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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司法公开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4-08-01 09:56:20    作者:刘金波    来源: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公开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破解司法难题、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措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社会公众的专项司法公开、对案件当事人从立案到结案的全面公开、与相关单位间的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对全院干警的司法信息共享四项机制,实现司法信息对不同主体的专属定制,进一步提升了司法公开的广度、深度和社会效果,并由此深切体会到,推进司法公开,应当做到“四个必须”。

一、必须提高思想认识水平

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首先要在端正思想认识上实事求是,努力向前看。近几年来,天津一中院敢为人先,开拓创新,思想认识的转变带来深刻变化,率先建成集诉讼服务网站与12368热线为一体的在线诉讼服务平台,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取得长足发展。

实践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必须主动转变观念,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论述,进一步加深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理解,努力实现“四个转变”,即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变内部公开为外部公开,变选择性公开为全面公开,变形式公开为实质公开,为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必须重视健全管理机制

司法公开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稍有失误就有可能带来负面影响。特别是面对新媒体环境,司法公开工作更要做到既敢于公开,且善于公开;既要有股子一往无前的冲劲,又要时刻保持一份如履薄冰的谨慎。

制度管长远,制度管根本,制度更具稳定性和长期性。要按照系统论原理,对组织构架、内容划定、程序设计、节点把关、过程监控、效果跟踪等全过程、全方位形成一整套规范的司法公开管理制度。坚持“一把手”负责,建立得力的管理机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明确;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对需要由多个部门共同执行的司法公开措施,明确牵头部门,保证工作落实;坚持建设与管理同步,建章立制紧紧跟进工作推进;建立长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公开落实情况的督促跟踪,对违反司法公开规定的行为,督促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建立司法公开与规范司法、队伍建设、司法宣传等各项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机制,形成互为促进,相得益彰的良好局面。

三、必须注重应用科技手段

以信息化为龙头,加快推进各项工作上水平、法院建设现代化的实践让天津一中院尝到了甜头。依托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天津一中院建立起对社会公众的专项司法公开制度,对案件当事人从立案到结案的全面公开制度,在立案时即向当事人提供案件“一码通”,当事人可凭专有密码通过互联网和电话随时获取案件信息,接收立案和开庭短信提示,同步下载裁判文书。既拓展了司法公开的时间和空间,满足社会公众对信息获取实时、及时、集中、双向互动的要求,也符合法院信息公开常态化、自动化、海量化的需求。“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在深入推进司法公开过程中,必须进一步提升科技手段的应用,不断完善三大平台的互动功能、服务功能和便民功能,向科学技术要审判力、要公信力。

随着下一步新技术应用于互联网,深化司法公开必将打开新的空间。要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导向,创新载体、丰富形式、畅通渠道,深化司法公开。要借助云计算,分析和预判公众关注的司法热点,及时公开回应,加强正面引导。要汇总、挖掘审判信息大数据,发布相关指引提示,使公开内容具备针对性和较高的利用价值。要开展跨行业信息共享系统设计,积极参与电子征信系统、执行联动系统、跨行业信息共享系统项目,进一步发挥司法公开在服务社会、服务立法和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作用,将司法公开的内涵、深度和价值提升到新境界。

四、必须注重提升公开实效

要将司法公开融入法院各项工作,与执法规范化建设、队伍能力建设,司法廉洁教育、司法宣传等工作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一是与队伍建设相结合,从源头上打牢司法公开的基础。司法公开并不必然达致司法公正,而是必须借助于司法能力这座桥梁。通过公开,倒逼司法能力提升。通过提高执法办案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和新媒体时代引导舆论工作的能力,破除不想公开、不敢公开的思想障碍。

二是与规范司法相结合,从过程上提升司法公开的质量。推行全面、全程、实时、动态、公开的办案模式,办案行为留痕,支持倒查,开庭、接访、执行等音视频资料动态存储,从而使每一个环节都经得起人民的监督和公开的考验。

三是要倒置审视,从结果看工作,完善评价机制,倒逼工作整改,提升司法水平。一方面,人民法院要坚持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强化审判管理,狠抓审判质效,加强队伍建设,完善考评机制,多措并举提升办案水平,真正把对司法公开的自我评价建立在扎实的全面建设全面发展基础上,在自我评价的天平上增添有力的砝码。另一方面,要坚信人民群众说好才是真正的好,建立当事人、社会公众、法院互评、相关政法机关评价等第三方评价机制,多渠道收集、梳理评价信息,及时研究改进措施,并加以反馈,以此建立和形成良性互动,进而充分发挥司法公开的社会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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