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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和律师的良性互动职业关系之建构
时间:2014-04-11 15:23:58    作者:韩玉芬    来源: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和律师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和职业法律人,虽身份和职责存在一定差异,但双方都在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理应是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关系。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建立法官和律师的良性互动职业关系,曾与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对法官和律师的关系进行规范。但在司法现实中,法官和律师的关系仍存在一定程度不正常的现象和声音,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官以及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我们认为律师和法官职业之间建立良性互动的职业关系有着一定现实基础和客观需要,具有重要的法治价值和意义。

一、法官和律师职业之间具备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的基础

(一)法官和律师有着共同的法律教育经历。法官和律师都经受过完整的法律教育,对法律有着基本共同的认知和信仰,有着互相尊重和理解的知识和文化背景。

(二)法官和律师对彼此的职业特性、工作流程和规则比较熟悉,这是互相理解的前提和条件。例如法官容易理解律师站在特定立场为一方当事人服务的心理和行为,律师也比较容易理解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合议庭评议决定案件的结果而不是承办人个人决定,合议庭要服从审委会的决定和当前司法环境下案件要经过审批程序等案件审理行为。

(三)法官和律师具备相互容易了解的时间和空间条件。法官和律师在工作中接触较多,案件庭审和调解通常都需要律师参与。特别是当前,律师往往在比较固定的区域法院代理案件,律师和法官往往不止在一个案件接触。

 (四)法官和律师具有共同的法治理想,都在努力追求中国法治的进步,共同促进依法治国的实现。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到收容遣送制度到劳教制度的废除,中国近几十年的法治进步见证了法官和律师共同的不懈努力。

 二、建立法官和律师职业良性互动关系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矛盾的化解。法官和律师良性互动可以减少诉讼障碍,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律师具有化解社会矛盾的岗位优势和职业素养,律师在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因其专业性、中立性、服务性、易于被社会群体所接受,获取群众的信任。当事人往往比较信任律师,律师积极参与调解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的稳定。

(二)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司法实践已经和继续证明有效发挥律师的作用可以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同时良性的法官和律师关系可以引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更加信任法律,有益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尊重法律的社会氛围。

(三)有利于中国法治的发展进步和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法官和律师队伍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力量,和谐的法官和律师关系有利于两者共同促进中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司法的进步。

三、法官和律师职业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的客观需要

 法官和律师职业的相互独立性、差异性以及接触的频繁性,诉讼的利益性和对抗性决定了律师和法官有着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的客观现实需要。

法官和律师职业的相互独立性是指法官和律师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执业,彼此不存在依附关系。法官和律师职业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职责不同。法官主要是在诉讼活动中行使审判权,律师除了诉讼代理外,还可以为公民和社会组织和团体提供法律咨询等非诉服务。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律师更多是向委托自己的当事人负责和有所交代,法官则需向双方当事人解释和负责,向审判组织负责,向党组织和人民负责,向法律和公正负责。

(二)理想和现实奋斗目标上的差别。除执着于法治理想外,法官的个人现实奋斗目标倾向于个人的政治成长和进步,律师个人奋斗目标则更多倾向于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获取和积累更多的物资财富。

(三)参与案件的程序不同。同一案件法官只能参与一个完整的诉讼程序,而律师则可能参与多个完整的诉讼程序,从案件的一审到终审。

(四)对待案件态度的差异。律师对待案件的态度和直接目标更多是追求案件胜诉,法官则更希望能够案结事了,当事人息诉罢访,社会矛盾化解。

诉讼的背后往往意味着重要的物质精神利益和尖锐的矛盾冲突,法官和律师都位于矛盾的中心和冲突的风口浪尖,而且往往共同处理的不止一起矛盾和案件,具有接触上的频繁性,因此建立良性互动的职业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四、法官和律师关系的不良表现

 当前由于审判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等因素,其相互关系还存在一些不良现象:

(一)利益勾结和交换关系。有的法官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业务,律师为法官提成代理费用,或提供宴请、车辆、报销费用等各方面的方便,甚至怂恿当事人给法官送礼,促成权钱交易和法官形成非法利益共同体。

(二)相互轻视、互不尊重、缺乏必要的联系、沟通和职业互信。部分法官和律师相互轻视、互不尊重、彼此不信任,互相猜忌。有的律师和法官不联系和沟通,对自己代理的案件也不负责,案件判到什么程度不管不问。有的法官对律师缺乏尊重,案件上不和律师沟通,也不重视和认真听取律师的代理和辩护意见。

(三)敌视、不合作和制造障碍。有的法官和律师的关系走向了极端,互相采取不合作态度。有的律师把败诉的责任强加给法官,怂恿当事人到处上访,甚至诬陷法官受贿,给当事人出谋划策,采取种种技术手段,如拒收法律文书、申请不当延期或中止诉讼、拒绝调解等阻碍诉讼的顺利进行。有的法官对律师也采取种种不当限制妨碍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甚至发生将律师逐出法庭的不和谐事件。

五、构建法官和律师职业良性互动的途径

(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职业素养,共同提升法律职业尊荣。严格要求法官和律师各自恪守职业道德,互相尊重,把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司法公正、捍卫公平正义作为共同的价值追求。

(二)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完善相互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严格执行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回避制度,依法依纪严肃惩戒法官与律师的非法和不正当往来,完善相互举报违规违纪的相互监督机制,加强外部对法官和律师关系的监督。

(三)建立独立审判的运行和管理机制,提高法官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减少法官与律师不当交往的内在动机和权钱交易的外部条件和空间,用制度和科学管理约束司法权,杜绝司法腐败。

(四)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的人身权利和执业权利。法院在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矛盾冲突激烈的案件要充分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法院要为律师执业提供方便和便利,保障律师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在审判中的作用。

(五)创新律师与法官的良性互动机制,实现法官与律师之间规范、健康、顺畅的沟通交流。运用开座谈会、相互征求意见等形式加强法官与律师的沟通与交流,加强职业互信。利用召开法律论坛、案例研讨会等形式加强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学术交流和业务研讨,统一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加强共同遵守法律的理念和对法治的信仰。加强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的联系,凝聚共识,通过共同提出立法修改建议和司法意见共同促进中国法治的成长和进步。

建设法治中国已成为全体国人共同憧憬的美好愿望,法官和律师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深刻影响着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公平正义的实现。法官和律师的良性互动能够形成榜样的力量点燃民众对法治的渴望,在全社会形成坚守法治的共识和信仰,为法治中国和平安中国的建设奠定坚实的根基。


作者简介:

韩玉芬,1963年9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历任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审判员、庭长、常务副院长,现任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河南省法学会理事。任现职以来,狠抓审判管理和审判质效,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许昌中院被确定为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全国诉调对接试点法院,获得了“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先进集体”、“全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先进集体”等诸多荣誉;曾先后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等刊物发表理论和调研文章十余篇。其中《新时期人民陪审制度活力、生机之焕发与功能拓展》一文获中央政法委、中国法学会举办的第二届“执法公信力论坛”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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