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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司法公开与新闻媒体监督的关系
时间:2014-05-29 14:47:57    作者:王宋宝    来源:内蒙古丰镇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指出,人民法院要坚持善用媒体,善待媒体,加强对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统筹运用,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公开,客观及时全面地公开人民法院工作信息,充分宣传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充分宣传公正司法的法治要求,充分宣传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工作实践,用实际行动赢得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深刻把握社会公众信息需求规律,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切。要从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做起,切实提高司法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时公开群众关心的司法信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切。对此,作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司法公开与新闻媒体报道监督的关系进行界定,以使法院与媒体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

一、司法公开的内涵和价值

我国的司法权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司法公开,是指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公众知悉下,以非秘密的方式进行司法活动。司法公开是国际通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开审判制度是当代世界各国通行的一项审判活动,不仅得到了各国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而丛得到各国宪法的明确规定。在当今世界,绝大多数的国家都宣称其司法公开,因此,司法的公开性成为司法的一项显著持征。应当说,在世界各国,以及我国,司法机关对绝大多数的案件在审理和判决时都是公开的,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绝大多数的案件审理都在法庭上公开进行,部允许公众以及传媒人员旁听。我国宪法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我国的三大诉讼法都对审判公开作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当然,司法公开并不要求所有的案件都要公开审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阴私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都不能公开审理。当然,法律这样规定,司法如此操作,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利益。司法公开包括实体与程序两方面的公开。司法公开的基本法理在于司法权是一种直接关涉社会正义和公民权益的公共权力,任何一种公权力都应该在阳光下运行,正如英国著名法官G.休厄特所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因此崇尚公正的司法权更应该拥抱阳光,以公开促进公正。本文限于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权视角内探讨司法公开。

(一)以公开促公正,树立司法的权威性。

司法公正是司法永恒的主题,是诉讼追求的根本目标,它反映的是司法活动固有的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准则。司法公正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司法公开要求法官对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进行公开质证,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辩驳,公平的对待控辩双方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分清是非,公正裁判。可见,司法公开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实现实体公正。同时,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对运作过程中不合理不合法的内容即时作出反应,从而对司法人员行使司法权形成一种牵制,可以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牢笼,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开、公正。

当然,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和谐统一的,在一定程度上程序公正可以弥补实体公正的不足。如何判断形式公平呢?就要将程序公开。只有公开,公民才可以对程序是否公平进行判断。总之,通过司法公开,将司法活动至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可以增强法官的责任心,提高办案质量,又可以避免暗箱操作、枉法裁判等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树立司法权威,增强人民对司法的信任度和公正感。

(二)以公开促效率,节约司法成本。

司法公正固然是司法生命与精神的所在,但如果这种公正是没有效率的,那么这种公正是一种打折扣的公正,不是人们追求的公正,迟来的正义亦非正义。在现代社会,司法效率的高低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准之一,具有高效率的司法本身既能保证司法资源的投入与产出之间呈一种较好的比例,同时也能更好的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司法公开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增强司法效率。第一,司法公开充分保证了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整个诉讼活动都是在当事人的监督之下进行的,这种阳光下的程序增强了他们对裁判结果的信任度,从而减少了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的启动,缩短了诉讼期限;同时也有助于判决的执行,在一定程度上投入了少量司法资源获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第二,司法公开由于在公众的监督下进行,法官不仅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而且要有很强的审判经验和驾驭法庭的能力,这就促使素质高的法官精益求精,素质低的法官要么努力进取,要么退出法官队伍,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国家司法资源的内部消耗,法官在单位时间内的结案率也会增加。第三,司法活动通过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维护了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不仅可以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而且预防了纠纷的发生,减少了诉争。可以说,司法公开在社会公众身上取得了一种潜在的司法效益。

