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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法官地位与权威是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路径
时间:2014-04-04 15:57:06    作者:李 亮    来源: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在法官已成为法院、法律缩影的时代,如何让百姓相信法院、信仰法律,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人民群众对法官的认同与尊重。

一、法官不被认同和尊重的多重因素

就直观因素来讲,表现为:一是“执行难”问题。不少群众认为法院执行不力,法官暗箱操作,或想吃拿卡要,将判决书贬称“法律白条”,甚至“打折出让判决书”,认为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司法不如不要。二是人为放大冤、假、错案。在人人都是媒体的时代,一些存在瑕疵的案件在被某些人过度解读后会使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产生误解,甚至使那些自认为遭遇过司法不公的人员指责法院、诋毁法官,掩盖了司法的价值。三是少数法官违反法纪。法官形象代表法院形象,当事人会因为个别违法违纪的法官而否定整个法院,从而怀疑司法,甚至蔑视法律。四是同案不同判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存在对于我国的法律统一与司法公正的实现有很大的消极影响,在百姓看来就是法官的不可信,司法的不诚信。

就深层因素来讲,表现为:一是群众规则意识淡。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人情”社会,人们更多习惯以人情为旗号的“灵活性”原则代替规则严肃性,凡事希望要有规矩,但总能找理由予以变通,对待规则就像对待商品一样要求进行打折。二是社会差序格局影响。以自己为中心,人情为纽带的圈子成为办事利器,以至于在寻求正当利益之时,不习惯诉诸法律途径,而是习惯诉诸“社会关系”资源。法律经变通后则形成“潜规则”。三是社会诚信状况差。表现为:政府诚信受到质疑,如政策多变、随意等;企业诚信缺失突出,如制售假劣毒害产品等;还有就是个人失信现象严重。

二、法官制度存在先天不足

一是职业权力保障虚位。我国法律确定了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但对法官独立审判则未明确。法官法规定了法官的任免的严谨,但关于免除法官职务和辞退法官的理由却过宽。

二是职业待遇保障空置。法官法单独规定了法官工资问题,但因无配套规范,事实上已被公务员法替代,且常因晋升空间窄往往收入还不如公务员。

三是职业安全保障缺失。法官法规定了法官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但事实上往往是法官独自面临各种风险,更别说保障法官家属不因法官工作受到牵连问题。

四是职业教育流于形式。法官法规定了法官参加培训的权利,但事实上至今都无一本系统的教材,且不论因案多人少、考核机制流于形式等问题存在。

五是职业晋升与监督混乱。《法官等级暂行规定》虽明确了法官等级晋升要求,但其事实上强调的是资历而非能力。然而在监督上,所有能用的惩戒制度都可以随意地箍在法官头上,全然不顾及法官角色与生俱来的尊严。

另外还存在其他问题,比如地方权力习惯支配司法权、百姓习惯找官而不找法官、信访制度弱化司法权威等。

三、提高法官地位与权威的路径选择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中,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细微处理解,对于如何提高法官地位和权威,是可以启迪为以下两个方面,即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一)内强素质

1.培养法官公正人格素养。一是提高法官“进人”门槛。一个具备法官任职条件的人,需要一个合理的培育和成长期,需要确定导师进行正确引导,并经过科学的考核后,方可任命为法官,而目前却无严谨的制度规范。二是建立法官“走人”机制。对于不具备法官的德行、职业要求或政治素养的人,应当取消其法官任职或延长任职前的考察期。三是公布法官信息。法官应为公众人物,其个人信息与财产状况应为社会知晓,如此其言行均可得到社会的共同监督,并养成谨言慎行的职业习惯和良好个人形象。四是加强道德塑造与职业培训。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具备高尚的道德品格和良好的法律修养。

