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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功能作用及路径
时间:2014-07-23 15:03:05    作者: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院长 梁艳杰    

调解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是开创审判工作新局面的奠基工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是法院工作前移的主基调。充分发挥调解的功能作用,努力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这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和载体,不仅是党和国家的需要,社会的需要,而且也是人民的需要。

当前,因医患、住房、棚改、拆迁、就业、婚姻家庭等形成的社会矛盾纠纷日趋复杂、激化,致使涉诉信访案件的不断地增多,不仅影响到国家的安危,而且也关系到今后中国命运的走向。法院调解是一种构建和谐社会的治理之道,是一门兼容情、理、法的“化干戈为玉帛”的法官审判艺术,充分认识调解的重要性,发挥法官调解的主观能动性以及提高法官的调解艺术尤为重要。排解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关注民生,服务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是做好法院审判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功能作用,努力寻求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有着极其的重要意义和深远意义。

一、明确调解重要意义,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社会的稳定离不开群众的支持,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关心与帮助,更离不开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调解作为和谐社会的溶解器、灭火器,对化解社会矛盾有着举足轻重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一)调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和谐社会”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睦相处的社会。构建“和谐”必须有一个坚实的社会基础,而调解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十多年的审判实践经验可以证明:调解原则的积极适用是实现审判效益最大化的最佳方式,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向社会传达了法院公正、便捷、高效处理案件的正确信息,扩大了诉讼调解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达到了“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最佳社会效果,提高了法院的社会地位,树立了法官的良好形象。

(二)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方法。这是因为,判决是一种结案方式,对结果的不服,往往会导致双方上诉、申诉、越级上访、告状等,给社会增加了不稳定因素;而调解则是在双方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可以解开双方的思想疙瘩、消除对立情绪、化解矛盾,促进双方之间相互融通、合作,不但取得了法律效果,而且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也很突出。该院调解工作的突出,是与该院领导班子高瞻远瞩,意识超前,团结务实,开拓进取分不开的。面对当事人对判决案件的不服,频繁上访、告状这个棘手的问题,该院党组早在1997年就提出了“多调少判”工作思路,力争民事案件“无重审、无改判”的工作目标。该院就是围绕这个总目标,始终是一步一个脚印地更新司法理念,稳步推进调解工作,在全院营造出“人人重视调解”,全员参加调解的良好工作氛围。

(三)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最佳途径。如何运用调解方式方法是处理案件的关键所在。在当时,有的法官在处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调解的积极性还不够高,主动性还不够强,态度还不够端正,方法还不够灵活,调解结案比例还不够高,调解工作效果还不够好。还有的法官认为,当事人诉之于法院就是为了争端能以判决的形式予以确认,而调解只不过是“和稀泥”,未能体现法律的正义,法律的正义更应该体现在判决当中;还有的法官认为调解只是“市场买菜,讨价还价”,无道理可讲,因而法官无法写出充分说理的判决书,用调解的形式结案,是法官没水平的表现。基于上述认识,致使个别审判人员在调解上不尽心、不尽力,工作拖着干,调解率也不高,每年达到50%左右。为了扭转这种被动局面,该院采取了“四项”措施,加强队伍管理。一是在政治上从严要求。该院始终把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作为根本问题来抓。二是在制度上从严管理。该院以构筑“铁案工程”为目标,在健全法院内部管理,建立“执法严明、责权明确、管理科学、服务高效”运行机制方面作了积极努力。并结合实际,制定和补充了《确保案件质量暂行规定》等190项规章制度,对违法违纪人员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三是在监督上虚心接受。该院始终坚持依靠党的领导,重视和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主动邀请人大领导、代表到法院视察工作。同时,不断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把信访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建立了纪检监察、立案和各审判业务庭为一体的“大信访”格局。四是在工作上率先垂范。该院领导能够以身作则,廉洁自律,狠抓队伍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对重大问题党组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决议后按照分工抓落实,做到分工不分家,团结协助,形成合力。正是由于该院有一个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领导班子,全院上下一心,民事调解工作取得了一个又一个辉煌的成绩。

二、创新调解方式方法,促进社会平安稳定

充分发挥调解方式的功能作用,对于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平安有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民安,社会才能稳定;国安,才能繁荣昌盛。因此说,群众利益无小事,必须切实解决他们的合理诉求和愿望,即不可等闲视之,又不可麻痹大意。要创新诉讼调解方式方法,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平安稳定。

(一)调整诉讼调解工作思路。针对案件质量差、涉诉信访案件逐年增多的情况下,1997年6月,法院领导班子在全市法院系统中率先实行了“多调少判”工作思路,改变了“多判决少调解”传统观念,融入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创新理念,使案件调解率逐年的上升,案件质量明显的提高,涉诉信访案件逐步的下降。通过几年来的探索和实践,“多调少判”已逐渐走向成熟。2000年6月,该院归纳和总结出了民事“六调”工作方法。“六调”经验受到了市中院和省高院领导的肯定和好评,并先后在全市法院系统范围内得到推广。“六调”经验的成功推出,与2007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方针““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相吻合,也与构建和谐社会相合拍。

