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4-18
星期四
 当前位置:首页 >> 视点 >> 专题策划 >> 正文
在关注中点燃司法理性之光
2013年至2014年法律文化周刊十大热点关注
时间:2015-01-09 18:20:18        来源:人民法院报


5、法官职业

点评嘉宾:张建伟


人民享受的自由越多,法官受到人们的尊重就越大。

(专题刊登时间及版面:2013年1月25日第八版,3月1日第七版,4月12日第五、六版,4月26日、7月5日第六版,2014年7月18日、7月25日、8月8日第六版。)

法官是一种鲜明的社会角色,法国思想家霍尔巴赫曾言:“在一切社会里,法官都自成一个阶层,因为他们的活动是如此有益,以致必须把他们从普通公民中区分出来。无论在哪种政体下,那些负责依照法律对同胞行使审判权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宁的人都叫做法官。”

在法治成熟的社会,法官还是备受社会尊崇的角色。我曾见过一位香港法官,他说做律师的时候,收入比现在当法官要高得多,但是他还是愿意当法官,原因就在于,香港社会的法官有着极高的社会尊重度。的确,法律职业本为高尚职业,其中法官的角色更凸现其高尚与尊贵。

法官职业如何才能得到社会的高度尊崇呢?这就要将法官职业的社会期待以及司法功能和司法资格的获得等诸多因素结合起来加以分析了。人们对法官角色的普遍期待是法官的素质高,能力强,独立公正,人格完整,特别是,能够公正司法,不辜负民众的愿望。司法以公正为生命,现代司法的核心功能是判断是非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司法当然还具有遏制和惩罚犯罪、限制国家权力使之不被滥用、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等功能。要发挥这些功能,必须由符合发挥这些功能需要的法官执掌司法权柄。

法官的高素质是为了达到司法公正而提出的要求。霍尔巴赫曾言,法官“这样高尚的职责要求承担职责的人具有深湛的知识、摆脱私欲影响的理性和不偏不倚的公正态度。”这种职业必须慎重选择从业者,“只有善于深思熟虑、判断正确可靠的人,特别是心地光明、正直无私的人,才能够执行法律和传达法律。轻举妄动和品德恶劣的人决不能成为廉洁正直的法官。”人们对法官的普遍期待,是审慎选任法官的尺度,也是每一个想要成为法官或者已经成为法官的人自我塑造和自我修养的基准,如培根所言:“为法官者应当效法上帝(上帝的座位是他们坐着的)。”

我国以依法治国为国家、社会的治理方式,司法的重要性得以凸显。法官欣逢其盛,正可大有作为。不过,我国法官群体是否能够适应法治的需要,尚有讨论空间。如何提升法官职业尊严,提高司法公信力,提高法官素质和案件质量,一直是法院探讨的问题。域外的法官生态值得我们关注,长期的司法传统和裁判历史为不少国家的法官职业累积了尊重和信赖,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色共同的追求》、《法官必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为社会公众奉献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把司法工作带出神秘主义王国》、《英国法官队伍的三大变化》、《“好法官”必备的三大素质》等文章中追寻法官职业的过去、把握法官职业的未来。这些描摹法官职业的文章也为我们思考如何提升司法的独立人格、修炼社会信赖的法官群体和提升法官职业的社会认同度提供了诸多启发。

对于我来说,相信一点就够了:“人民享受的自由越多,法官受到人们的尊重就越大。”


6、司法公信

点评嘉宾:蒋惠岭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司法的权威除了体现在法院终审权、独立性、强制力方面以外,“公信度”已经成为和平、民主、文明社会中司法权威的软性评价标准。提高司法公信力成为这一轮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也成为党和人民对司法的重要期待。

(专题刊登时间及版面:2013年3月22日、3月29日、4月19日、4月26日、5月3日第七版,共刊登25 期,恕不一一列出。)

我国的法院在看到习近平主席对我国司法作出“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的评价后,可谓一语惊醒梦中人。缺乏司法公信,对法律人特别是对法官来说可谓毁灭性的评价,就像评价一个人口碑差、信誉低一样。虽然中央没有使用“司法公信危机”这样的表述,但我们的危机感已经十分强烈了。因此,党的十八大提出的2020年目标是:“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司法提出的要求中也特别强调司法公信,即“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公信力成为这一轮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也成为党和人民对司法的重要期待。

一直以来,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讲“司法权威”比较多,如“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但近年来,“司法公信”一词越来越受到重视,甚至在某些场合下会刻意回避“司法权威”的表述,进而大有以“司法公信”取代“司法权威”之势。尽管两者在很多方面相互交叉,但“司法权威”侧重于以“权力”为出发点,而“司法公信”更侧重于以“公众”为出发点。前者强调权力的威严,表现的是客观的规范状态;后者则强调公众的信任与信心,属于主观的集体意识。

