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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始末
时间:2018-06-28 16:50:12    作者:魏晓雯    来源:中国审判网

夫妻离世留下冷冻胚胎

江苏宜兴的沈某、刘某夫妇于2011年结婚,感情非常好。由于多年未育,两人求医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医院,做了“试管婴儿”手术。前期试管培育受精已经全部完成,就等着他们去南京进行胚胎植入手术。然而,就在手术前的2013年3月20日晚上,不幸发生了:两人在驾车途中发生车祸,妻子刘某当场死亡,沈某经过5天抢救最终没能挽回生命。

这场飞来横祸一下击垮了两个家庭。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4位失独老人在精神上遭受严重打击。悲痛之余,老人们想到了还冷冻在医院里的4枚试管胚胎。

“有没有可能拿回胚胎延续两家的血脉?”希望犹如闪电在老人们心中闪过。两家老人用尽各种方法与医院交涉,但都遭到了拒绝。院方表示,国家对辅助生殖技术及胚胎处置有明文规定,医院不能擅自将冷冻胚胎给他们。“哪怕只有一线希望,我们也不会放弃。”在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后,沈某的父母决定诉诸法律。

可这个官司到底该怎么打?像他们这样的情况根本没有先例可循,是直接以医院为被告要求返还胚胎,还是提起医疗服务纠纷诉讼?考虑到医院的强势地位和异地诉讼的成本,老人们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即由沈某父母以自己的亲家刘某的父母为被告,要求法院判给他们对冷冻胚胎的处置权。这样,一旦有了判决书,他们就可以此为凭让医院交出胚胎,不论胚胎判给哪一方都可以确保胚胎重回两家人的手中。

2013年年底,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追加南京市鼓楼医院为第三人。

为争胚胎老人对簿公堂

2014年5月,宜兴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处置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出现了奇怪的一幕—4位老人虽然分别坐在原、被告席上,但对事实和诉请的态度却十分一致,所有矛盾都集中在第三人—南京市鼓楼医院的身上。围绕冷冻胚胎的性质、本案能否适用我国《继承法》的条款等焦点问题,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老人们声泪俱下地讲述了子女遭遇的不幸,表达了自己想拿回胚胎的强烈愿望:“我老了,这是我在这世上唯一的念想了。”刘某的母亲在被告席上失声痛哭。原、被告都认为,冷冻胚胎是死者双方遗留下来的,是他们生命延续的标志,作为死者的父母,原、被告都有权继承并获得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要求法院判令医院移交冷冻胚胎,交给原告或被告自行保管。

相对于原、被告的悲恸,作为第三人出席庭审的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医院则以事实说话,一口气拿出了当初沈某接受辅助生殖治疗时与医院签订的辅助生殖染色体诊断知情同意书,配子、胚胎去向知情同意书及胚胎和囊胚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3份文件。这3份文件分别证明了沈某夫妇同意医院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代为处理或丢弃多余的配子(卵子、精子)或胚胎;对于已经成功的囊胚由医院负责冷冻保存;保存期限为1年,如需继续冷冻,需补交费用,逾期不予保存。

院方委托代理人认为,沈某夫妻生前已签署手术同意书,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如今两人已经去世,无法完成植入胚胎和生育过程,原、被告都无权替代死者行使权利,应按同意书的约定由院方处置涉案的4枚冷冻胚胎,“两名死者是在2013年3月去世的,而现在已经是2014年5月,4枚冷冻胚胎早就过了当初签署的冷冻保存期限。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情况,出于人道主义,院方目前还在义务保存着这4枚胚胎,并承诺不会随意丢弃胚胎。”院方代理律师郑哲兰当庭表示,对于“试管婴儿”的技术及相关管理问题,卫生部先后出台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等文件规定,作为医疗机构,院方不可能违反主管部门规定而对少数个人特殊对待。

冷冻胚胎是否可以继承

事实上,关于冷冻胚胎的归属,不仅是国内的难题,在国外也没有一致的判定标准。我国法律中关于“试管婴儿”技术中冷冻胚胎的性质界定及相关人所有的权利至今还是空白,法学界也有多种看法和观点。有学者认为,胚胎是生命而非遗产,取得冷冻胚胎的指向很明显就是代孕,在我国目前明令禁止代孕的情况下,第三人取得冷冻胚胎的处置权是不合法的。但也有专家认为,虽然冷冻胚胎是否属于“物品”还存在一定争议,但如果纯粹从民法物权的概念来说,在夫妻已经死亡的前提下,父母可以对其子女留下的“冷冻胚胎”进行处置,这个处置权既可以包括销毁,也可以包括拿走,法律虽然禁止代孕,但不影响父母行使这种“处置权”。

