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禹城法院总结实施立案登记制后的特点并提出建议
时间:2015-03-18 15:56:36 作者:耿曙华 来源: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立案登记制在禹城法院实施以来,有效解决立案难、起诉难问题,对于保障群众诉权、加强司法的人权保障、减少部分信访案件数量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在当前公民尚不具有普遍法律信仰、法院尚不具有崇高司法权威的情况下,立案登记制也呈现出一些问题。近日,禹城法院根据工作实际对此进行归纳总结,发现存在着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大量案件涌入法院。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后,各类诉讼案件大量涌入法院,收案数量大幅增长,加剧了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二是当事人滥用诉权。实行登记立案后,因诉讼“门槛”降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重复诉讼增加,甚至个别当事人借此把法院利用为“置气”的工具,特别是在案件受理费较低的行政诉讼中,出现许多本不该起诉的当事人无理取闹问题。 三是降低了调解积极性。实行登记立案后,提高了群众诉讼积极性,而非诉讼调解的积极性降低,有些本来能通过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当事人也不再愿意调解。 四是引发更多的涉诉信访。实行登记立案后,虽然因不立案引发的涉诉信访会减少,但大量社会矛盾直接进入司法程序,而有些因法院却无法解决或当事人举证不能等原因,法院只能通过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的方式结案,当事人会把矛头对准法院,更容易引发上访。 为此,该院建议:一是适当规范立案受理范围。司法审判不是万能的、无限的,尤其是在当前相关改革措施还未到位的情况,应该适当规范法院的立案登记范围,将涉及年代久远无从查实的历史遗留问题、具有非法政治诉求内容、村民自治等司法无法处理及其他法院的确不能受理的案件,明确排除在登记之外,并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二是强化宣传及释明工作。站在依法治国的高度,在全社会加强司法救济有限性的宣传教育,破除存在于有些群众意识中的“法院万能论”的错误观点。在具体工作中,法院既要坚持有状必接、当立必立,又要积极行使释明权,对法院明确不予登记的案件,说明理由,并告知解决纠纷的正确途径。 三是加强诉前化解。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作用,动员社会力量,积极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等程序分流化解纠纷。立案部门在登机前要向当事释明程序选择权,对简单案件尽可能争取诉前调解。积极畅通诉调对接渠道,充分发挥司法确认“第一防线”作用。 四是完善对滥诉行为的防范和惩治措施。建立诚信诉讼承诺制度、虚假诉讼嫌疑预警机制及诉讼黑名单制度,对前来立案登记的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要求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对于拒绝签署的,及时启动虚假诉讼嫌疑预警机制。对启动预警机制的案件,审理阶段采取严格的程序性防治措施,经查明确属虚假或恶意诉讼的,根据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纳入诉讼黑名单,对其所涉诉讼重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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