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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机制视角下对社会矛盾化解模式的审思
时间:2014-04-09 10:19:27    作者:朱灿生    来源: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随着社会转型,经济迅猛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复杂、叠加、凸显。如何发挥审判职能,创新审判工作机制,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利用社会各方力量,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众多基层法院一直探研的方向。实践中,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机制的创新,分析、探索一条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新进路。

一、现实困境:基层法院人案矛盾突出

在社会转型期,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新的规则体系却尚未健全,各种利益、观念交互碰撞,社会矛盾不断凸显。从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来看,往往是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交织、个体权益与公共利益交织、政策贯彻与法律适用交织,特别是发生在民生领域里的矛盾纠纷,繁杂多样,易激化,难处理,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挑战。

各种纠纷进入诉讼渠道,使法院面临着巨大的案件压力。以长汀法院为例,多年来,该院的审判队伍相对稳定,法官人数却变化不大,每年的受案数量大幅攀升,一线法官的年人均办案数从几年前的两位数增至现在的三位数,审判力量与审判任务的矛盾日渐突出,其中,案件增幅最大的当数民生领域的民商类纠纷,占总量的85%以上。

二、实践探索:从创新机制入手寻求有效解纷模式

民事纠纷是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可能演化为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作为基层法院,积极运用审判手段,依法、及时、有效、公正地解决涉案纠纷,有利于将社会矛盾化解在初始。

(一)基层法院面临主要矛盾的基本情况

1.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日趋突出。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征地拆迁现象日趋频繁,在征用、拆迁、补偿、开发的利益移转中,矛盾冲突加剧,法院既是这场利益之争的调停人,又是征地拆迁的排头兵、经济护航使者,多重角色增加了法院的执法难度。

2.金融、民间借贷纠纷增多。自2007年以来,我国实行货币从紧政策,银行贷款难度加大,众多企业转向民间融资,以弥补资金不足。而在民间借贷中,贷方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相对较弱,易引发涉案人数众多的债务纠纷。

3.执行难问题长期存在。在案多人少压力下,法院的执行机构存在运作不畅、不堪重负的问题,部分申请执行人风险意识淡薄,对司法保障期望过高。加之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常以躲、逃、赖等方式逃避债务,加重了执行难的矛盾。

4.涉诉信访已成为当前法院最为紧迫、棘手的问题。信访是当今法院普遍存在的一个难题,上访案件类型多样、诉求众多,牵涉面广,单一部门又难以处理。

(二)构建基层民事纠纷解决新模式

基层大量民事纠纷普遍具有触点多、易激化,难处理的特点,给审理和执行带来较大难度,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申诉、上访、群体性事件,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如何创新工作机制,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初始是长汀法院多年探索的方向。

1.创新机制为纠纷解决开启新路径。

就法院工作来看,社会矛盾化解主要依靠两种手段,即判决和调解。判决作为一种刚性手段,在惩罚犯罪、树立规则、指引发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化解民事纠纷,实现民事主体息诉、息访方面,则调解更具优势。因此,建设一套行之有效的民事审判工作机制更有利于化解民生纠纷。

工作机制,是工作程序、规则的有机联系和有效运转,它贯穿于工作的各个环节,在各环节之间相互联动、相辅相成的一个整体,为提升相应的职能效率而存在。社会矛盾纠纷的广泛性、复杂性、多样性,决定了不可能依靠单一的工作方法就能全面有效地解决,它需要调动各方因素,运用各种职能手段,实现化解矛盾的目的。

为更有效地解决民事纠纷,长汀法院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总结出一套全新的工作机制——“二推六化”工作法,它主要作用于民商审判和执行工作,旨在有效化解民商纠纷的一套工作程序与规则。该工作机制的宗旨在于,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为抓手,以推动社矛盾化解为目标,推行调解协调全程化、法律语言通俗化、开庭审理疏导化、释法答疑常态化、审判执行一体化、司法协助社会化的措施。

2.“二推六化”解纷模式的效应辨析。

(1)调解协调全程化。是在立案审查、开庭审理、庭审后宣判前、执行中的各阶段,结合具体案情,为当事人创造调解、和解机会,以大幅提高诉前纠纷化解率和诉讼案件调撤率。

(2)法律语言通俗化。为做好群众工作,在调解工作时要求法官使用质朴、通俗易懂的“本土语言”,既彰显法官的亲和司法,也让百姓听懂意思,领会情理,避免产生误会。

(3)开庭审理疏导化。是指在庭审中注重对法律与事实的释明,利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的各阶段,在查明案情的同时,适时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4)释法答疑常态化。对裁判不理解往往是当事人上诉、上访的主要原因,为息诉息访,节约司法资源,该院将释法答疑机制常态化。一是明确答疑主体,二是规定答疑时间,三是规范答疑内容,针对当事人的疑虑,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作出全面解答。

(5)审判执行一体化。本着充分化解矛盾的原则,构建由立案、审判、执行、监察等部门协同作战,相互配合、跟踪监督的内部协作机制。要求在立案审查阶段,进行风险告知和诉前调解,并对执行线索、履行能力、是否需要财产保全等进行 “立案三询问”。在案件审理阶段,对财产保全、履行义务、自动履行等进行 “审判三督促”。

(6)司法协助社会化。主要以农村法庭为中心与辖区内的派出所、司法所共同建立 “一庭二所联调中心”,同时聘请司法协理员,协助法院了解情况参与调解执行,再与工商、林业、水保等部门联合成立“维权中心”,调处民生纠纷。

在“二推六化”机制的作用下,该院每年所办结案件的服判息诉率、调撤率、发改率、申诉上访率、执行信访率均大幅向好,人民群众的满意率也不断提升。

三、理论探源:机制创新与转变模式的法理思考

人类社会是一个由多种相互联系的内在要素所构成的有机系统,社会矛盾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仅靠单一方式无法是化解的。从多年实践看,司法外的调解与诉讼机制呈现出相互渐进、彼此交融的趋势,应以司法为主导,创新内部机制,提升司法能力,同时借助社会合力化解矛盾,才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之进路。

(一)提升司法能力是化解矛盾之基础。在社会矛盾的无限性与司法解决有限性的矛盾下,社会发展与稳定的本质要求法院不断提升司法能力。一是坚持公正高效的司法原则,“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理应让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及时的实现。二是坚持公正司法,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提升民众的司法认同感。三是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切实解决当事人的诉求,让其合法利益看得见,能得到,而不再是一纸空文,这除了加大执行力度,完善执行协调联动威慑机制外,还需寻求社会各界支持。四是依法处理涉诉信访问题。既要认真对待群众上访,本着解决问题的原则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又应建立信访终结退出机制。

(二)借助社会合力是化解矛盾之保障。实践证明,要解决社会的各类矛盾纠纷,试图仅仅依靠司法途径来“包打天下”,是不可取的,应借助社会合力化解矛盾。一是扩大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推行诉讼替代解决机制,不断拓宽纠纷解决渠道舒缓法院压力,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二是调动社会力量发挥道德、舆论的规范与监督作用。充分利用社会管理一线人员具有化解矛盾的丰富经验,把民生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


作者简介:

朱灿生,1969年11月出生,法律硕士。1991年参加工作,曾任基层法院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政治处主任、副院长等职,现任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院长。曾在《人民法院报》、《福建审判》等报刊发表文章。任院长以来,该院先后获得“全省优秀人民法院”、“全省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全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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