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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注中点燃司法理性之光
2013年至2014年法律文化周刊十大热点关注
时间:2015-01-09 18:20:18        来源:人民法院报

我们这样描摹司法的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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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至2014年,《法律文化周刊》共出刊92期。近百期的出刊,近400万字的报道,触及了司法改革的若干前沿问题,传播了先进的法律理念和思想,介绍了域外的经验和制度。

以党的十八大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我们从《法律文化周刊》两年来研究报道的重点专题中梳理出十大热点,特邀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建伟,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进行点评。追寻其中的法治要义,为读者带来一场思想盛宴,是我们的初衷。

我们梳理出的十大热点关注,包括“司法与传媒”、“新媒体与司法”、“冤错案件”、“司法绩效考评”、“法官职业”、“司法公信”、“庭审中心”、“司法民主”、“法官选任制度”、“陪审制度”。这些专题至少具足三个条件:一是在话题的选择上,关注司法理性;二是在报道的方式上,形成规模效应;三是在报道的内容上,力求提炼出司法规律。虽未能曲尽其妙地描摹出司法的性格,但我们力求以研究者的眼光做专题报道,摆脱仅凭观察者印象表达式的报道,在勾勒每一幅司法性格的素描时,不只用一道光线。正如美国作家明恩溥在描摹中国人的气质时所说,要“将一定数量的此类光线合为一体,构成一个尽可能完整的白色光柱”。“光柱”越完整,描摹才越客观,我们才越有可能达致对司法的理性认知。

您的关注会点亮对司法的理性认知之光。(作者系人民法院报法律文化部主任 张国香)

1、司法与传媒

点评嘉宾:蒋惠岭


不论媒体如何强调行业的特别之处,其报道活动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面前必须止步;不论司法机关如何强调独立公正、不受干扰,当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符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精神时,也应当尊重媒体的自由。

(专题刊登时间及版面:2013年5月31日第五版、六版、七版、八版,6月14日第五版、六版、七版、八版,10月25日、11月1日第八版,11月8日、11月15日第五版, 11月29日第六、八版。)

司法与传媒算是一对老冤家了。传媒的基本任务是把客观存在的事物放在一个公共平台上。人类社会具有复杂性,因此哪些可以放在平台上,哪些不能放在平台上,哪些需要做技术处理,媒体自身可否有所“导向”,能否做出评论,被报道的各类事物如何在平台上展现自身特有规律,媒体的一般规则是否应当根据被报道事物有所变通等等,都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无一例外地反映在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中。于是,在关于媒体与其他事物关系的研究中,媒体与司法关系当属最受关注者,甚至发展成了一个学科。

对于媒体与被媒体报道的司法机关来说,他们有各自朴素的“算盘”。媒体努力追求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而司法机关更突出追求公平、正义、形象、效果。虽然两者从理论上来说并不存在必然矛盾,但实践中的冲突却不少见。于是,媒体便对“宣传稿件”渐生敌意,而司法机关对“捅娄子”的媒体愈加防备。这种关系一直困扰着司法与媒体。

如何使媒体与司法关系更加健康呢?于是,双方本着开放、包容的精神,经过深入研讨、认真推敲,在加大司法公开力度、规范媒体报道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前提下,逐步确定了建设媒体与司法之间“良性互动关系”的主调。按照这一主调的要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司法与媒体应当共同遵守的底线。不论媒体如何强调行业的特别之处,其报道活动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面前必须止步;不论司法机关如何强调独立公正、不受干扰,当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符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精神时,也应当尊重媒体的自由。这或许就是媒体与司法的最大公约数了。在发现这一最大公约数的过程中,很多具体的规则已经逐渐被确定下来,如未成年人案件报道规则、涉及个人隐私案件报道规则、无罪推定原则对报道工作的约束等。另外,法院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为媒体报道司法工作提供材料、采访方面的便利等。有的国家还成立了报道司法工作的媒体协会,负责媒体与司法在“互动”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从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以来,特别是近两年来,司法与媒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已基本建立。而从《人民法院报》介绍的外国媒体报道司法工作的规范来看,健全司法与媒体关系规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新媒体与司法