二、媒体监督的意义

在当今时代,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新闻传媒主要有五大社会功能:报道新闻,引导舆论,实施舆论监督,传播知识,为社会提供多在当今时代,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新闻传媒主要有五大社会功能:报道新闻,引导舆论,实施舆论监督,传播知识,为社会提供多种服务。媒体监督,被视为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它既是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具体形式,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大众也可以监督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并且为广大人民群众宣泄自己的民主情绪提供了一个出口”。现代法治国家中,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近年来,随着进行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加强对司法的监督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党的十八大报告特别指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要“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新闻媒体公开报道和传播司法活动的实况,扩大公民对案件的知情权发挥着重要作用。新闻媒体特别是庭审直播可以使庭审高度公开化,使整个庭审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有助于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人民法院公开、公正的形象和提高司法的权威性。

三、新闻媒体与司法公开

新闻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是复杂的。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权力运行的关系涉及两种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对司法而言,最能表达其内在价值的是司法公正;从媒介来看,最能体现其内在含义的是新闻自由。司法公正和新闻自由都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基本价值,犹如车之两轮,彼此不可替代,也不可偏废其中任何一方。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布莱克大法官所言;“言论自由与公平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权利,实在难以取合。”司法与传播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正义。司法通过依靠公众同意的公共准则——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媒介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是非,以追求道义上的公正。正是由于司法与媒介统一于正义这一价值目标,因而各法治国家均将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在今天这样一个新闻媒介日益繁荣发展的时代,我们感受到了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强大的形塑力。传媒与司法这两支社会重要力量的冲突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由于传媒与司法两界对多数问题缺少基本共识,缺少规则,相互间的关系除了共同推进民主、法治建设进程和社会正义的合作层面外,越来越多地表现出多样性,并处于极不稳定状态。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言论自由与司法尊严、新闻采访权与法庭秩序的冲突呈普退化趋势并进一步加剧。 冲突的结果是一方面使我国先天不足的司法权威进一步受到挑战,真正意义的司法权威的树立变得更加困难。新闻媒体报道是一把双刃剑,在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宣传报道,发挥正能量的同时,在某些情况下新闻媒体也会损害司法独立,对法官造成思想上的压力,“在某种利益的驱动下,新闻媒体就可能不惜代价追逐司法问题,从而自觉不自觉地对司法独立造成侵害”。因此,必须正确出处理司法公开与新闻媒体报道之间的关系。新闻媒体介入司法活动要遵循司法的运行规律,对司法活动的报道要不偏不倚,客观公正,切莫成为某一方的代言人,向法院施加压力,影响法庭审判,损害司法公正,从而形成对司法干预的危险。我们只是期待着媒介与司法之间有着更为协调的关系,让媒介更加充分地发挥它的监督职能,同时让新闻媒体即如何来让媒介行为有个合理的限度,从而既能监督司法的运行,又不妨碍司法的运行。