2.搭建法官内部竞争平台。法官因个人能力不可能一致,形成竞争则是促进法官进步的有效保证。可从两个方面搭建竞争平台:一是对每个法院的法官分级管理,形成差别待遇。法官等级应体现法官能力与水平,对具备相应工作能力、道德水平的法官,经考核后确定为相应法官级别,而每个级别应与法官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挂勾。反过来经考核不合格者降级。如此,可以打破部分法官能力不高待遇高,部分法官能力强而待遇低的以资历论的旧体制,矫正法官队伍毫无生气的萎靡形象。二是打通基层人员通往中、高院、最高院的通道。近几年各级法院招入不少无实践经验的学生进入了法院,有的直接进入高院甚至最高院。要建立一支健康并充满活力的法官队伍,必须在法官招入环节改革,即只准许基层法院通过招考,或向社会选拔人员担任法官,其余法院只能通过层层遴选的方式选拔法官。

(二)外树形象

法官拥有公正的素养,是法官拥有司法公正形象的前提,但百姓最终接不接受,仍需要法官和法院通过每个案件的公正去展现,通过各方力量去维护、通过各种制度去保障。故提高法官地位与权威,树立公正的司法形象,并被百姓所接受和认可,应多方努力。

1.法官依法公正办理每一件案件。首先,公正办案要求法院独立与审判独立。法院的独立是审判独立的最浅层次,提高法官地位目标的实现源于法院独立,法官是法院的一员,法院独立了,法官才有可能提高自己的地位和权威。其次,公正办案要求法官严格按司法程序办案。“程序公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必备要素。我国法官因有偏爱实体正义的习惯,大多数人在审理案件时,只是把程序法作为实体法运行的工具,从而降低了司法公信力。要做到司法公正,必须要程序公正,规范司法行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让当事人从审判活动中产生对司法的信赖感,提升司法公信力。第三,公正办案要求法官谨慎把握自由裁量权。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熟练掌握法律,理解法律的立法精神和目的意义,注重审判思维的全面性,并拥有稳定的正确的价值观和高尚的道德素养。唯有如此,才能得出公正的裁判结果,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

2.各方力量应共同维护司法权威。一是党委政府带头守法守信,树立诚信守法的价值观;尊重法院的独立和司法裁判的权威,不因当事人的缠访、闹访而基于所谓稳定原因,随意指责法院或实质性地改变司法裁判。二是上级法院不要因为当事人的缠闹,而改判本无瑕疵的下级法院判决,更不能因某些人员的私欲而随意裁量。三是相关社会监督力量不要把个案监督变成个案干预,更不能因他人对法官所谓违法行为的举报,对法官作出“有罪推定”并任意限制权利甚至剥夺自由。四是网络报刊等媒体不能为了点击率或销售量而任意夸大某一违法行为或错误判决而抛弃客观公正的基本职业道德,更不能只盯负面信息,而不去作正面引导。

3.完善各项制度保障法官权威。第一,完善法官制度。将法官独立于公务员或区别公务员对待,通过单独的财政、人事制度保障法院独立,进而促进审判独立;实行法官准入与员额制度,畅通晋升渠道,优化法官质量。第二,实行高薪养廉制度。法官从事的是以公正为目标的社会事业,让法官从繁杂的社会事务中解脱,不再为“五斗米”而折腰,提高对各种利益的耐受度和免疫力,专心做道德楷模和正义使者。第三,完善公众参与司法制度。一是要不断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二是要不断增加社会参与司法的形式。三是要不断规范社会参与司法的制度。第四,完善法官惩戒制度。一是建立人大审计制度,对拟任法官、离任法官、免职法官进行审计,同时每三年对已任法官进行审计。二是引入群众测评制度,在人大的组织下,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真正参与进来,以听证的方式接受群众质询。三是完善法官考评制度,法官的好坏由社会共同评价。(正文3000字)


作者简介: 

李亮,男,1966年1月生,湖南浏阳人;1985年毕业于四川大学哲学系,获哲学学士学位;1988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于1988年7月起至2006年7月在四川省重庆市人大、重庆市人大工作,先后任四川省重庆市人大政法委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重庆市人大政法委、内司委办公室副主任、人大内司委案件监督处处长、人大内司委办公室主任;2006年7月至2010年9月,任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2010年9月至2011年1月,任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党委书记、代院长;2011年1月起至今,任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党委书记、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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