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无讼”建设的调研报告
时间:2014-09-02 17:16:32 作者:陈思容 来源:福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无讼”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一直作为社会管理及法律制度所寻求的目标和思想导向。其所包蕴含的和谐观念,始终影响着我国政治、文化和意识形态。“无讼”固然是一种社会管理的理想状态,但在现代社会,“无讼”思想在预防和化解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仍具备一定的现实意义。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紧密联系实际,在创新社会管理、延伸审判职能上下功夫,勇于探索,积极创新,积极引入“无讼”思想,将“无讼”这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思维模式运用到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中,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与实践,走出了一条创新社会管理、增进社会和谐的新路子。 一、“无讼”思想的理论基础 “无讼”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通过各种方式化解己有的纠纷,使其不致成为诉讼;二是通过道德教化,使纠纷不致发生,防范之于未然。“无讼”思想渊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哲学思想。儒家认为,“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讼》卦传中《大象》云:“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上九《小象》云:“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后人经常引用是孔子所说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因此,儒家倡导了厌讼、耻讼的观点,其追求的是息诉、无讼的理想状态,希望通过“德化”、“礼教”、“为政以德”、“明德慎罚”等来实现“无讼”的理想境界。然而,“无讼”不仅为儒家所倡导,也为法家、道家等其他诸家所追求。法家商鞅认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期,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法家重法的目的是为了去私,“以刑去刑”,“以杀去杀”,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达到“无讼”境界。道家老子认为,“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争”是万恶之源,因此无论是争权还是争财,都为世人所不齿。为了实现他们构想的和谐,主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其关键“使民不争”。民无争,自然就是无讼了。同时,佛家也认为,世间的一切是虚幻的,劝世人不要执著于名利、财物,更不必为财产和权利而争讼。“贪、嗔、痴”并称为“三毒”,为佛家所摈弃。 因此,儒家的“无讼”强调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即使有纠纷,也应通过互相忍让、中间调停或双方协商解决,而不是诉诸官府,动用公力救济。法家侧重于法律功能的阐述,其“以刑去刑”的主张,实际上是想通过严明的法律,使百姓一体地遵循,从而达到和谐的社会环境。道家则推崇清静无为的治国方略和顺其自然的生活态度,使“天下莫能与之争”。佛家则在告之世人,发生纠纷时忍让、止争、调息、无讼,是最为明智的。因此,儒、法、道、佛等对“无讼”的追求是一致的,都想建立一个人与人之间和平共处,不必诉诸诉讼的社会,只是实现这一目的所使用的手段和过程不同而已。 二、“无讼”建设的司法实践 “无讼”思想有利于调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利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安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当代社会条件下“无讼”,并不是追求无矛盾、无纠纷,或是刻意回避矛盾、回避纠纷,而是有了矛盾纠纷,如何化解在司法程序之前。当前,最为紧要的是,要进一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通过矛盾纠纷的预警排查、法律宣传,建立健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解决在诉前状态。 (一)莆田涵江法院的主要做法 2011年9月份,涵江法院正式部署开展“无讼”建设活动,引入传统“无讼”理念,以村居、社区等现代社会生活单元为载体,以倡导村居生活的传统中华美德为主线,以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管理、维护公平正义为内容,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为重点,充分发挥和拓展司法职能,营造部分区域止讼、息讼、少讼,乃至“无讼”的社会环境。 1、覆盖领域广泛。该院紧紧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本着“立足审判职能、遵循基本要求”的精神,不仅在农村社区,而且在工业园区、商业集中区、重点中学、规模以上企业等不同社区单位,建设了17个各具特色的“无讼”社区,其中“无讼村居”9个,“无讼企业”3个,“无讼校园”2个,“无讼园区”、“无讼商贸区”、“无讼理赔点”各1个。 2、活动形式多样。该院分别与村居、企业、管委会等签订“无讼”共建协议,实行各民事审判庭与社区基层组织协作共建的工作模式,找准了法院司法规范引导功能与社区服务管理功能的结合点。在无讼建设点分别设立法官工作室,实行挂钩法官制度,确定了分片定向联系的社区法官,推进了相关工作制度的衔接配套和多方力量资源的融合互动,拓展了创新“无讼”建设的渠道。同时结合辖区实际,与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关于加强调解衔接、推进“无讼”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在一些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邀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参与共建,并将白塘镇后宫村打造成为以白塘湖为中心的无讼村居及多村合一调解衔接工作站点。