(一)发挥新闻媒体与司法公开的良性互动关系

 “在现代社会中,就整体而言,传媒与司法在理论和事实上都不存在根本上的紧张关系。不仅如此,在现代社会政治结构中,传媒与司法是具有相同使命、共同维系社会统治的两个基本要素。作为主导意识形态传播载体的传媒与作为国家机器的司法都是主流政治制度的工具。因此,对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不应放在对抗模式中认识,而应从协调社会统治手段的角度加以理解。” 传媒和司法均承载着保障民主和促进法治国家的建立之目标,但在功能上,两者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概而言之,前者是通过主导社会舆论的形成来引导和影响人们行为的,后者则是通过主导法律的实施来直接规约人们行为的。正因为这种差异的存在,所以,传媒与司法呈现出了彼此相互作用的必要性,这种相互作用一方面表现为相互支持,另一方面表现为相互监督。具体言之,在司法以自己的独特方式实现社会公正与人权价值的过程中,包含着对传媒合法行为的维护和非法行为的监督。同样,在传媒以舆论的方式追求相同价值的过程中,也包含了对司法与其价值目标相容行为的赞誉、支持和与其价值目标相背行为的指责与评价。 “在任何司法独立的国家,司法都要受到如下两个方面的制约和监督:一是立法,二是传媒。立法机关的立法是对司法最基本的具有强制性的制约方式,它决定着司法的根据、内容和运作方式,但它不能针对具体案件对司法发生影响。传媒则不同,它可以针对司法的整个过程发表意见。”因此,在一个传媒与司法的功能分化较成熟的社会里,二者相互间的规约和支持构成了一种可以称得上功能互补的状态,此种互补状态有利于民主和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媒介与司法之间的关系肯定是互动的,媒介对司法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而司法也的确非常需要媒介来表达自己的声音,让民众认同自己。“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司法活动的公平正义要想得到公众认同,必须让公众了解、知悉。美国学者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所言:“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在法治社会,司法机关的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和程序,也是民主的重要方面。它可以引起社会公众对国家法律的认同,进而产生信赖感;可以引导社会公众自觉自愿服从法律,以确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从而树立法律权威。民众是社会的基础.司法活动是为民众而存在的,司法活动为老百姓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生活秩序。民众也需要了解司法,了解司法活动的运行机制,司法活动的运行机制将为我们揭示司法活动的总体风貌。我们生活在信息时代,新闻媒体实际上为公众提供了更加便利的了解司法活动运行的手段。新闻媒体使公众了解司法审判活动变得简单:通过阅读报纸、观看电视、浏览网络,无数条的信息都会使公众了解司法活动变得容易。这就是媒介时代的信息特性,司法活动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可以非常容易地进入老百姓的视野当中,“飞入平常百姓家”。

人民法院必须善用媒体,通过新闻媒体主动、全面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呼声,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速度快,参与范围广等特点,准确发布司法解释和案件审理、执行信息,健全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理解和信任。要通过司法公开平台,充分听取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意见、建议,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各种诉求,通过新媒体、全媒体增强司法与媒体的相互联系,增强互信。把工作亮点传出去,把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的审判活动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充分运用现代传播手段,积极创建信息发布平台,出版图书报刊,为社会公众和传媒全面、及时、准确了解司法工作提供了多元渠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法院工作信息和审判动态;建立裁判文书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通过互联网发布裁判文书和执行案件信息,开展庭审网络直播;开通民意沟通电子邮箱,收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举行“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公众和媒体近距离接触司法,宣传报道人民法院工作。要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喜闻乐见的形式,及时动态反映法院工作情况。要为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传播司法信息创造条件。同时,要加强与媒体、专家、学者和网友之间的沟通、联系,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携手为推进司法公开、公正司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进一步构建司法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使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有更加全面的认识,对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予以认同,树立人民法院的权威形象。

(二)新闻媒体监督应当把握正确导向

新闻媒体要对司法进行报道,但这种报道必须是有限度的,否则就损害了司法的独立性.而司法一旦丧失独立性,就很难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司法是坚强的,它的坚强来自于它的合理性论证;但司法也是脆弱的,因为它有时抵制不了来自于外部的强大压力。在新闻媒体与司法之间,司法的确应保护新闻媒体自由发展的义务,但司法对新闻媒体的保护并不意味着新闻媒体可以任意作为,否则将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新闻媒体必须慎重地报道司法信息,不能动现将司法信息公开加以讨沦,因为有很多司法信息是不宜公开讨论的,最起码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是不宜公开讨论的,这就要求新闻媒体必须保持自己行为的限度。

