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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品牌建设对司法公信的影响与对策
时间:2014-09-02 17:16:19    作者:陈思容    来源:福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公信是司法的生命力所在,是人民法院立院之本。要建设具有公信的法院,则需要抓队伍、促审判、提公信、树形象,取得公众对法院工作的信任和认同。司法品牌建设作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创新举措,其创建工作在立足本职的基础上,应取得公众的信赖,不能“闭门造车”,脱离群众的司法需求,忽视群众的切身利益,若未结合实际司法需求,通过司法硬性规定,实行“一院一品”,或“一院多品”品牌创建工作,则很可能适得其反,反受其困。毕竟,公众是司法品牌服务的对象,司法为民是司法品牌创建的动力,是司法品牌建设的保持生命力的源泉所在。只有公众认同的司法品牌,才能形成品牌的规模效应。本文以涵江法院为例,从司法品牌建设的意义和实践入手,分析品牌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瓶颈和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探析深化品牌建设的路径选择,以期司法品牌建设更加规范化、亲民化、惠民化,实现认同司法,提高司法公信。

一、司法品牌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要探讨司法品牌是否应该创建与司法品牌如何创建两个问题,则需要探析司法品牌创建的意义何在。司法品牌既是司法工作各类先进的缩影,各种示范的窗口,更是司法效应的结晶,司法公信的标志。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马新岚曾如此评价司法品牌的作用:“司法产品需要立口碑、铸品牌、树形象。要注重品牌推广、运用,扩大效应,推进工作,提升形象。”可见司法品牌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助于培养职业荣誉感,提升司法形象。首先,创建司法品牌,是具体工作中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审判工作主题的有益形式。创建司法品牌,有助于法院干警提炼出各项审判工作特有的价值,树立职业信仰,增添精神动力,增强履行公正司法、为民司法的神圣感和使命感,从而有助于法院干警注重司法行为,提高审执质效,提升司法形象。其次,创建法院司法品牌,是实现整体奋斗目标的有效途径。创建法院司法品牌,有助于围绕整体目标合理分解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使单项工作的目标更加明确,职责更加清晰,增强做好各项审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及时帮助当事人实现公正和正义,从而树立良好司法形象。

(二)有助于履行审判职能,增进群众认同。当前,法律观念虽广为普及,但法律信仰尚未深入人心;立法进程虽日渐加快,但有法不依的现象时有发生;体现到审判工作中,主要表现为有些案件的处理不尽人意,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愿望存在较大差距,与和谐社会建设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社会的发展要求审判事业加速发展。创建法院司法品牌,有助于我们借鉴一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检验工作成效的新方法,组织管理的新模式,有计划、有步骤地探索、创新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和公众实际司法需求的措施和机制,进一步增进群众认同,具有积极意义。

(三)有助于延伸审判职能,提高司法公信。在服务和谐社会的语境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司法观,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和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公信力的切入点、着力点和突破口,坚决纠正司法不规范、不公正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长期以来,涵江法院围绕经济发展、民生问题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比如,和谐征迁队、赤港法官工作室、涉军维权等积累了良好的品牌效应,人民群众对法院有了比较直观、感性的认识,“打官司先找挂钩特邀调解员”、“有问题先找法官咨询咨询”等形象的提法,得到人民群众广泛认同。创建法院司法品牌,在办案质量、工作效率、司法作风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密切法群关系、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合法权益等方面有了更多的思考,有助于延伸审判职能,塑造司法形象,更加有效地立足职能解决民生问题,提高司法公信。

二、当前司法品牌建设的实践经验

创建司法品牌活动既是人民法院的工作思路创新,也是工作方法的创新,同时还是机制创新和载体创新,它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来谋划着力推进人民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有利于带动一个地区司法工作不断开拓创新。2011年以来,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的司法品牌建设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从审判实践出发,以司法公正、公信、效率、便民为宗旨,以纠纷的根本解决为目标,结合区域优势、地理特点和侨乡实际,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积极创建,狠抓落实,逐步形成以专业审判、司法服务、创新机制、文化建设和司法形象五大司法品牌。其中各个司法品牌又着重培育相应的亮点,通过亮点培育带动品牌打造,通过品牌打造深化司法为民,通过司法为民提高司法公信。法院整体工作在品牌创建活动中迈上了新台阶,干警忠诚履职、真抓实干的执行力,团结协作、高效沟通的协同力,开拓进取、敢为人先的创新力得到进一步加强。