(二)“六调”方法主要内容。一是分清是非,公正调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审判人员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按责任的大小进行公正地调解。只有是非责任分清了,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自已的问题及相应的责任,双方之间的矛盾才能减小,会心悦诚服地接受调解。二是摸清心理,准确调解。审判员收案后,首先要摸清案件关键的焦点是什么?只有抓住关键,深入实际,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动态,才能准确地调解。三是缓和矛盾,适时调解。对当事人之间矛盾突出、趋于激化的案件,要把握时机、缓和矛盾。调解即不能过快,推波助澜、火上浇油;也不能过慢,无期拖延、丧失机遇。四是亲朋合力,协助调解。在民商事案件中,每个亲朋好友都不愿意看到自己的亲属被人追着要债或家庭破裂。在办案中,审判人员要详细了解双方当事人和谁最好、谁最有威信,便邀请其参加调解,替法院做双方和解工作。被邀请的人或慷慨解囊、或劝说双方和好,法官借他们亲朋好友协助之力,使许多案件水到渠成。五是因案制宜、多样调解。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案件类型多种多样,不能千篇一律、生搬硬套。要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因人因案而异,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才会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六是批评教育,引导调解。对于无理取闹、相互推诿责任、出假证的案件当事人,要对过错方进行批评教育,使他们认识自己的过错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正确地引导他们面对现实,敢于承担责任,促进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调解结案。由于运用“六调”方法突出,市中院每年都向该院移送四五件难以审结的案件,而每起案件该院都能及时调解结案,受到了中院领导的高度赞扬。

(三)调解取得的成效。2013年,新一届法院领导班子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发挥到极致,最大限度地贯彻和执行了调解优先原则。在调解过程中,该院注重调解艺术与方法,切实提高审判效率。主要是吃透案情,了解案件的来源背景,准确把握调解方向;掌握沟通艺术,加强与各方当事人的沟通;不断提高法官自身素质,这些方法的运用对调解工作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全院上下齐心合力,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作用,把大量的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使大部分的民事案件都以调解方式结案,不仅解决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有效维护了群众合法利益,而且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该院自1997年起,民事案件年均调撤率为92%以上,连续17年达到了“两低两高四无”目标,即“上诉率低、判决率低,调解率高、撤诉率高,无重审、无改判、无超审限、无违法违纪”。由于调解工作特别突出,该院连续多年被省高院评为司法大检查先进集体、法官廉政建设工程示范单位,并荣记集体二等功2次;被市委政法委评为“最佳”单位、标兵单位;被市中院评为调解先进单位、息诉罢访先进集体、优秀单位,并荣记集体三等功1次;被区、市委评为基层先进党组织等。

三、采取多种调解方式,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在诉讼调解中,司法调解与人民群众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影响法院的公信力。为此,该院领导和审判人员能够充分认识到调解的重要性,切实提升调解的积极性,大力加强调解的创新性,增进调解的主动性。

(一)因案而宜进行调解。一是针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有的放矢地进行调解;二是对当事人家庭环境、经济状况、案件性质等进行调解;三是对债务、赔偿、增加抚养费等案件的当事人是否有履行义务能力进行调解;四是对当事人的周围环境、人际关系,充分利用亲属、朋友、居委会等关系进行调解。社会需要稳定,人民需要安宁,这是每名审判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例如在审理王某等5名原告诉其继母王某继承纠纷一案,此案在全区比较有影响,在立案阶段,被告就多次到区委、人大及原告王某妻子单位上访,在审理过程中,民事承办人认真耐心地向当事人讲解《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承办人晓之以理,喻之以法的引导下,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为了能使案件圆满地解决,承办人主动到被告处主持分家,使双方当事人非常感激。

(二)针对不同岗位进行调解。该院的调解工作不单一是指民事工作,在其他方面还采取了广泛调解方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从立案环节起,该院就高度重视做好诉讼当事人的说服教育、法律咨询、钝化矛盾、息诉罢访的调解工作。一是耐心疏导降低对抗性。立案接待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当事人带着气愤,怒发冲冠的来法院起诉。有夫妻吵架闹离婚的,有讨要债务的,有要求损害赔偿的,也有来院上访的。发现这种情况,该院从院领导到立案接待人员,始终坚持以“六个一”感化。即:一张笑脸相迎,一声问候您好,一把椅子请坐,一杯热茶请喝,一个明确答案,一声再见相送。许多审判人员都能不折不扣执行“多调少判”原则,把调解工作抓紧、抓实、抓靠,不放过任何调解机会,在工作中勇挑重担,有很多的民事纠纷,疑难、复杂的案件一件一件地被化解,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和好评。实践中,在全院法官的多方努力下,有很多当事人怒气冲冲而来,心平气和高高兴兴而归。二是立案环节做好调解。对那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该院在立案环节坚持做到三调。即:送达调,书记员在送达起诉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进行调解;起诉调,双方当事人来法院起诉时,接待员和排期法官进行调解,如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因一时之气来法院要求离婚,有的并不是真心想离,接待人员发现这种情况,尽量疏导,说服息诉;答辩调,即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内立案庭人员进行调,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明确举证责任,能达成协议的,由其自动撤诉,不能达成协议的立即排期交业务庭审理。立案环节的调解工作,简化了诉讼程序,节约了诉讼资源,极大地方便了群众诉讼。三是对其他案件。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该院尽最大努力做好调解工作,尽量让当事人双方进行换位思考,达成和解,化干戈为玉帛。为了解决“执行难”,该院尽量慎用强制措施,区别被执行人的不同情况,不仅巧做执行和解工作,而且还始终坚持做诉讼调解延伸工作,有很多案件在业务庭无法调解的,到执行局后,经过耐心地进行说服教育,都达成了和解协议。