点评嘉宾:张建伟


域外新媒体的应用提供的保障和施加的约束,可以成为我国完善相关制度的智慧源泉。

(专题刊登时间及版面:2014年4月11日、5月16日、5月23日、5月30日、6月13日、6月20日第八版。)

“媒体”一词久已习见习闻,媒的本意是“谋”,谋即谋合,媒就是谋婚的意思。为人作伐者,谓之“媒介”,其人称为“媒人”。成为媒介的,不仅有人,还有物,如评剧有一名剧《花为媒》,便是将花做了媒介。“媒体”乃依特定载体而为媒介之义。媒体有新旧之分,大众传媒中的旧媒体,大概莫旧于报纸、杂志,其后又有广播、电视,两者相加,到现在还占据媒体的大部分江山。不过,新媒体已经汹涌而来。新媒体借助新的技术而产生,互联网已经成为时代宠儿,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旧媒体的数字化也是新媒体的表现形式,于是便有了数字杂志、数字报纸、数字广播、手机短信、桌面视窗、数字电视、数字电影、触摸媒体等,这些新媒体统称为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之外的“第五媒体”。

新媒体不可小觑,其传播速度比旧媒体更快,覆盖面更广,民众介入其中的机会更多、空间更大,互动性更强,使用起来更为便捷。由于新媒体的这些优点,其影响迅速扩张,俘获了亿万人的心灵和手指,成为当代社会不能忽略的巨大传播力量。且看如下数据:据《2014年全球社交、数字和移动》报告统计,我国有人口13.5亿,城市人口占51%,其中网民高达44%,即令人惊叹的5.9亿人;我国手机设备持有量超12亿台,QQ空间活跃用户高达6.23亿。传统媒体中广播、电视的收听、收视仍然有骄人的比率,报纸、杂志恐怕只能瞠乎其后,难以与新媒体比肩了。

任何一个国家或者社会都不能忽视新媒体的力量,如何善用新媒体,已经成为我国近些年来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司法机关也不例外。司法本来就是媒体热衷报道的领域,什么地方发生命案、哪里的治安状况出现紊乱、旧日的高官为何翻身落马、今天的法庭审判激辩了哪些事实……这些都是能让媒体兴奋的热点。怎么将新媒体应用于司法领域产生良好的效应,使新媒体与司法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关起门来空想怕是没有用的,要看看别家都是怎么做的。《人民法院报》能够敏锐抓住这一话题,开辟新的“世界之窗”,于是我们看到了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国在司法正义实现过程中如何运用新媒体,这里不仅介绍了新媒体报道司法的方式及制度以及实践状况,也将相关理论进行了点睛式介绍,有数据,有真相,也有足够的准确性和说服力。

一些值得借鉴的做法得到介绍,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得到揭示。例如新媒体的一大功效是将司法进一步“去神秘化”,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可能在新媒体的作用下得到进一步提升,审判公开原则面临着新的拓展前景。司法可能不能再扮演孤高的角色,各种信息将会以更便利的方式将司法与民众连接在一起,司法可能会即时得到公众的赞扬,也可能瞬间被社会的质疑淹没。社会舆论的力量会推进司法进步,躁动不安的舆论审判也可能使法庭内的审判不再从容不迫。新媒体在司法领域内的应用,让人喜忧参半,就像如今的法官在法庭上看到律师拿着智能手机和小型电子设备会心情复杂一样。