(一)专业审判品牌。结合归侨、侨民、侨企比较集中的侨区实际,在江口法庭创设“四涉”审判民事审判合议庭;针对梧塘镇、国欢镇中小企业多、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等特点,在梧塘法庭成立“劳动争议合议庭”;针对涵江山区面积广、农村多等特点,在白沙法庭设立“涉农案件合议庭”;在立案庭设立“家事合议庭”,开展“零家暴社区”创建;驻涵部队较多,在民一庭成立“涉军维权合议庭”;在刑庭成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合议庭”,推行“圆桌审判”,提升涉未成年人审判的专业化、规范化程度。

(二)司法服务品牌。着力培育诉调对接工作新亮点,扎实推进开展无争议事实记载、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刑事和解、行政协调等工作,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结合留守儿童、妇女维权,举办“共享阳光”留守儿童帮扶活动、“司法绿丝带”系列活动;在执行局成立运行执行指挥中心,成立执行联络员队伍,构建联动执行的运行平台、整合执行资源的指挥平台、阳光执行的管理平台和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的信息平台,形成强大执行合力;成立青年法官志愿者服务队,组织干警利用周末、节假日时间,深入街道社区乡镇农村,帮弱势群体,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三)司法机制品牌。深化“无讼村居”、“无讼校园”、“无讼商贸区”、“无讼理赔点”等18个“无讼”创建点建设工作,大力开展纠纷化解、调解衔接、巡回审判、法制宣传、司法互动等工作,以点带面,逐步打造止讼、化讼、少讼乃至局部区域“无讼”的社会环境;紧紧围绕区委中心工作,成立“和谐征迁服务队”,以挂钩包户的方式深入征迁片区,提前参与征迁化解工作;在刑庭成立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配合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做好矫正对象的衔接工作,定期回访考察矫正对象,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法制教育,帮助矫正对象解决涉法难题。

(四)司法形象品牌。以推进发展为核心,以创新机制为动力,以提升审判质效为重点,深入开展“创新、创优”实践活动,提高创新能力,深化创优目标;紧紧围绕“1263”机关党建工作机制主要内容,抓好一岗双责、促进履职、思想作风、党内监督、文明和谐、基层组织“六个重点”,持续深化省市县“三级联创”,增强法院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警队伍的生机活力;按照司法公开建设示范点要求,加强和完善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公开”制度,进一步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构筑庭审直播、门户网站、法院官方微博三块公开平台,增强与各界媒体的互动联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

(五)文化建设品牌。制定法院文化建设计划,建设院史荣誉室、文体活动中心、廉政文化走廊、法官书吧、舒怀减压室等,逐步打造法律文化、廉政文化、休闲文化、地方文化四大文化功能区;成立兴趣小组,开展书画笔会、读书会、体育竞赛等文化活动,开通法官电子图书馆,引导干警快乐工作;聘请专家学者担任文化顾问,增强干警文化素养;联合开展模拟法庭、文艺会演等文化共建活动,培养情趣高雅、奋发有为、积极向上的综合型人才;编辑宣传册、创办《涵法视窗》内部刊物,向公众展示法院各项建设成果。