另外,该院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专门成立创新社会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部署、落实无讼村居、大调解、社区矫正、零家暴、法律六进、司法预警预测等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各项工作。2012年初,已经制定《2012年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方案》,将无讼建设、综治平安、大调解等8项工作纳入全年的统一规划,并通过工作简报、每周工作例会、每月院务会等形式,逐周提示、逐月通报,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与落实,创新思路清晰。 3、创建内容丰富。在无讼创建点,挂钩法官通过定期驻点办公,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预防排查矛盾纠纷,加强非诉调解指导,推进诉调衔接机制的完善,开展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调解确认,以及巡回审判工作,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就地宣判。通过举办法制讲座、法律咨询、以案释法,设置法律宣传栏、发放法律宣传手册等,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提高群众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逐步打造止讼、化讼、少讼乃至局部区域实现“无讼”的社会环境。截至目前,共在无讼创建点开展法律咨询21次,巡回审判15件,调解指导65次,举办法律讲座3次,发放法律宣传材料1000多份,其中坪盘村、官庄村等无讼创建点自去年8月份以来,诉至法院的民商事案件均为1件,同期分别减少了5件和10件,江口社区创建点诉至法院案件仅为5件,同期减少16件,绝大多数纠纷在诉前得到化解,取得了明显效果。 (二)兄弟法院的主要做法 1、厦门法院。2009年5月,厦门两级法院部署开展创建“无讼社区”活动,他们以现代社区为载体,融合传统无讼理念,引导社区主体在法律规则框架下,正当行使权利,和谐安宁相处,逐步形成司法引导与社区自治相结合、司法职能与社会责任共承担的社会管理创新机制。二年多来,塑造出小嶝无讼岛、金山无讼社区等一批和睦安详、健康文明的典型社区,为创新社会管理作出了积极探索。其主要特点有:1、扩大司法张力,与加强“平安厦门”建设结合起来。积极推动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建立调解组织,健全调解工作机制,通过创建活动扩大司法张力,形成调解氛围,努力化解各类纠纷。2、健全指导机制,与加强人民调解指导结合起来。采取培训、讨论、观摩、跟班等形式,强化人民调解员业务指导,提高其调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能力和制作人民调解协议的规范化水平;推动企业、行业调解组织建设,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拓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把矛盾及时化解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3、提升工作机能,与法律服务进社区结合起来。在社区设立“法官联系点”,发放“法官名片”,方便社区居民随时联系、咨询,选择典型案件在联系点就地开庭、以案释法。建立社区法律服务站,组织和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为居民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4、强化自治功能,与社区自身建设结合起来。把活动开展融入社区自身建设的过程中,实现与社区建设的紧密结合。引导社区居委会从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实现依法管理和社区自律活动相结合。 2、连云港市连云法院。自2009年起,连云区法院先后与连云港东部城区9个乡镇(街道)签订协议,携手开展“和谐共建”活动,明确界定了社区和驻村法官的工作任务,即:实施风险评估,指导平安创建;走访服务群众,帮助排忧解难;排查矛盾纠纷,实施就地化解;携手开展共建,创造社会和谐;了解社情民意,发现敏感问题;制定防范措施,有效司法应对;破解突出难题,消除纠纷根源;平衡各方利益,调节社会关系;开展法律宣传,增加群众法律意识。同时,将社会管理创新的着力点放在乡镇街道,充分发挥设在乡镇的7个诉讼服务工作室和17个审判点贴近村居、贴近群众的优势,不断创新工作举措,构筑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形成独具特色的“平安连云”创建模式,涌现出了一批“无讼村居”,为沿海开发和群众安居乐业创造了和谐的司法环境。 3、常州新北法院。2011年,常州市新北区法院全力推动“法院、企业、社区(村)一体化的和谐共建机制”,先后与辖区内的9个镇(街道)、6个社区、10家重点企业签订了“和谐共建”协议书,通过巡回审理、诉调对接等12项举措,使和谐共建工作向纵深发展。将罗溪镇同心同德社区作为创建“无讼社区”的试点,以“一般矛盾不出社区,重大矛盾不出镇”为目标,定期组织法官到社区调处纠纷、提供司法服务、指导人民调解。“无讼社区”创建以来,法院与同心同德社区先后召开了2次联席会议,开展大型法制宣传4次,诉前化解矛盾纠纷50余起。 (三)总体评价 从总的看,近年来各地法院积极顺应形势发展,联系实际、认真谋划,敢于尝试、善谋求变,抓重点、破难点、推亮点,谋创新、求发展,无讼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呈现三个特点: 一是创新氛围浓厚。无论是基层法院还是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无论是党委政府还是有关部门,无论是领导还是普通干警,普遍对社会管理创新认识,尤其是对无讼建设意义的认识上均比较到位,抢抓机遇谋创新的意识很强,有力地推动人民法院的无讼建设。如厦门法院2009年启动“无讼社区”建设以来,已向城市、农村、工业、商业、教育、军事、旅游等不同社区全面铺开;与劳动仲裁委、妇联、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等28个部门、行业展开协作;法院向试点社区派驻社区法官116名,吸收386名来自各界的社区调解员,落实27个办公场所。 二是创新思路清晰。各地均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了无讼建设的工作目标与工作方案,明确了各自的责任分工,无讼建设的各项措施均得到不同程度的贯彻和落实。如厦门法院通过“好厝边会所”(厝边:闽南语指邻居)、“阳光法律服务站”、“村企好厝边”等形式,开展指导人民调解、普法宣传、巡回审判、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等工作,打造具有自己特色的司法品牌;莆田涵江法院在17个无讼建设点聘请了当地具有一定威望的群众中40余名特邀调解员,参与民间调解、法制宣传、协助送达、协助执行等,并依托无讼创建点,将无讼建设与反家暴、社区矫正、大调解、法律六进等工作结合起来,促进居民自治,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 三是创新成效明显。