据媒体报道,在本案之前,国内也曾出现过冷冻胚胎的归属官司。山东日照的代女士2011年底做了胚胎移植手术,结果失败。就在她为第二次移植做准备的时候,丈夫张先生提起离婚诉讼。法官认为,依据代女士和张先生与医院的协议,如果没有原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字,移植手术将不能进行。生育权是公民一项基本权利,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时,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夫妻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作出形成冷冻胚胎的决定,但若双方离婚,又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一方无权决定移植。因此,代女士离婚后移植“冷冻胚胎”的想法应征得张先生的同意。

此外,卫生部还特许过1例妻子在丈夫去世后再次植入冷冻胚胎受孕的案例。2004年2月,王霞与丈夫首次做胚胎移植生育儿女失败。不久,王霞的丈夫因车祸身亡。医院以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为由,终止了第2次胚胎移植。王霞先后多次向相关部门发出申请函。10月,经过卫生专家组的讨论,她被获准进行第2次胚胎移植。但以上两个案例都是胚胎的亲缘至少有一方在世的情况下处置权的争夺纠纷,像本案这样夫妻双双离世、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争取胚胎处置权的情况,国内尚属首次。4位老人如果要拿回这4枚冷冻胚胎,只能依据《继承法》,以子女遗产处理,因此胚胎的属性是本案最大一个争议点。

关于冷冻胚胎的身份认证问题,理论界一直有主体说(把胚胎看作法律上的人)、客观说(把胚胎看作不同权利的客体)以及中介说之争。原告称,我国民法专家曾指出,人类自然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在以不违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可以作为物,或者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这就是说,胚胎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但院方代理律师则认为,冷冻胚胎不具有民法上“物”的属性,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已明确作出了中介说的选择,即冷冻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处于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的地位。对此,原告予以反驳称,即便如此,《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也没有说胚胎是一个不可以继承的物或者客体,关于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国家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根据法理推断,胚胎是可以作为《继承法》中规定的继承范畴的,“从情理上看,沈某夫妻遗留的胚胎是原告唯一的基因标志,法院应该以传统的风俗习惯作为判决的依据,做到法与情的有机融合。” 

院方代理人也不甘示弱,称人类自然的器官、血液、精子等来自单方面,就像精子库、骨髓移植库等,都是通过合法的渠道赠送,唯独胚胎是一个特殊品,它是受精完成后一个人类生命可能性,这与人类的器官有本质的不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这也就意味着冷冻胚胎不允许转让、流转,从而否定了冷冻胚胎的财产属性;其实,取回胚胎的意义就在于孕育生命。医院代理人不动声色地引出了另一个话题。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经过详细调查取证并广泛咨询相关专家意见后,2014年5月15日,宜兴法院对这起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该对夫妇因自身原因而无法自然生育,为实现生育目的,夫妇双方至鼓楼医院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现夫妻双方已死亡。原告主张沈某夫妇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作为其生命延续的标志,应由其负责保管。但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是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本案中,沈某夫妇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妇二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综上,宜兴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终审支持原告继承胚胎

2014年7月2日,4位老人上诉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受理该案后,无锡中院反复搜集国内外相关资料,研究了理论界、实务界的意见,并注意了舆论、网民的看法。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取证,最终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决、4位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的审理结果。

无锡中院认为,夫妻俩生前与南京鼓楼医院签订相关知情同意书,约定胚胎冷冻保存期为一年,超过保存期同意将胚胎丢弃,现夫妻两人意外死亡,合同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且非其所愿的情况而不能继续履行,南京鼓楼医院不能单方面处置涉案胚胎。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结合本案实际,应考虑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等因素以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判决双方老人享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于情于理是恰当的。当然,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

“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而夫妻俩遗留下来的胚胎,则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判决书写道。

对此判决,无锡中院院长时永才解释说,此案从“顺天意、存人伦、敬法律”三方面综合考虑,力求融合“法”“情”“理”,判决书不仅仅是冰冷的条文,背后有法官温暖的智慧,有智慧的结晶。胚胎属性是个空白,怎么适用法律是个空白,但不能因为法律的空白,就不判决。怎么解决,应有担当。当然,这也并不代表一审判决错了,只是认识、论述的角度不一样。既然法律上空白,法官可以综合各个因素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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