在新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是新闻发布者、消息的来源以及时事评论者,社会的各种失范现象得到迅速的曝光,官员的贪腐行为得到无情的揭露,公权力的滥用和公职人员的懈怠有时无可遁形,新媒体扮演着国家、社会的清道夫的角色,使媒体匡扶正义、祛除邪恶的功能尽情得到发挥。有太多积极、正面的例子让我们为新媒体的力量击节称赏。不过,新媒体如果处于失范状态,必然造成一个隐私不保的社会,不负责任的言论、未经证实的消息在互联网上泛滥,谩骂、威胁、诽谤和侮辱充斥在网路上,社会的责任感和道德意识都会遭到损害。司法领域一旦被新媒体的负面效应侵蚀,司法女神的衣襟上就可能缀上垃圾菜叶。

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国对于新媒体的应用提供的保障和施加的约束,显然可以成为我国完善相关制度的智慧源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句话用在这里十分恰当。人们都期待失范的形象得到规制,规范的司法和健康的舆论得以形成。法官、律师、人民陪审员、法学院学生、新闻记者以及公众作为司法的主要角色以及关注者,同时也是新媒体的使用者,他们也都期望新媒体与司法有着良性的互动关系,数字拼合的形象是天使而不是魔鬼吧。


3、冤错案件

点评嘉宾:张建伟


错案之后应当对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进行认真的检讨,促进旨在防止冤错案件的司法改革。

(专题刊登时间及版面:2013年5月10日第五、六版,5月17日第五、六版,5月24日第五、六版,6月21日第五版,6月28日第五、六版, 7月12日第五版, 10月18日第八版。)

错案,不但中国有,外国也有。《人民法院报》专辟“燃灯絮语”栏目,披露了一些国家冤错案件,清楚地向社会传达了这样的讯息。

美国有多起冤错案件,探讨美国冤错案件的书籍翻译成中文的已经有好几本,不但引起法律专业人士瞩目,社会一般读者也从这些书里了解域外司法存在的不少弊端。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也都有冤错案件,这些国家对于本国错案形成原因都有相应的披露和研究。即使民族性格中特别具有认真素质的国家,如日本、德国,也免不了冤错案件的发生。纵观各国司法,大概还得不出这样一个结论说某一种司法制度已经完全避免了错案的发生。法国参议员罗伯特·巴丹戴尔曾言:“人的审判是有限的,是一定会犯错的。”虽说只有上帝才能正当而毫无争议地行使对人进行审判的权力,毕竟上帝不能在各个法庭现身,只能由上帝在人间的代理人——法官代行审判。法官毕竟不是上帝,他肉眼凡胎,不会时时刻刻、案案明察秋毫,做出错误判断当然不可避免。到目前还没有哪一种司法制度可以获得这样的断言:这一制度已经圆满地解决了人在司法中可能犯错的问题。这样的制度根本不存在。也没有哪一个法官敢于打包票说,他在司法中不会受到虚假证据和提供虚假陈述的证人的欺罔,真正做到“明镜高悬”、“明察秋毫”。

不过,就整个刑事司法言之,错案无可避免;然而就个案来说,错案又是可以避免的。凡错案,必有致错原因。错案一般都是综合原因促成的。就主观言之,判断者判断能力不足,或者刚愎自用,怠惰轻忽,甚至贪赃枉法,挟私报复,都会导致冤错案件发生。就客观言之,有些错案是因法庭技术未臻完善所致,如DNA技术应用于刑事侦查、司法审判之前,个人识别技术精确性不足,裁判者不能及时甄别冤枉,就会铸成错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裁判者小心谨慎,缺乏准确的法庭技术支持,仍然有可能发生错案。许多事后发现的错案,一经检讨,往往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当初在可能知错的环节采取了不同的做法,错案就有可能避免。有太多的“如果……就有可能避免错案”,可以在追溯错案原因时被意识到,只可惜,当初这些“如果”都没有得到实现。

各国固然都有冤错案件,但是铸成错案的主因不尽相同。当我们看到《美国最新错案报告(1989年—2012年)》之时,可能会期待我们也有这样严肃认真探究错案原因和寻找防止错案对策的报告。