各地通过无讼建设,在创新社会管理、加强资源整合、增强动态管控、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更好地服务民生等方面提供了经验,促进了法院工作水平的提高,维护了社会安定稳定。如厦门法院2009年至2011年底,11个试点社区先后获得“全国文明单位”、“全国文明村镇”等各级荣誉32次。同时,福建省委、最高法院、中纪委等领导也高度肯定该工作“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一种积极而有益的探索。”2011年9月,“无讼社区”创建活动在“国际城市论坛2011年年会”上获评“2011年中国城市管理进步奖”。又如,常州新北罗溪镇同心同德社区全年诉至法院案件仅为3件,“无讼社区”每万人民商事案件平均发案数为2件,远低于该区2010年度每万人146件的平均发案数。 三、“无讼”建设的启示与影响 “无讼”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对我国法治发展影响相当深远。最为典型的是调解制度,它将国家公权力与社会民间力量紧密结合,共同构成独具中国特色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 (一)传统“无讼”思想的正面价值。 1、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控制和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两种主要手段,法律和道德如同鸟之两翼,人之两臂,缺少任何一个就会严重影响整体功能的发挥。道德是人们生活和交往的最根本的准则。如果人人依德行事,社会纠纷就会少发生,而触及诉讼的会更少。儒家对道德的推崇和重视,使得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让人们感受彼此的信任和依赖,也使人际关系多了一份温情,体现了“礼仪之邦”的风范。我们应该继承发扬这一优良传统,避免出现“各个人间的彼此要划得很清。开口就是权利义务、法律关系。谁同谁都是要算帐,甚至于父子夫妇间也都是如此”的冷漠、敌对的社会环境,努力建立一个和谐有序、友爱互助、人人自律、信法守法的法治社会。即便在当代西方社会,人们也越来越多地关注到了法条主义的生硬与僵化,也希望以道德的作用来补充法条主义的弊端,填补法律规制上所无法触及的空间地带。因此,中国传统“无讼”中的礼治思想,对于现代社会仍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2、有利于完善调解制度。现代“无讼”思想并不排斥诉讼,有别于“非讼”、“贱讼”、“耻讼”等观念,把讼当做祸的开端、恶的根源,而是通过诉讼之外的手段解决纠纷,调解便是一个“无讼”式解决纠纷很好的方案。有纠纷就要化解,是历代执政者的共同认识。在此背景下,调解制度应运而生,成为执政者和人民群众乐于接受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这种在“无讼”思想主导下建立的温和式的纠纷解决机制,不仅大大缓和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也孕育了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并给现代调解制度留下了宝贵的经验。也正是如此,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才会被西方喻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支花”。实践也证明,与司法诉讼程度相比,人民调解制度正以其高效、低廉、简便的纠纷解决方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调解制度在实务界备受高度重视,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也已经注意到中国传统调解制度对于社会稳定和纠纷解决中的作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的ADR模式更使得传统“无讼”思想指导下的调解制度的影响渗入到西方社会。因此,几千年来的“无讼”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又适应了当代社会转型期对安定和秩序的需求,既节省了诉讼成本,也缓和了社会矛盾和对抗,还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滥讼现象。 3、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秩序与和谐是法律所追求的二个重要价值。以“无讼”为价值取向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突出体现了执政者借助法律实现社会秩序与和谐上的愿望。从一定程度上讲,“无讼”满足了人们追求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欲望,也为社会财富的增长和积累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且,和谐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其内涵十分丰富,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社会结构的和谐等。因此,传统的“无讼”思想与和谐是一脉相承的。在各地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社会实践中,也有的法院积极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实际上是相通的,都是在倡导人与人之间互助友爱、和睦共处、团结协作。 (二)传统“无讼”思想的弊端分析。 1、“无讼”理念抑制了公民对法的信仰。在古代,法律往往被认为是执政者维护其统治的工具。这种理念下指导的法律,强调的是人们的遵从,并不被认为是制约王权、保护个人权利的武器。这样,人们不会自发地对法产生尊敬和依赖之情,甚至轻视、蔑视法律。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只有被公众认可、接受并信任、尊重和服从,才能真正实现其终极价值。守法精神的形成,关键在于人们要有守法的愿望和动机,而这种愿望和动机又缘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但是,在传统“无讼”思想影响下,大量的纠纷在家族内部按照道德伦理、乡规民约解决,诉讼被认为是威胁其统治的不安定因素,不仅不被提倡、而且受到各方的压制。既然法律的规范价值没有内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人们就无法对法产生亲近感和认同感,更谈不上对法律的信仰。 2、“无讼”理念抑制了人们的权利。在“无讼”思想的影响下,人们在发生纠纷时,往往会放弃自己的权利,压抑自己的正当要求,对法律避而远之。“家丑不可外扬”、“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人们强烈的“贱讼”、“厌讼”心理。