另外,新闻媒体在追求新闻自由报道的过程中可能对司法公平审判造成损害。具体来说,第一,新闻媒体对司法案件的不当报道和评论可能冲击司法独立。公正审判作为法律的正当程序在司法领域的体现,要求法官在裁判时处于公正无偏的立场,处于中立地位,不受任何影响。而在现实生活中,媒体常常可能成为法庭外的力量,其报道内容可能营造出某种对裁判者产生重大压力的舆论氛围,可能扰乱法庭的的正确判断,结果使得法官难以做到程序公正和冷静审判。如果媒体的报道符合事实真相,评论合乎法律规范,则对司法公正有所帮助。但由于新闻媒体的运作规律和司法的运作规律不同,新闻记者和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不同,因此新闻媒体在对司法活动进行舆论监督时有可能出现一些破坏司法公正和独立的现象。加上新闻媒体有自己的特定利益,所以在进行舆论监督的过程中总是基于自身的利益发表见解,而忽视了法庭和法官的相关权利,使新闻报道倾向于把案件当事件报道,且主观随意性很大,更注重概括层面,报道的事实,往往与法庭经质证、认证查明的法律事实相距甚远甚至相悖,评论也与法律精神相去甚远,乃至于纯粹成为一种“媒体炒作”,既损害了公平审判,又侵害了当事人权利,这种媒体不公冲击了司法公开,妨害了公正司法,导致了媒体与司法之间就个案认识不同的冲突。第二,新闻媒体对司法裁判的抨击影响司法权威。损害司法权威的也并不是新闻媒体的冷静评论,而是借新闻监督之名行媒体审判之实的媒体炒作行为。有论者指出:“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媒体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的不是通过舆论的压力来完成的,而是通过触动对司法机关有影响力的上级党政领导,引起上级领导的关注并进而批示,指示有关司法机关严肃查处、及时处理等等来完成的。”对于这种形式的监督,司法机关别无选择,只能严格照办。这种现象给人一种新闻记者手眼通天,可以左右法院审判的感觉,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司法判决既判力、公信力下降,司法权威树立不起来。其实,媒体监督司法.仅是体现在社会功能上.它并不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或权力,而是一定的权利所实现的社会功能。这个权利来源,就是言论自由。但是法律绝不允许媒体对司法行为指手画脚,也不允许舆论劝说或强制法院为或不为一定的司法行为。而我们的现实是.大量的媒体评论置法院权威于不顾,自认为是正义的守护神,自称“包青天”,有些记者甚至包揽诉讼,进行调解,干预审判活动。这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法律权威。第三,传媒对个别法院及法官进行进行否定的评价,进而影响法院的整体形象。传媒“监督”司法的任务,在于揭露社会腐败,启动司法机构的惩治程序:同时揭露司法机构及其成员在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体现社会力量对这类行为的矫正能力,提高司法的公正性,从而从总体上树立起司法的正面形象。从客观情况看,媒体正面宣传法院、法官形象的固然有,但媒体侵害法院、法官权利的也不乏其例。有的报道暗示法院有枉法裁判之嫌,新闻媒体充斥着大量贬损法官形象的内容,加上极具煽情性的词语,将司法形象描绘得面目可憎。这种以偏概全、以点带面的宣传报道,对司法权威必然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应当平衡新闻自由与司法公开的关系,积极引导新闻媒体作出正确、合理的报道。

在我国,司法界和新闻界不是对立面,两者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促进国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社会的积极力量,都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均旨在增加社会民众的招社,保障社会成员的权利,推进民主法制进程。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机关开展司法工作所追求的执法目标,也是新闻媒体进行司法报道所追求的传播目标。两者在目标上的一致性,决定了双方都应当为维护司法公正采取积极的合作态度,切忌相互掣肘,更不该互相拆台。司法机关不能以反对“媒体审判”为借口,拒绝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舆论监督,而新闻媒体也不能以舆论监督为理由干预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人民法院要善于与新闻媒体媒体沟通,让良性监督常态化。法院与媒体的关系是良性互动的,却又彼此独立。新闻媒体有自身严格的从业规范,需在法律和纪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新闻监督权。2009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为新闻媒体监督人民法院工作提供了明确依据,也规范了新闻媒体的从业行为。各级法院要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此项规定,妥善处理独立审判与接受监督之间的关系。坚持善管媒体,实现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的良性互动。

