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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重塑之实证探究
时间:2014-04-11 12:59:50    作者:黑娟、王利娟    来源: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具有双重维度的概念”,它“一方面体现为民众对司法的充分信任与尊重,包括对司法主体的充分信任与尊敬,对司法过程的充分信赖与认同,对司法裁判的自觉服从与执行;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法律在整个社会的权威与尊严已经树立,广大民众对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公民的法律信仰包括司法信仰得到空前的加强”,是一种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相互契合的理想状态。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和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司法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地位日益吃重,大量的社会纠纷以诉讼形式涌入法院,法院受理案件总数逐年攀升。诉诸司法程序,寻求司法救济,固然是法治进程中令人鼓舞的进步,但是另一方面,正是这种众望所归,又使司法公信力面临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质疑,涉诉信访、执行难、重复申诉等案结事不了现象十分普遍,司法机关作为社会矛盾纠纷最终裁决者的地位和功能受到了严峻挑战。

一、重塑司法公信力之实践

面对社会公众全方位多层面的质疑和挑战,如何破解司法公信力缺失这一命题,无疑是人民法院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此,全国各级各地法院都在积极探索,以期通过更加公开、透明、公正的司法运行模式,通过更加广泛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通过全面提高公众参与度增加“接地气”程度等诸多方面的努力和尝试,在一定程度上重塑司法公信力。就笔者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做法:

司法公开。司法公开作为一项司法原则,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被称作是“阳光下的审判,是看得见的公正”。1、立案公开。首先是强化导诉功能,配备业务能力全面的法官担任导诉人员,就诉讼风险等给当事人答疑解惑,引导当事人选择合理的纠纷解决方式;其次是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的案件,除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外,还向当事人详细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另外在送达开庭传票时一并通过发放意见征询单的形式,深入掌握原、被告的基本诉辩意见。2、庭审公开。除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允许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并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组织代表旁听庭审,每年选择一定数量案件网络直播庭审外,还指派专人负责对现场旁听人员意见,以及庭审网络直播案件网评意见进行收集、回复,并随机选择部分案件组织旁听人员召开座谈会,征求对庭审活动的意见、建议。3、文书公开。首先是要求办案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要全面、准确归纳当事人的诉辩主张,证据采信与否要详细说明理由,说理要增强针对性、论证性、逻辑性、情理性;其次是指派专人除严格按照规定上网公布裁判文书外,并对上网文书实时监管,做好裁判文书的网评回复工作;另外是要求办案法官做好判后释明工作,认真开展判后答疑,运用法理、事理、情理结合的方法,明之以法,晓之以理,消除当事人疑虑。

内外监督。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1、外部监督。首先是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工作、旁听案件审理、评议裁判文书、评议法官等,加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的认识和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使其成了法院的“宣传员”;其次是主动接受媒体监督,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把新闻媒体监督贯穿在立案、审判和执行等司法工作的全过程,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引入新闻发言人制度,改变一些群众对法院的“刻板印象”,消除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疑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无所不在的功能,对法官行为进行24小时监督,督促法官恪守职责、谨言慎行,自觉维护自身的良好形象;另外是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除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外,加强网络舆情监控与回复,充分发挥网络联系群众便捷、迅速的作用。2、内部监督。首先是完善制度机制。针对权力运行的“关节点”、内部管理的“薄弱点”、问题易发的“风险点”,全面建立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惩治的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确保审判裁决权、裁判执行权、办案监督权、干部任用权、资金管理权等重要职权的正确行使,严防权力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其次是重点加强对审判执行岗位及人、财、物管理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在刑事审判活动中重点加强对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等环节的风险防控,在民商事和行政审判活动中重点加强对立案审查、财产保全、调解和解等环节的风险防控,在执行活动中重点加强对委托评估、拍卖、变卖以及执行财产分割等环节的风险防控,在人事行政管理活动中加强对干部任用、资产管理、财务报销、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等环节的风险防控;另外是加强督查督办,严惩违法违纪,通过设立投诉热线、电子信箱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拓展监督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和完善廉政监督卡制度,随案发放廉政监督卡,方便当事人监督法院工作,加大案件评查力度,从中发现违法违纪线索,成立审务督察室,不定期对庭审、干警上班纪律、立案窗口建设、执行款物管理和警车使用情况开展督察。

联系群众。坚持群众观点、做好群众工作,既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根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实现司法功能、推进司法事业科学发展的内在需要。1、积极开展社会法庭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意见、实施方案、社会法官选任办法等一系列文件,明确社会法官工作职责和社会法庭工作方式等制度,确保了社会法官的社会性和民间性,将社会法庭工作经费纳入市镇两级财政预算,积极开展社会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竞赛活动。2、试点人民陪审团制度。为保证审判权的公众合法参与,针对部分案件当事人拒调解、难服判,矛盾纠纷不易化解等问题,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在社会贤达、专业技术人员、法律爱好者等人士中,共选任了667名陪审团成员并发放聘书,邀请近200名陪审团成员参与80余起案件的审理,合议庭在合议案件时,将陪审团成员的意见、建议作为重要参考,增强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对法院裁判的心理认同。3、建立“三位一体”工作体系。以司法建议、司法确认为手段改变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调解单兵作战、各自为政的调处格局,强化、整合各相关部门调解职能并优化社会调解资源,使更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在基层得以解决,健全调解工作网络、延伸调解工作触角,通过司法建议使党委政府能够及时获取社会矛盾纠纷信息,多层面调处得以“抓早、抓小、抓苗头”,保证将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4、推行“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有93名干警深入基层担任法官村长,人均分包社区、村委会、居委会7至8个,不定期开展活动,制作了“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宣传彩页,便于群众了解包村法官的职责,同时在彩页上标明法官的职务、法官等级和联系电话,方便群众及时联系包村法官,并规定包村法官电话24小时开机,用以确保群众间纠纷、咨询处理得及时、方便、快捷,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难事不出市”。

