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的基层实现路径
时间:2014-04-14 17:40:37 作者:肖玉生 刘永雄 来源: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论文提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过数十年的司法建设与改革,形成了较健全的司法制度,树立了更科学的司法理念,取得了较好的司法效果。其中司法公开制度是落实司法监督、实现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不公开的司法活动不仅是腐败的温床,更是扰乱社会秩序的潜在因素。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正是避免这种现象的最有力途径,随着依法治国的法治梦构想,司法公开制度不仅是基层民生关注的焦点,更是为我国司法制度的建设提出了更大的期望和挑战。 关键词:依法治国 司法公开 基层民主 实现路径 一、司法公开理论及法律依据的再探讨 (一)理论研究 关于司法公开的理论依据,笔者主要立足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基于人权的保障。研究指出,知情权、监督权是人权的组成部分,司法领域要实现这些权利,必须实行司法公开;其次,司法公开能够增加司法的公信力;再次,司法公开能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最后,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上述原因为司法公开提供了有力的理论基础。这些理论依据与司法公开所要达到的目的基本上是吻合的。 (二)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的司法公开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对于法律公开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宪法和三大诉讼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法院组织法对司法公开的相关内容作了简要的规定,从国际层面上看,主要的依据是《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审讯。” 除了法律规定外,一些司法解释也对司法公开作了规定。主要有199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进一步落实《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公开示范法庭标准》。 二、 司法公开面临的现实困境 在司法公开上我们面临诸多的问题,个人认为,归结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立法与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司法公开法律,也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在法治化的背景下,这样必定会阻碍司法改革的进行。由于司法公开缺乏全面系统的法律法规的规范,导致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司法公开的形式、内容多种多样,各部门各行其是,无法形成有机的统一。特别是缺少一张司法公开的监督机制。现实的操作中,司法不公现象屡见不鲜,暗箱操作更是一种常态。 第二,群众关注不足,民主法律意识淡薄。有效的司法公开不仅仅是司法机关单方面的事情,真正实现有效的司法公开还是需要社会群众的积极配合,正确有效地行使群众的监督权才能更好地保证司法公正的落实。但是,目前我国国民整体呈现的是一种司法冷漠的态度,事不关己则不过问。即使司法机关及时地公开了应该公开的司法信息,但是,群众的反应却没有达到应有的状态。最明显的就是在公开庭审的时候,除了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外,其他人去旁听的往往是寥寥无几。 第三,公开力度不够。全面的司法公开,不仅要程序性司法公开,还要求司法实体的公开。任何偏向一方的司法公开都不能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特别是对于法院来说,从立案、审判到最后的判决、执行,只要是法律要求公开的都应该毫无保留地公开。这里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一方面是前述的司法公开的范围问题,这又要回归到立法层面上来,由于立法不健全,对于司法公开的范围规定不全面,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有效地进行。另一方面,对于现行法律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司法机关并不是完全遵守,而是有选择去做,这往往会为司法腐败提供屏障。 第四,各种矛盾突出,在具体司法公开的实践中,有几对矛盾始终影响着司法公开的效果。首先,司法公开与媒体之间的问题。构建良性的司法与媒体的互动关系对司法公开的开展至关重要,是科技社会对司法活动提出的必然要求。其次,司法公开与当事人人权保护问题。且不论司法公开的目的何在,但终究是善意的。但是,司法公开导致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特别是隐私权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不是司法公开的应有之义。对于司法公开,我们如果断章取义,忽视对合法权利的保护,那么司法公开的结果只会与最初的目的背道而驰。最后,司法公开与司法独立问题。司法公开在司法独立在一定程度上是矛盾、对立的。尤其是司法公开带来的社会舆论压力,对法院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甚至有时候会左右法官的审判独立。但是,在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如何保证法院、法官不受社会舆论的影响,依然能够依据法律作出合法的判决,是当前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 三、司法公开面临的新形势和问题 (一)面临的形势 1、政治形势 毋庸置疑,司法公开有利于司法抵御来自政治的干预。