其实,对决定生杀予夺、职司定分止争且拥有强制权的法院来说,“权威”本来就不应成为问题,但我国司法权威不高的现状却令我们深刻反思:我们的司法到底哪里出了问题?研究表明,司法权威不高的原因主要是公众对司法乃至法律失去了信任和信心,从而使“权威”失去了民主内核而只剩下规范意义的空壳。可见,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司法的权威除了体现在法院终审权、独立性、强制力方面以外,“公信度”已经成为和平、民主、文明社会中司法权威的软性评价标准。虽然严刑峻法、强制力量等是司法权威的规范性来源,但缺乏公信的司法权威终究会变得有名无实、难以持久,法治也将无从谈起了。现代社会中,司法治理方式(judicial governance)成为法治中最受关注的部分,而通过司法治理而获得的公众信任度则成为法治的晴雨表。换句话说,即使仅抽查其司法公信力大小,也可以比较准确地对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作出评价了。

影响司法公信的因素有很多,如法官能力、裁判结果、司法程序、法官形象、司法公开、司法效率等。尽管每一种因素在树立司法公信力的过程中所占分量不尽相同,但“司法公开”无疑是其中最为客观的一项标准。有研究成果表明,对于一项事物知晓越多,则对其接受度越高。在司法公开的平台上,不论是司法之美,还是司法之缺,都将受到公众审视、评价,最终转化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或不信任)。当然,谁都愿意向公众展现自己好的一面而不愿展现自己的缺陷。因此,大力推进司法公开所追求的就是司法机关不得不将“功课”做好,先尽力消除缺陷、改正错误,让公众直接享受合格的司法产品,而不必让公众为司法之缺埋单了。


7、庭审中心

点评嘉宾:张建伟


“以庭审为中心”不仅要求在形式上突出庭审活动的重心地位,更重要的,是庭审活动必须实质化。“以审判为中心”不仅要庭审阶段对案件的调查具有实质化的特征,而且依此为基准认识和建构诉讼制度。“以审判为中心”已经成为诉讼制度改革的牵引机制。

(专题刊登时间及版面:2014年4月11日第七版,4 月18日、4月25日、5月16日、5月23 日、6月20日第五版,8月22日第八版。)

对于审判中心主义,早就存在零星讨论,直到最近才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倡导“以审判为中心”以及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成为热门话题。不过,“以审判为中心”与审判中心主义究竟是否存在差异,“以审判为中心”在司法制度建构和诉讼实践中的作用,仍然存在

不少可探讨的空间。《人民法院报》先行一步,对于这一问题进行了有益的讨论,有助于理解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对象,为“以审判为中心”勾勒一个清晰的轮廓。

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将“以审判为中心”作为未来诉讼制度改革的切入点,规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依此理解,以审判为中心,几乎可以等同于“庭审实质化”、“防止审判流于形式”的主张。显然,以审判为中心一时难以嬗变为“以法院为中心”,习近平同志在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明确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必须坚持。”

“以审判为中心”的含义浓缩为“以庭审为中心”,针对的是庭审空洞化的现实,提出将庭审活动实质化,让事实的调查、证据的采择、法律的争议都通过庭审过程来完成,充分发挥庭审的功能。“以审判为中心”不仅要庭审阶段对案件的调查具有实质化的特征,而且依此为基准认识和建构诉讼制度。

“以庭审为中心”不仅要求在形式上突出庭审活动的重心地位,更重要的,是庭审活动必须实质化。毫无疑问,徒具形式而不具有实质性的庭审活动无助于审判中心地位的确立,反而对此有消解作用。显然,庭审活动无论久暂,如果只是走个过场,或者流为一场审判秀(Show Trial),就无法确立自己的诉讼重心或者诉讼中心的地位的,庭审中心也就沦为一句空话。

在一定程度上使庭审具有一定的实质意义并不难,难的是达成“以庭审为中心”的理想目标,例如使法庭成为案件全面、实质性调查的场合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不仅我国刑事诉讼总体构造是将诉讼活动的重心被前置到了侦查阶段,而且要接受切断侦查与审判连接的制度——起诉状一本主义(又称“卷证不并送主义”),对于法院来说也有相当大的难度。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仍然维持在极低水准,都为“以庭审为中心”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不但学术研究需要为“以庭审为中心”提供理论资源,司法实践中探索的可供推广的做法也大有意义。

“以审判为中心”已经成为诉讼制度改革的牵引机制,毫无疑问,法院致力于此固然重要,社会各界尤其学术界关注这一话题,推动这一改革,对于完善我国诉讼制度也将功不可没。


2-2/3 记录2/3 页首页<123>尾页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