这种压抑个人权利的状态往往会造成社会和谐的假象,于是就有了“老实人吃亏”、“恶人当道”等不良现象。正如公丕祥所指出的:“中国古代诉讼无视个人的权利及价值,其法律精神蕴含着对平民大众的主体性权利的否定、压制乃至剥夺社会个体的诉讼权利。”勒内·达维德也指出:“中国人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况下生活的,他们对于法律制订些什么规定不感兴趣,也不愿站到法官的面前去,他们处理与别人的关系以是否合乎情理为准。他们不要求什么权利,要的只是和睦相处与和谐。”因此,绝大多数民众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有的民众即使懂得,也不想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得不到司法救济,法律上宣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处于虚置状态。 3、“无讼”理念抑制了法学的繁荣。在“无讼”影响下,人们普遍存在厌讼、贱讼思想,不愿主动接触法律,甚至蔑视法律,更谈不上研习法律。另外,在司法方面,不仅仅要考虑司法的法律效果,还要考虑司法的社会效果,甚至考虑司法的政治效果,这与法治精神是格格不入的。法律一旦伦理化、政治化,就丧失了它自身作为法律本应有的价值、功能和个性,不仅使法律兑变成了实现道德的工具,使法学研究变成了对伦理的注释,也使法律成为统治阶级实现其政治目的的工具。同时,“无讼”主导下的调解制度,虽然被认为是代替诉讼的最佳纠纷解决方式,但调解就是“和稀泥”,常常要绕开法律,或是要当事人放弃权利,从而造成“机会主义”盛行,认为法律也是可有可无的、可遵守也可不遵守的,不必遵循法律也能化解纠纷,甚至还能从中得到额外利益。尤其是法院的调解,不仅使法官成为法律的骗子,双方都不讨好,也使法官疏于研究法律,影响了法学的繁荣与发展。 四、现代“无讼”思想是对传统的再生与改造 传统“无讼”理念存在一些不足与问题,在现代社会管理中,我们要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笔者认为,在现代背景下的“无讼”建设,要坚持党委领导,面向基层群众,强化能动司法,促进多元协作,最大限度地消除矛盾、预防纠纷、化解讼争,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逐步形成少讼、化讼、止讼,乃至在局部区域实现“无讼”的社会环境。 (一)构建以恢复性司法为中心的刑事纠纷化解机制 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除双方冲突,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新的刑事处理方式,其意义在于通过犯罪人的主动赔偿,使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恢复。“无讼”思想主导下的恢复性司法,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刑事和解、社区矫正等制度来实现。 1、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是恢复性司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指在调停人的主持下,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依法从宽惩罚加害人的诉讼活动。其目的是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使加害人悔过自新,重返社会。和传统的刑事司法手段相比,刑事和解制度有着特有的价值,既节省了被害人、加害人的成本和国家的司法资源,又降低了犯罪的惩罚成本。因此,在人民法院推进“无讼”建设的过程中,要大力推行刑事和解制度,在加害人认罪悔罪,以及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双方自愿和解的基础上,对过失犯、未成年犯、自诉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的轻罪案件,积极引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促进被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通过刑事和解将这类刑事案件的处理绕开正式法庭程序而用其他替代性方法,分流出一部分轻罪案件,使轻罪案件在审判之外以协商的方式得到较好的化解,从而达到刑事诉讼方面的少讼、止讼状态。 2、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也是恢复性司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指对于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与传统的监禁刑服刑方式相比,社区矫正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既做到对服刑人员的有效监管,又能通过弱化监狱的封闭性,放宽罪犯的自由度,增加罪犯与社会的接触与联系,使其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达到预防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因此,在人民法院推进“无讼”建设的过程中,要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开展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活动,还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道德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其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有条件的,还要帮助其解决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并以此带动其他公民遵纪守法,营造无刑事案件社区的社会环境。 (二)构建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中心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指诉讼内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二种机制的互动协作。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建构可以在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案件,减少解决纠纷的成本与风险,提高社会自治和协商能力,培养现代公民社会的成熟。这种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与“无讼”思想中的“和为贵”理念是相通的。 