这就对党对司法的领导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自党的十六大以来,依法执政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基本执政方式。党的十八大报告在阐述“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这一任务时,强调要更加注重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2、社会形势 网络技术的挑战。网站公开是当前推动信息公开的重要途径,法院网站相对于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信息公开渠道具有公开的时效性、获取的便易性、利用的灵活性和信息的完整性等特点。如以法院庭审直播为例,在法院网站上开通的法庭庭审直播栏目为当事人及公众了解庭审过程提供了便捷路径,具有现场旁听不可比拟的优势。到庭审现场旁听,一般要经过提出申请、审批、领取旁听证等程序,手续繁杂,并且庭审容纳有限,不能让所有关注案件审理的人都能进入现场旁听。网络直播则不需要任何审批手续,能使所有关注案情的人足不出户就能了解庭审的全过程。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一直大力推动司法公开,但是目前我国法院网站建设情况总体而言不够理想,并且法院工作信息、诉讼指南、审判信息、执行信息以及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开情况也不够理想,很多法院不能及时有效地通过网络公开法院信息,导致公众无法从法院网站上获取相关信息,不利于公众对司法进行有效监督。这种现象的产生与法院信息网上公开意识不足密切相关。当前我国法院司法为民和接受监督意识不足,导致法院怠于将信息在法院网站上公开,直接造成了司法公开情况不理想的后果。 3、司法形势 经过三十多年的司法改革,中国现代法治已具雏形。司法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即在于解决纷争,厘清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司法具有保护权利之功能。因此,从司法权力转变到司法权利,这是中国司法机关面临的一个新的挑战。今天仍然明显欠缺的是社会对于法治的真正信仰,包括对于基本法律内容的认知和对法律适用结果的基本认同,中国法治问题的根本还是法律文化的问题。 (二)问题的提出 一是司法公开的指导思想片面化问题。目前的司法公开以满足人民司法需求为出发点,实现法院权力本位向民众权益至上的转变,以通过司法公开促民主、促公正、促规范、促廉洁、促公信为工作目标。看起来,一方面,司法公开的目标大而不当,另一方面,背离现实的司法国情,有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之虞。 二是司法公开的内容泛化问题。虽然最高法院强调“六个公开”,但一些法院在司法为民思想的指导下,走得更远,强调全面公开,是指公开。在程序公开和社会公开,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方面,齐抓共管,做了很多工作。但是,问题在于,一些做法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却没有引起足够的社会关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司法公开的形式主义问题。关于司法公开的一些工作事项如将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制宣传等列入考核标准。司法公开的形式主义仍然存在,浪费人力、物力、财力,还影响了司法的本职工作。 四是司法公开的行政化与低效问题。当前司法公开的政治色彩浓厚,强调司法为民,强调社会管理创新的参与,搞运动式的创新方式,影响了司法本旨的功能的发挥;以绩效管理方式,落实司法公开的责任,强化了司法行政化。另有些法院为了强调司法公开规范化和全面化,规定了一些过分繁琐的内容,不仅给法院,甚至给当事人增添了负担。例如,立案时要求提交机构代码,如果每个案子都这么做,不仅带来了资源的浪费,也缺乏法律依据,还给当事人带来了不便。 四、构建科学的司法公开模式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因此,目前中国的司法公开应以贯彻落实三大诉讼法为根本任务,以程序公开为主,兼顾社会公开。 (一)完善司法公开立法 我国的司法公开虽然可以找到宪法、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方面的依据,但是这些依据大多是关于审判公开的原则性规定,不仅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也未针对立案公开、听证公开、执行公开、审务公开等内容作出相关规定。当前我国的司法公开工作主要是依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内部文件推动,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因此,我国必须尽快就司法公开立法,明确法院在司法公开方面的义务、责任以及公众的权利,从而确实推动司法改革、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没有法律制度的支撑,对司法公开的探索就会陷入合法性危机。特别对于司法公开的限制,如果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不仅难以实现,还会引起误解。 因此,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就必须在立法层面上有所突破。目前对于司法公开进行限制的规定过于原则,建议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对司法公开的限制的原则、适用范围、程序等,使之成为可操作的规范性程序。