二、重塑司法公信力之思考

除了上述种种本院内部在审判、执行、廉政等多个方面可以耳闻目见的具体举措之外,笔者在互联网上输入“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进行搜索,百度可以找到2,630,000条结果,谷歌可以找到113,000条结果,不难想见有多少有识之士在对司法公信力问题进行必要而有益的探讨。然而不无遗憾的是,这些努力似乎并没有在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在广大社会公众心中,“立案难”、“申诉难”、“执行难”仍然是法院工作的顽疾,“信(信)访不信法(律),信上(级)不信下(级),信大(官)不信小(官)”者仍然大有人在,这不得不引发我们更为深入、审慎的反思。

对于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诉讼制度不尽完善,司法独立捉襟见肘,贪腐枉法屡禁不止,司法公开尚未到位,法律认知良莠不齐等等当然都是很重要的方面,也分别在相当程度上制约着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但是,笔者认为,我们的司法实践之所以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之所以会让社会公众产生这样那样的犹疑,上述原因都只是表象,其根源还在于司法理念。相较于在制度建设、内外监督、阳光司法、引导公众等方面的种种尝试,实际上更需要的是能有一种科学的司法理念从宏观上对司法实践进行总体指引,更需要的是法院、法官能够从自身入手,在依法适用各种具体法律规定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能够坚持一种正确的、得到社会公众广泛认可的司法理念,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去面对重塑司法公信力这一课题。

首先,各级法院只有坚持用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指导司法实践,才能不断增强队伍凝聚力,得到社会公众的正面评价。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其各项工作能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首要的方面不在于制定了多少规章制度去约束干警,也不在于推行了多少便民利民措施去服务公众,而在于法院作为一个集体展现给社会公众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形象。如果一个法院缺乏共同的价值追求,必然是一盘散沙,不能在思想上形成凝聚力,干警仅仅是把工作视为收入有保障、地位受尊崇、能够满足谋生需求的一种手段,很难想象这样的集体能够在社会公众心中取得信任感。反之,如果一个法院能够以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指导各项工作,带给干警强烈的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必将能够在全体干警中形成一种人人把工作当作孜孜以求的事业,自觉讲求敬业、奉献的良好氛围,进而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信任。

其次,全体法官只有坚持用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指导司法实践,才能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得到社会公众的情感认同。法官作为司法人员,与社会公众的接触最为直接,是社会公众了解法院,了解整个司法工作的具体载体,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过程是否妥当,很大程度上往往决定了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与否的态度。严格依律据典,照本宣科者有之,只知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未免失于机械,社会效果必然不佳。知举重以明轻者有之,能够运用法律原则、法律价值诠释法律,已然更胜一筹。高明者却能够用多元的社会知识补充法律,并把解决纠纷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效统一,使法律适用与社会公众的普遍期待更为合拍,其司法行为必然更具可信任性,更能得到社会公众广泛的情感认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安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官不能也不应该只是一个法律知识丰富的人,更应该是一个有崇高思想境界,善于化解矛盾纠纷,善于做群众政治思想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就是这个意思;而要想做到游刃有余,没有科学的司法理念为指导,仅仅依靠对法律条文的熟知,或是社会经验的丰富,都万难实现。

第三,社会公众在对法院、法官进行评价时,更加侧重司法行为中所贯穿的司法理念。社会公众判断法院、法官的司法行为是否公正、可信,是否严格执行了法律规定是一个方面,讲求法律效果当然是应有之义,但同时,适用法律规定处理纠纷的社会效果因为是更为直观的印象,在很多时候往往起着更为关键的作用,一个案件的处理能否得到老百姓的信服,更多的在于是否符合了他们朴素的情感,是否符合了一个正常人正常的思维。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说,法院、法官审理具体案件时,如果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同时,能够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顺应社会公众的通常思维上,“想群众之所想”,就一定能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如果能够自觉坚持用科学的司法理念指导实践,常存忠诚之义,常思为民之情,常怀公正之心,常修清廉之德,在法律规定之外辅以自身高尚的人格魅力去处理纠纷、解决矛盾,就一定能做到社会公众认同的公正,得到社会公众的真心拥护和信任。在这一点上,宋鱼水、金桂兰、尚秀云、陈燕萍等一系列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都可以作为鲜活例证,她们之所以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褒奖和信任,并不仅仅在于法律知识的高深,运用法律知识公正处理纠纷是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她们都能够自觉将自己的人格魅力与工作方法相结合,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凭借自身基本的道德良善感染大众,“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从而赢得了社会公众的真诚赞誉。

司法作为所有纠纷和期待的最终聚集点,在化解矛盾过程中的任何行为都是万众瞩目,会被质疑也不难想见。要想消弭这种误解,除了要求社会公众尽可能设身处地理解司法的难处之外,更多的还应当是我们的法院、法官要做出切实的努力,用实际行动去改观在社会公众心目的印象,更多的还有赖于法院、法官的责任承担。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对于司法公信力重塑这样庞大的系统工程而言,破冰之旅不可能一帆风顺,除旧布新也不可能一蹴而就,道阻且长,任重道远,谨以此文与诸同仁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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