综观上述品牌建设的做法及效应,我们不难发现它们之间的共性,也即司法品牌成功创建的启示:开展创建司法品牌工作,是将司法为民的品牌理念创造性地运用到法院工作中,通过品牌效应,提升人民法院工作整体水平和司法服务质量,促进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三、当前司法品牌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地法院在如何提高人民法院社会公信力方面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特别是将品牌理念引入审判工作实际,将打造司法品牌、增强审判各项软实力作为实现社会广泛认同的基石,使司法品牌建设日益成为提升法院社会公信、司法公信的智力依托,但司法品牌建设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反而影响并制约着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一)司法品牌定位不准确,缺乏内涵。创建的司法品牌是否符合审判规律,能否符合群众的实际司法需求,是决定其能否长期坚持开展的关键因素,也是司法品牌创建的内在要求。因此,品牌定位的在创建司法品牌过程中的具有重大意义,一旦定位不准确,定位不科学,定位发生偏移,则很可能出现适得其反的后果。目前法院系统广泛存在品牌定位不准确,缺乏内涵,相对混乱的问题。一是品牌的名称不规范。如同打造妇女维权品牌,有的法院“反家暴”司法品牌,有的法院称“零家暴”司法品牌,也有的法院称家事审判品牌,还有的法院整合为司法绿丝带品牌,等等。缺乏品牌个性是司 法品牌定位最为凸显的问题,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个性化的司法需求,从而导致公众对司法的认可度不高,反应不好。二是品牌定位缺乏内涵。司法品牌定位的内涵在于司法便民利民,在于使群众对法院的司法行为或司法产品产生积极的认知。而目前的法院的品牌创建普遍缺乏内涵,甚至存在将司法品牌建设作为工作指标的现象,不知道如何去创建一个名牌,如何去长期坚持一个品牌,缺乏思路和创新,最终导致司法品牌定而无位,内容空虚,徒有虚名,难以获得人民群众的真正认可。

(二)品牌创建缺乏专业管理,事倍功半。现实中,由于法院缺乏专业的品牌创建和管理人才,导致司法品牌创建和推广工作,事倍功半,效果不明显。一是缺乏专业管理人才。大部分法院均未设置相应的品牌建设专门管理机构法院,而一般的审判资源尤其是人事资源非常有限,疲于承担审判、调解、执行的重要任务,对司法品牌创建工作难有精力经营与运作,更由于缺乏专业的管理人才,往往不能明确或知悉品牌建设的核心价值理念,既然未能领悟其核心价值理念,由其运作经营和贯彻落实的话,难免会有偏差,甚至误解,影响品牌建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二是缺乏专业的管理方法。思路决定出路,管理决定发展,专业化的管理方法或途径对于品牌建设的创建、发展、推广具有重要作用。由于缺乏专业的管理,有的法院忙于司法的宣传,认为通过媒体立体轰炸,就能造出一个品牌,忽视了司法品牌的运作;有的法院忙于将品牌活动化,简单化,任务化,认为举办两个活动,就能完成品牌创建任务;有的法院未能对品牌建设建立起相对应的监督手段和奖惩措施,导致进度难以推进,责任难以追究。

(三)司法品牌得不到认可,缺乏支持配合。部分法院在推进司法品牌建设过程中,出现群众不认可,其他部门不支持、配合的现象。追究其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群众“信权力不信法律”。从历史发展纬度看,我国深受儒家传统思想影响,在纠纷化解领域,倡导“和”文化,无讼,非讼的观念深入人心,人们对于法律缺乏足够的尊崇和信任,在人们自身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通过权力来维护,而不是通过法律手段。长此以往,人们对法律的认同感和认可度日益下降,尤其是个案的不公正,司法程序的不透明,更加深了群众对司法行为的不认同,导致司法品牌被群众认为是法院系统的“做秀”,得不到群众的认可。二是“无源之水,孤掌难鸣”。司法品牌创建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仅仅依靠法院单方之力是不够的,需要法院系统以外的单位、机关等部门支持配合,联合部署,贯彻落实,但由于部门机关性质不同,各方资源难以整合,难以形成合力。现实中,有的法院品牌创建思路有了,但由于孤军奋斗,“孤掌难鸣”,众多品牌建设因此而搁浅,不了了之。

四、提高司法品牌建设水平的若干建议

当前,法院的品牌建设应在立足审判本职工作和满足司法需求的基础上,围绕“队伍、业务、服务以及规范”四项基本内容展开。加强队伍建设,可以整合和凝聚审判力量,提高品牌管理能力;强化业务品牌建设,可以提高公正司法能力,树立司法权威;规范司法品牌建设,提高品牌的定位的科学性,增进社会认同;深化服务品牌建设,提高司法认同度,提升司法公信,从而实现从一般业绩到精品业绩的飞跃,“一院多品”到“一院多精品”的目标。