也可以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人民法院审判信息公开若干规定》,明确审判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与程序以及相关的保障和救济措施、监督手段等。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在我国当下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首要任务是让法院职能回到审判权本身,通过司法裁判解决社会争端,司法独立就意义非凡。合议制度和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实际上没有得到真正贯彻,而引发的争议往往是层层上报、领导拍板的公案。以此同时,案件的公开不取决于司法权的独立判断,而取决于党委有关部门的指示。因此,按照党中央推进依法执政的精神,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对推进司法公开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三)加强职业伦理建设 当前超期拘押、久拖不决等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显然经不起司法公开的考验。更重要的是,法院的裁判文书制作粗糙,基本上是格式化的处理,缺乏裁判说理和心证公开,这样的裁判文书上网几乎没有任何实质价值。公众不仅无法获取案件的具体信息,还会对办案人员的态度和能力产生怀疑。公开裁判文书已逐渐成为法治国家司法制度的通例,一份具有说服力的裁判文书,能通过其立场、论据、说理,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甚至学术价值。司法人员的专业化是建立现代司法,实现司法公开的关键的第一步。司法专业程度提高有助于抵御不当干预,实现司法独立,扩大司法信息公开范围需要司法专业化的支撑。司法专业化、加强司法职业伦理建设应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前提。 (四)明确司法公开范围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公开倾听民意,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关切,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参与审判活动、知悉审判工作信息、监督审判工作的权利,但绝不能因此妨碍司法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司法公开的范围和程度,既涉及群众权利保障问题,也涉及审判秘密保护问题。人民法院一方面应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另一方面也应注意保护审判秘密。在公开司法信息时,还要注意保护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是我国目前规定司法公开范围最全面的的司法解释,以此为基础制定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又将是司法公开内容的进一步细化,成为法院司法公开的具体依据之一。但是,仅依据宪法和三大诉讼法对司法公开所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仍然不能明确司法公开的范围,对于司法公开的范围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在法院工作人员信息公开方面,现行法律和《六项规定》中并没有做出全面、具体的规定,我国应当借鉴国内外成功的做法,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进一步细化关于法院工作信息公开的规定。 (五)强化司法公开时效 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必须严格遵循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公开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完整地依法公开司法信息。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公开时限的,应当在合理时限内尽快公开,确保当事人和公众及时知悉法院工作,以便有针对性加强监督。目前,我国法院网站公开信息滞后现象普遍发生,如开庭公告发布时间不及时等,还有的法院甚至公开的是几年前的裁判文书。公众不能有效的通过法院网站了解到近日法院开庭的信息,这样不能有效地鼓励公民参与法治建设,不利于民主参与与司法改革相结合。同时,案件裁判文书的迟延公布也不利于公众对案件信息的及时掌握。我国法院应当尽快通过立法制定有关信息上传的时间标准,从立法上保证司法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各级法院也应当在司法公开实践中贯彻执行及时公开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六)构建多元宣传渠道 当前,我国很多法院网站都设立了“法院概况”、“诉讼指南”、“裁判文书”、“法院公告”等栏目,还有一些法院在网站首页专门开辟了司法公开活动专栏,提供信息公开目录导航,方便公众更快捷准确地查找信息。应当提高网站的简洁性和易用性,同时加强有用信息的公开力度,并且针对不同的信息类型划分出相应的版块,使公众在访问法院网站的同时能够一目了然。重视“网上法院”建设,实现民意沟通与司法公开的融合互动。从网上司法公开系统的构成要素看,应该包括两部分,即向公众开放系统和当事人开放系统。向公众开放系统中,可包括诉讼指南、立案信息、开庭公告、庭审现场、执行信息、鉴定拍卖、裁判文书、典型案例、重大案件审判情况等审判信息,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审判工作报告、工作动态信息、法院人员状况、规范性文件、新闻发布等审务信息。向当事人开放的司法公开系统中,可包括案件流程查询、电子阅卷等。两个系统均应设置公众评价模块,随时收集民众对司法公开工作的评价、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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