错案之后进行研判,找出致错原因,意义就在于,人们通过错案,可以汲取教训,增长司法智慧,避免重蹈覆辙,进而在以后的司法活动中减少错案。错案,本可以成为司法改革的动力和资源。我国多年来的司法改革,常常忽视这个动力和资源。忽视这个动力和资源的结果,是造成冤错案件的病灶仍在,冤错案件也便规律式的一再发生。我们看到《日本预防刑事错案的系列改革》、《英国刑事错案及其改革》、《英国的死刑错案防治策略》,之所以会被打动,是因为错案之后应当对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进行认真的检讨,促进旨在防止冤错案件的司法改革。司法改革,目的在于弥补司法制度的罅漏,革除司法活动中的弊端。这些罅漏和弊端固然可以通过检视现有制度和比较域外制度并借助法学理论加以发现和弥补,或者通过观察司法运作状况加以分析和总结并提出治理方案,但司法制度的缺陷以及司法状况的颓坏,没有比冤错案件更能鲜明、集中地

展现出来;冤错案件给人们带来的震撼,也比任何纸上议论和会议言说来得强而有力,因而也就更能激起人们改革的愿望。


4、司法绩效考评

点评嘉宾:蒋惠岭


司法绩效考评之所以在欧美国家受到局限,或许就是因为法院和法官自身难以接受这种不能体现司法本质属性的评价标准。

(专题刊登时间及版面:2013年3月1日、3月22日、3月29日、4月12日、4月19日、5月10日、5月17日、6月21日第八版。)

美国最高法院每年都会收到各类案件六七千起,但每年真正开庭审理或者作出正式判决的不过百起。例如,2011司法年度(指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审理了79件,对其中64件作了正式判决;2012司法年度审理了77件,对其中73件作了正式判决;2013司法年度审理了79件,对其中67件作了正式判决。

从我国法院现行的绩效考评理念来看,美国最高法院的数字有点难堪。既然2011年审理了79件,到2012年为什么不能上升到80件或至少持平呢?从7000多个案件中多挑出一两件是不会有什么问题的。还有,2012年正式判决73件,到2013年却下降到67件,这个数字也不太好看……但是,美国法律界和整个社会对这些数据并没有任何负面评价。有研究者认为,法院对案件所做的一切只有规则意义和统计意义。如果公众的信任还要参考甚至依据这些统计数字的话,这说明司法公信力太脆弱了。人们不会因为美国最高法院审理案件少就认为法官在偷懒,也不会因为作出正式判决多就认为法官更负责任。

不过,从管理学意义来说,司法绩效考评又是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而特别之处就在于,由于考评的对象是司法活动,所以这种考评必须符合司法自身的本质属性,否则便会有驴唇不对马嘴的感觉了。司法绩效考评之所以在欧美国家受到局限,或许就是因为法院和法官自身难以接受这种不能体现司法本质属性的评价标准。而考评机制在中国法院大行其道,却是因为法院(领导)与法官共同接受、使用并享用这种评价方式,而对司法规律的追求反而让步了。当一种评价方式能给被评价人带来利益时,趋利避害的人性便力争将评价结果最大化。因为“考评结果”有用,所以便有追求,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编造数字的现象。而实际上,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人们进行业绩统计和考评,可谓切中要害;而对于以适用法律、分配正义为己任的法官来说,特别是在以法律为依据、以程序为保障的司法活动中,任何以数字评估法官业绩的活动都会显得软弱无力。

司法绩效评估还是有很大积极作用的。为了正确认识司法绩效评估的原理和作用,我们应当认真研究一下世界正义工程(WJP)、卓越法院国际框架标准(IFCE)、透明国际(TI)等机构对一个法院乃至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的评价指标,在取消我国法院绩效考核排名的基础上,进一步去除那些不符合司法规律、不能客观反映司法公正度的考核指标。更重要的是,我们应当研究开发司法工作的科学评价标准,把实现正义与科学管理有机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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