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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建设”:以司法自信全面提升司法公信
时间:2014-04-03 14:14:00    作者:陈陟云    来源: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八大以后,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将法治建设推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社会民众对司法的新需求和新期待日益增长,司法工作迎来了新的历史发展机遇。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推进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成为人民法院新时期建设的主要方向和重要任务。

立足法院建设,增强司法自信,是提升司法公信的关键。司法自信,来自于法院和法官的品质、能力、业绩、尊荣感和社会地位。与此相对应,提升司法公信,离不开人民法院五项建设:

一、锤炼司法品质,以价值观和职业精神建设提升司法公信

司法公信要求司法主体必须具备至少四个方面的精神品质:一是明确司法宗旨。只有明确为民司法的宗旨,才能在司法过程中站稳立场,具体办好每一件案件,通过个案公正促进普遍意义上的司法公正。人民法院要通过升级便民利民服务,完善畅通民意沟通机制,营造理性平和的诉讼环境,拓宽司法监督渠道,促进司法与社会良性互动。二是提升职业精神。职业精神是在对职业重要性认识的基础上,表现出的一种对职业的热爱、信仰和追求,并甘愿为之奋斗终生、为之奉献毕生生命能量的心理特质。人民法院一方面要通过工作机制的创新或完善为法官职业提供保障条件,另一方面要重视职业精神的引领,紧扣物质、制度、知行、精神四个层面深入推进文化建设,提高队伍精神觉悟。三是坚持职业操守。廉洁是法官与生俱来的品质,是法官的职业底线,是司法公信的基石。只有始终坚守这一底线,而不是踩踏底线,法官自身的地位、崇高感、自信心才能提高。司法廉政建设必须坚持以制度育人,以教育塑人,以制度促进司法行为规范,以教育强化廉洁意识。要以最高院“五个严禁”所囊括的法官职业基本操守为警醒,保持高度的敏感性,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四是培养独立人格。即要求法官能够独立思考,具备追求真理、追寻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公正无私的品格,正确把握事实和法律,独立公正地做出判断,从而具备抵御诱惑和抵制干扰的能力,真正做到公正无私。我们要在工作机制和氛围上为引导和培养法官独立人格提供良好的条件。佛山中院目前推进的审判长负责制改革,在制度设计上确保法官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完善职业保障配套,尽量减少内外干扰,确保司法公正与廉洁。

二、增强司法能力,以素质能力建设提升司法公信

司法权的核心是“判断权”。法官对案件的判断取决于多方面能力:一是职业素养。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研究能力,是优秀法官必备的职业素质。要结合实际加大培训教育创新,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丰富培训教育资源,创造业务学术研讨机会,凝聚学术氛围,开阔工作视野。二是司法技能。要继续探索初任法官选任制、青年法官导师制等年轻法官培养制度,以解决年轻法官队伍司法能力困境。目前中院年轻法官存在地气不足,了解社情民意不够,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不强等问题,而基层法院法官存在业务水平待提升和视野不开阔的现象。上下级交流任职制度,作为全面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有利于开阔视野、增长才干,全面成长进步,另一方面有利于摆脱旧束缚、旧思维,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法院队伍综合素质能力的整体提升。三是社会经验和司法智慧。一名睿智的法官,是法律经验、社会经验和人生智慧的集合,不仅拥有娴熟的法律运用技巧、准确的洞察判断能力,还必须具备引导社会价值取向的大智慧。在当前法治环境下,后者尤显重要。法官在作出判决时一定要考虑,这个判决将对社会价值取向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也是法官推动社会发展应尽的职责。

三、确保司法质效,以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建设提升司法公信

司法质效的提升,既取决于法官的品质、能力、水平,还取决于法院的人力资源、机制体制、管理制度等各个方面。健全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司法产出质效,以公正和效率促公信。一是法官选任机制。法官是司法权得以正确运行的前提,法官选任程序必须权威、公正、公开。佛山审判长负责制改革选任设计坚持选委会社会化、过程公开化、门槛精英化,在准入门槛上增进主体的公信度。二是依法独立审判机制。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佛山审判长负责制改革坚持审判权运行“去行政化”,从制度上压缩“干预”空间,通过审判和行政管理职能分离、法官去行政职务、审判长必须亲阅卷、亲审理、亲签发等制度设计,减少行政干预,改变“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审判困局,实现审判专业化。同时在身份、政治、经济等方面配套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确保法官能够心无旁骛从事审判。三是审判管理机制。建立职责明晰、资源优化、流程顺畅、考核科学、监督到位、科技保障的审判运行机制,配置和界定符合审判权运行规律的权责关系,在细化流程、节点控制、扁平管理、案件评估、量化考核、监督问责等方面,提升审判权运行的规范性、公正性和高效性,促进司法公信力。

四、树立司法形象,以社会引导机制建设提升司法公信

司法形象既是司法主体价值观内固于心、外化于形的展现,同时也有利于弘扬法治精神,培养社会规则意识,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一是司法作风建设。司法作风,是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与当事人、社会接触时表现出来的作风、气质、精神面貌、印象。司法礼仪建设,通过对司法人员语言、服饰、仪容、举止等的礼节性、仪式化的要求,规范司法人员的行为习惯,一方面使法律的精神在仪式的不断重复中内化上升为信仰,另一方面通过塑造法官和工作人员有水平、有涵养、沉静优雅、从容大度的外在司法形象,让每位当事人感受到法官的人格魅力,进而提升公信力。二是司法公开。要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一方面让社会了解法院工作,只有了解才能信服、支持,另一方面对案件质效、司法形象形成倒逼,提升司法公信。在方式上,既要擅于借助传统媒体和网络、微博等新媒体,又要尝试建立司法信息发布平台,使司法信息能够及时、有效、广泛、权威、持续传播,最终发展为民众获取司法信息的权威来源。要建立健全裁判文书公开机制,一份好的法律文书不仅能让当事人服判息诉,更能引导普适价值观,增进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情况的了解和认同。三是司法宣传。当前司法舆论环境不容乐观。人民法院必须加大司法宣传,着重从正面宣传法官形象、法院工作,建立健全与媒体的沟通对话机制,借助媒体让社会进一步了解法官工作状态和形象,营造人民信任法官、信赖法院的社会氛围。

五、凸显司法地位,以服务大局能力建设提升司法公信

随着司法需求的增长,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不断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领域逐渐拓展,人民法院地位更加重要。人民法院有必要凸显自身司法地位,抓好内外两个方面:一是对内切实履行司法职责。通过工作实绩赢得社会公认,提升社会地位。要立足司法职能,重点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上努力作为。要延伸司法职能,推进涉诉信访维稳、特殊少年群体帮教、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等各项工作,特别是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上努力作为。要拓展司法职能,以刑事审判提高人民安全和幸福感,以行政审判促进依法行政,以民商审判营造经济发展良好环境,加强司法建议和白皮书报告工作,在优化社会法治环境上努力作为。二是对外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发展离不开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以及基层干部对司法工作的了解程度,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法院发展。人民法院应积极开拓思路,探索加强和改善党委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和支持的方式与方法,在理念上多争取党委认同,在思维上多增进法治共识,在工作上多争取支持。除此以外,如果能在顶层设计层面将司法地位、法官职业凸显出来,将会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司法权威、实现法治社会提供根本性的制度保障。


作者简介:

陈陟云,1963年2月出生,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山大学法学院兼职研究生导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中文学院客座教授。著名诗人,20年来坚持写诗,作品曾在《诗刊》、《十月》、《花城》、《作家》等刊发表,2006年以来其作品入选国内多本诗歌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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