该院还十分注重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功能作用,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该院还与区司法局进行沟通协商,对近3年来争议不大的13起案件由司法所进行调解处理,密切了两个部门之间的关系,使“大调解”工作能够健康、有序地开展。同时,还将5名退休的法官安排到5个社区里,及时调解邻里纠纷,使大量的民事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了社会稳定。

四、注重审判艺术方法,探索调解有效途径

调解不是万能的,也不能教条的、机械的生搬硬套,要因人而宜,区别对待,对症下药。只有灵活地掌握和使用调解方法和策略,探索和总结调解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才能恰如其分地化解各种纷争,促进社会和谐。

(一)坚持以“五心” 服务群众。一是接待耐心。要耐心听取各方意见,耐心解释不同看法,当事人发火法官不发火,当事人有怒气法官不生气,做到文明执法,礼貌待人。二是处理问题诚心。要诚心诚意地为当事人负责,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以诚感人,以诚取信;三是教育恒心。要持之以恒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把道理讲明,把问题说透,不推不拖,真正使其心悦诚服为止。四是执法公心。无论任何案件都要做到不偏不倚,依法有据,不搞“愚民政策”,处理结果让当事人满意、信服。五是工作齐心,无论诉讼案件,还是涉诉信访案件,全院上下要齐心协力,共同研究解决对策,想方设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找好“两个”结合点。一是与优先调解相结合。每起案件都有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原因,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能够调解、根据案情可以调解、按照矛盾冲突的特点调解处理效果更好的,就要选择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如果依法不能优先调解、或者根据案情不宜调解、或者以判决方式更有利于解决问题的,当然应当选择判决方式。二是与判决相结合。调解和判决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两种基本方式,选择哪种方式处理案件,要看哪种方式更有利于解决纠纷,更有利于化解矛盾,更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必须坚持依法自愿的原则,不能机械理解和适用。脱离实际设定调解率指标,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调硬调,以拖促调都是违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基本精神的,不仅不能有效化解矛盾,还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因此,调解不成功就要及时地下判,以树立法律权威和公信力。

(三)应加强“五个注重”。一要注重“透”字。每起案件都有它的特殊性,审判人员必须对案情熟悉、通透,抓住主要矛盾,其它矛盾也就会迎刃而解了。而在现实审判中,由于个别审判人员不注意案情细节,没有弄懂纠纷真正原因就盲目的调解,至使案件处处被动,导致调解不成功。二要注重“细”字。有的案件当事人只是为了治一口气而闹到法院的,如果不分清责任,就会引起当事人不满,无休止的上访告状。因此,在案件的细节上,审判人员要时刻关注每一个环节,不能出现纰漏。既然调解就要把事说开、把理说清、把法说透,而不是只注重树干,而不注重枝稍。不能主观臆断地说谁对错,应该是非分明,只有这样,才能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会积极主动地配合调解,达到案结事了。三要注重“实”字。“实”就是要求审判人员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真正把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关注民生,服务民生,关心群众疾苦冷暖,用真情和实际去感动群众。然而,当事人也不都是千篇一律地懂情理的,个别不讲理、胡搅蛮缠的大有人在。因此,在调解工作中,应十分注意与当事人情感上的沟通,要与当事人交心的交朋友。如果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势必引起当事人的反感,调解也就会前功尽弃了。四要注重“精”字。审判业务精不仅是工作的需要,而且也是开启各种问题的钥匙,这是解决纠纷的最好武器。然而,在现实中,有的审判人员还停留在原有水平上,学习不努力,知识不更新,业务不熟练,驾驭庭审能力不强、调解艺术不活、讲话技巧不高、法律知识不多,就会造成涉诉信访案件的增多。有的当事人法律知识比审判人员还要渊博、丰富,这就逼迫审判人员必须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适应时代潮流。只有业务精,才能游刃有余地调解各种纠纷了。五要注重“合”字。发挥社会各方的力量,是化解社会矛盾最有效方法,也是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手段。俗话说的好:“独木难成林”。调解工作仅靠法院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群众的参与,社会各界的关注,领导的支持,还需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调动社会一切积极力量去沟通、协调和帮助,尽可能地发挥社会这个整体“合力”的作用。只有发挥整体合力,调解工作就会越做越好,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就能早日实现。因此,充分发挥调解的功能作用,寻找出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即是一种解决社会矛盾最有效的方法,也是一种加快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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