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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注中点燃司法理性之光
2013年至2014年法律文化周刊十大热点关注
时间:2015-01-09 18:20:18        来源:人民法院报

8、司法民主

点评嘉宾:蒋惠岭


在打破了民众是公权客体等传统观念之后,当代中国如何建立一套系统推进司法民主建设的战略,迫切需要理论界为未来的中国式的司法民主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引。

(专题刊登时间及版面:2014年8月15日、8月29日、9月19日第五版。)

在网上搜英文的“judicial democracy”(司法民主),我们会发现美国和欧洲是两种不同的解释。在欧洲,“司法民主”基本上指向欧洲各国的参审制,谈的是普通公民如何介入法院的裁判程序。而美国的“司法民主”则更多在谈“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研究司法裁判与民主政治的关系,裁判对法律中的“人民意志”的反映,以及司法机关对民主程序的介入等。当然,司法机关不折不扣地执行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法律,便是最大的司法民主,这在欧洲和美国都不存在异议。中国宪法也完全认可这一司法民主性的来源。但是,在具体的补强机制方面,各国又有自己的特色。中国式的司法民主方式与欧美也有明显不同。

虽然有学者把法院内部决策过程的民主方式(如合议制、民主集中制)也作为中国式司法民主的构成部分,但一般说来,中国的司法民主仅指人民(实际上以陪审员、普通民众、媒体为代表)对司法活动特别是司法工作方向和具体案件决策的介入与影响,如法官任免、人大监督、民意沟通、公民监督、人民陪审、司法公开、媒体监督等。每一项机制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法院对具体案件的裁判结果、裁判价值取向、路径选择等。一般情况下,没有人会把司法民主当作对独立审判的不当干预,但如果司法民主超越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界线,特别是消极地影响了公平正义的实现时,则会受到批评并得到校正。

当前,我国抓“司法民主工作”的水平还不算很高,仍然停留在单项推进、各自为政的阶段,并没有将涉及司法民主的各项工作机制当作一项系统工程来抓,缺乏通盘考虑、整体设计和合力推进。在理论研究方面,我国的司法学和政治学也没有将司法民主摆在应有的位置上,因此也没有形成完整的司法民主理论体系。

的确,在打破了公权只与官府相关、民众是公权客体等传统观念之后,当代中国如何建立一套系统推进司法民主建设的战略,还需要中央特别是司法机关的长远谋划,也需要理论界为未来的中国式的司法民主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引。


9、法官选任制度

点评嘉宾:蒋惠岭


在下一步的改革中,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方式、职业范围、工作程序、决策效力等,都还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

(专题刊登时间及版面:2014年6月27日第五版, 7月4日、7月11日、7月18日、11月14日、11月21日、12月12日第八版。)

法官区别于普通公务员管理的第一项内容,便是选任程序的区别。从其他国家的做法来看,法官选任与普通公务员选任的程序区分已经比较彻底。独立的组织,独立的人员,独立的程序,独立的效力……无论是在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选任制度的独立性已经基本实现。

这种独立的法官选任程序至少有三个突破:一是突破了“同选同待遇”规则,即法官与普通公务员一起选任。即使选任法官要增加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个条件,但选中之后便都回到同一条起跑线上。二是突破了“自产自销制”。目前我国的法官先要成为国家机关的一名工作人员,当法官只是晋升、提拔的一个台阶,法官等级也成为机关内部等级分立的标准。虽然也有法官从法院外部来,但这种机关自行培养的“自产自销”式的法官选任路径终究会因为未能广辟“才路”而影响到法官队伍的公信。三是选者多元。如果法官完全由法院主导从法院内部选任,虽然可以在选任过程中集中体现司法工作的需求,但从消极方面来说又不利于形成多元化的法官队伍结构以及法官的多元、外向思维方式。

建立单独的法官遴选委员会是这一轮司法改革中一项不显山不显水的改革。在具有强大惯性的现行干部管理体制之下,法官遴选委员会可以为法官制度改革添一笔重彩。它可以打破传统的干部(法官)管理观念,为建立法官区别于普通公务员管理的制度奠定“入门”基础。

尽管有外国的经验可资借鉴,但法官遴选委员会在中国毕竟是一个全新的制度,需要从原有的法官任用制度中“脱胎换骨”而出,困难之大可以想象。因此,在下一步的改革中,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方式、职业范围、工作程序、决策效力等,都还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


10、陪审制度

点评嘉宾:蒋惠岭


陪审员数量、陪审员管理甚至陪审制度的价值取向等问题,都是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专题刊登时间及版面:2014年8月1日、8月8日、8月15日、8月29日、9月19日、9月26日、10月10日第八版,10月31日第七、八版,11月21日、11月28日第五版。)

如果把司法民主的各项补强机制分为“直接司法民主”和“间接司法民主”的话,人民陪审无疑是直接司法民主的一种形式,甚至可以说是我国直接司法民主的唯一形式。在很多国家并没有建立普通公众直接参与案件审判的“直接司法民主”,因此这些国家既没有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也没有大陆法系典型的参审员制。究其原因,有两点最为突出:一是司法权属于国家权力,理所当然地由国家司法机关的官员行使。这与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完全一样。二是司法裁判是一项具有很高专业性的工作,普通民众难以承担或介入。

其实,如果不用“民主”这种比较政治化的表述,离“陪审”最相近的便是“同侪评量”(peer evaluation)或“同行评价”一类词语所体现的精神了。以同类、同辈、同属、同僚、同事、同学、同志等等这些与自己相同之人(the equals)对自己作出评价、评量、评估、评断,是各种评价机制中最具可信度的一种。尽管这种同侪评量在特定的条件下也会出现有失客观的情况,而且有些律师在选择陪审团成员时会刻意利用这一制度的空间,但在不可能存在十全十美的制度的前提下,陪审制度(包括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员制度)作为一项司法文明成果最终还是沉淀了下来。尽管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国家似乎已有式微之势,最近美国连续出现了几起大陪审团裁决受到公众质疑的案件,但是,陪审团仍然被当作普通法国家司法制度的一块民主基石。

当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与世界范围内陪审制度改革的趋势比较吻合。当然,尽管我们已经付出很大努力,但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仍难摆脱“陪而不审”之名。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结果?还有什么硬招能彻底扭转这种局面呢?民间精英类的选任与“同侪评量”精神是否相符,陪审员的数量增加(即倍增计划)可否改变现状,随机抽选陪审员能否增加制度的民主性,法院自行管理陪审事务与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会有多大区别,中国的陪审员只审事实问题不审法律问题对陪审制度的价值取向有何影响……这些问题都是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外国的改革成果会带给我们一些灵感,而中国的土壤更是决定改革方向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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