四、新闻媒体要把握监督的具体原则

 为了维护司法尊严,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新闻媒体应当把握适当原则,处理好媒体报道与司法公开的关系,其中一个共同的原则,就是在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权力运行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由于司法与媒介都有追求社会正义这一终极价值的共同目标,对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权力运行之间的冲突进行平衡便具有了合理的基础。作为新闻媒体,应当正确、合理把握宣传报道的基本方法,已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树立法律权威为己任,正确处理新闻自由与司法公开的关系,做到以下几个原则。

1、维护法律权威原则。这是新闻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应充分尊重审判活动规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无中生有,偏离法律,避免干扰审判,确保司法独立,在庭审采访时要服从法庭指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审判过程的报道要慎重、严谨,可以客观报道审理及一些背景资料,但是不要作出评论和有倾向性的暗示。新闻报道不能侵犯司法独立,不能违背无罪推定原则,因此新闻媒体在法院作判决前严禁作出有罪或无罪的表述。新闻报道要尊重法庭的判决,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和法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和刑罚的判断,更不能用自身造成的舆论影响对法庭判决施加压力,导致犯罪嫌疑人遭到不合理的判决。    

2、真实性原则。法律真实原则是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必须得到司法与传媒的共同遵守。法律真实不等于客观真实,客观真实是客观发生的真实,是自然的真实,但法律真实是由法律原则、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等法律要求、司法要求所证明的真实,两者有重要的区别。真实性是新闻报道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实践的基础,新闻报道必须建立在新闻来源和新闻采写的客观真实的基础之上。记者要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向社会公众报道真实的审判过程,在报道中绝不能有意炒作,不追求耸人听闻的情节。新闻媒体一定要做到实事求是,不加任何感情色彩地对案件加以报道。报道方式必须是发现式的,而不是评论式的。另外,由于新闻意义上的真实和法律意义上的真实的内涵是不同的,总的来说,前者更加强调“实质正义”的真实,而后者更加强调“程序正义”和法律真实。如果媒体无视司法程序中的证明原则,以一般性常识和思维去看待案件,就容易对法院的判决产生质疑,也容易侵犯司法的权威性,损官司法的公信力。因此,新闻媒体还要尊重法律意义上的程序真实,不能用自身了解或者调查的事实来否定司法通过法定程序所证明的法律真实。    

3、公正善意原则。媒体对司法案件发表评论时,一定要本着公正的原则,不偏不倚,不渗入个人感情和情绪。另外,一定要本着善意原则。 传媒应和社会上的其他主体一样,尊重司法的尊严,维护司法的权威,尊重司法的公正判决。这实际上也是国家和法律的要求,更是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要求。

4、保护人权原则。人是社会生产的承担者,只有享有充分的人权,才能在社会生产中发挥积极性、创造性。人权的一个普遍性特点就是不能随便被剥夺,特别是对于人的基本权利,即生命、自由、人格等,更应该如此。刑事司法程序结构的本质要求就是要保证犯罪证据判断和犯罪事实评价的科学性,最大可能地防止因错误裁判而伤及无辜。新闻舆论监督也应该以保护人权为基本原则,保证对犯罪的事实真相的揭示和评价具有科学性。    

5、平等原则。所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要实现司法公正,就要赋予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不仅仅是司法程序的基本要求,也应该体现在其他非司法程序中。新闻报道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应不偏不倚,避免倾向性,应给予当事人平等的话语权,不得充当诉讼任何一方的代言人。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既有统一性,又有冲突性;从媒体的职能看二者是报道与被报道的关系,从司法的职能看是限制和保护的关系;从媒体与司法的特性来看,二者是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媒体相对于司法权力而言是一种弱权利。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媒体的监督,媒体只有介入司法才能发挥其监督职能,才能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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