(一)深化队伍品牌建设。加强队伍建设,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在所有与公信力有关的因素中,人的因素是最主要、最关键的。一方面,法官作为一个特殊职业的群体,承担着定纷止争、明断是非的神圣职责,人民群众讼争至法院的案件,往往与自身的切身利益相关,因此法官能否公正司法,直接决定了人民群众是否认同司法,信任司法。如果法官枉法裁判,导致司法不公,则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坍塌,对司法行为的认同也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加强队伍建设,可以提升司法品牌管理能力,确保司法品牌能够取得相应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取得公众的认同。因此,应结合当前广泛开展的“争先创优”、“1263”机关党建、“三全一重”廉政建设等活动,推出品牌,奖惩优劣,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审判队伍,夯实司法公信力的基础。、

(二)深化业务品牌建设。提高审判业务水平,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根本。著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曾说:“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法律被信仰,实质上是对司法公信力的另外一种表述。因为,公众信仰法律,并非因为它是法律才信仰法律,而在于法律的本质和内容,它内在的公正性;但法律上的公正,仅仅是抽象意义上的,还不是具体真实的公正;而具体真实的公正,就是司法公正;司法做到了公正,就在群众心中树立起了公信力,确保了法律信仰的普及。就法官本职工作来说,司法公正要求法官不仅要内心公正,而且具有裁决公正的业务能力,就司法品牌创建工作来说,要求法官创建、推广、完善品牌建设能力,具备服务群众,服务社会,服务大局的业务素质。因此,应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打造“专业审判”、“圆桌审判”、“传帮带”等业务品牌,进一步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公正司法公正,司法便民利民。

(三)深化服务品牌建设。坚持司法服务社会,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纽带。公信力提升实际上就是要增强社会的认同度,因此需要法院在司法品牌创建中深刻认识到提高社会认同感、增强社会公信力的重要性,同时立足审判职能,坚持把审判工作放到大局中思考和谋划,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着力点,不断扩大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服务效果,努力打造“服务品牌”,通过打造服务品牌,取得社会公众的认同,争取其他单位、部门的支持配合。要打造服务品牌,应坚持“公正司法、亲和司法、认同司法”这三大主体要素,以畅通有效的社会互动增强公信,建立更为直接、畅通、有序的民意沟通表达渠道,使审判工作走进基层、贴近群众、赢得民心;适时开展“司法助企”、“无讼社区”、关爱留守儿童等活动,不断创新司法服务方式,增强司法服务效果,司法公信力将得到明显提升。

(四)规范品牌建设。规范品牌的创建与运作,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保障。规范品牌的创建与运作,可以确保品牌建设定位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创建层次的一致性和有序性。具体应从以下几点予以规范:一是要健全完善司法品牌建设的运作机制和工作流程,营造培育、推广司法品牌建设的工作氛围。可以先由各庭室梳理各自的工作亮点,提交司法品牌的专门策划部门,经筛选后选择其中一二,作为法院整体的重点工作项目,逐层推动、精心策划、重点培育、广泛宣传,逐步打造成市级、省级乃至全国性的知名司法品牌。二是要及时总结各单位富有特色的司法品牌建设工作,遴选出有推广价值的品牌进行精雕细刻和深入打磨,发挥其示范作用。三是要不断调整和完善工作目标,实现司法品牌建设的精品化、常态化,逐步形成常规工作抓规范,重点工作求突破,特色工作创品牌的工作格局。四要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推广。加强司法品牌的理论研究和策划、包装,发动新闻媒体大力推介,通过各种活动广泛宣传,引发社会认同,提升社会形象。同时,要畅通群众参与司法品牌创建的渠道,实现品牌创建的成果应与群众共享。

五、结语

司法品牌的创建是一项长期性、全局性的工作,需要全体法院系统干警的不懈努力和辛勤付出,需要社会其他部门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长期的刻苦修行可以换来良好的口碑,当社会上对法院整体的评价好词不断时,那么与司法认同的目标就不远了,与建设公信型法院的目标就不远了。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只有乘势而上,以更大的决心、信心与耐心,持续运作巩固、全力创新升华,进一步优化已有品牌,进一步培育新的品牌,才能以更响亮的司法品牌引领法院科学发展,服务发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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