1、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积极参与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的综合治理,推进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完善。主动延伸审判职能,认真指导基层组织把握相关法律和政策,完善自治章程、村民公约,推动基层服务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支持有关部门和组织搭建帮扶特殊人群的工作平台,参与对社会闲散及失足青少年、缓刑及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矫正、就业服务和困难扶助等工作。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心理疏导,力所能及地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等活动。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仔细分析研判社会矛盾纠纷的发展态势,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使社情民意在基层得到疏导,管理漏洞在源头得到堵塞,矛盾纠纷在萌芽得到化解。 2、推进“大调解”体系建设。密切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与配合,通过举办业务培训、庭审观摩、现场指导、案例研讨、经验交流等形式,加大对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调解组织业务指导力度,有效提高调处矛盾纠纷的实际能力。完善调解组织网络,推动社区、企业、行业等调解组织建设,整合非诉调解组织的力量,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处理的衔接机制,有效开展诉前调解、委派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司法确认等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需求,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3、加强司法服务工作。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切实做到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低成本、高效率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力求取得“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司法效果。畅通民意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基层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主动把司法服务送到群众家中。延伸司法审判职能,剖析司法实践中发现的基层服务、村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以及有关单位在行政管理、工作方法、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其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改进工作。 (三)构建以行政协调机制为中心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 行政协调,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审查、执行行政案件过程中,通过对当事人的教育、疏导、释明等多种方式,促使当事人选择最佳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并达成共识的活动。这一机制力求行政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大化,不仅使案件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而且寻求到了行政公权力和法人、公民私权利的平衡契合点,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健全了司法和谐机制,推动了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与上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相同,这种机制与“无讼”思想中的“和为贵”理念也是相通的。 在人民法院推进“无讼”建设的过程中,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行政协调机制纳入“大调解”工作机制之中,建立以法院为主导,政府及各行政机关为重点的行政案件协调机制,推进司法协调、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有效衔接与互动,完善分级负责、层级协调、联动化解工作机制,加强经常性的沟通、交流和协调。要集聚各方力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诉调解组织、社区干部,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或监督机关,以及行政相对人的亲属好友、同事、领导或代理律师,或直接或间接、或单方或共同地参与对行政争议的协调和化解,促成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达成和解协议。 五、结语 应该说,“无讼”,只是一个理想。有理想,就有追求。但是,追求“无讼”这一理想,并不是刻意地回避矛盾纠纷,而是指当出现纠纷和冲突时,尽量不要通过诉讼来化解,而是用其他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来化解。正如西方一句法谚所言:“差一点的和解,胜过完美的诉讼”。同时,我们还充分认识到,“无讼”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迈向少讼、止讼、乃至局部无讼的建设进程中,单靠法院一家无法完成,它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协调,还需要各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共同努力。我们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下,人民法院的“无讼”建设会走得更好、更宽、更稳健、更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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