动挖案源、上门揽案件等严重背离法治基本要求的事情。

(三)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与构建司法公信力的关系

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尚处于上坡阶段,虽然实现了“有法可依”,但人们的守法意识还有待于增强,加之社会急剧转型等客观原因,人们对规则的理解也往往存在分歧。这些因素导致了人们对审判工作的评价不一,甚至对审判工作存在种种误解和非难。而公信力源自充分的理解与认可。因此,要提升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必须在审判工作中坚持走群众路线,打破群众与审判工作的隔阂,增进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业绩的认同。人民法官还要善于通过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努力将法律意见与群众意见统一起来,用群众乐于接受、易于理解的方式传递法律规则对纠纷的评判。总之,在新时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既是构建司法公信力的必由之路,也是增强民众法治观念和推动国家法治进程的有力武器。

三、光荣与梦想:新时期人民法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六个努力方向

近年来,重庆一中法院为在新时期更好地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通过一系列有益的尝试,拉近了群众与司法的距离,增进了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理解和认可。

一是努力促进司法公开。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一个重要渠道就是司法公开。重庆一中法院作为全国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试点单位,紧紧依托信息化手段,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与深度,通过建立公众服务网、开通微博微信等举措,保障了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是努力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最核心、最根本的内容和要求,也是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和途径。五年来,重庆一中法院一直不懈努力提高裁判的公正性,案件调撤率连续提升,上诉、申诉率连续下降。

三是努力提高司法效率。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中要做到“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把提高司法效率放在重要位置。近年来,重庆一中法院探索出小额案件快速执行、民事案件快速审理等有效措施,妥善办理了劳动争议、医疗损害、拆迁补偿、婚姻家庭、继承赡养等案件。

四是努力提升司法能力。提升司法能力不单要增强法律运用的能力,更要提升在新时期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两者必须齐头并进,不可偏废。重庆一中法院通过持续开展庭审和法律文书“两评查”、“审务六进”等活动,有力地促进了法官两项能力的双提升。

五是努力推进司法便民。司法便民举措犹如渡船与桥梁,有助于当事人顺利到达公正的彼岸。近年来,市一中法院严格落实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在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等方面获得群众好评。

六是努力树立亲民形象。人民法院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重要场所,也是党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一个重要渠道。重庆一中法院通过开展“假如我是当事人”大讨论等活动,促使干警在工作中进行换位思考,从细节入手,牢固树立起亲民爱民形象。


作者简介:

卢祖新,二级高级法官,法律硕士,经济学硕士。曾从事律师、基层党务、行政工作,1997年进入重庆市法院系统工作,历任县、区法院院长、中级法院副院长、院长。现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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