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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时间:2014-08-19 09:08:46    作者:张岩    来源:呼伦贝尔盟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积极加大人民陪审员工作力度,在原有人民陪审员30名的基础上,2014年7月又新增了22人,使陪审员力量得到进一步加强。

据统计,2009年至今,该院人民陪审员共参与民事、刑事、行政等类型案件1006件,陪审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类型逐步扩大,其工作内容也在不断丰富。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人民陪审员不仅参加庭审、合议,还参与到诉讼调解中;在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积极参加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帮教工作,大大增强了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尽管人民陪审员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但该院通过调研发现在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工作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部分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还有待提高。譬如有的法官认为陪审员参审还要向他们介绍案情、讲解法律,比较麻烦,因而对于社会影响较大和疑难复杂案件不愿让陪审员参加,只让陪审员参与一些简单的案件审理。二是人民陪审员队伍结构不尽合理。人民陪审员中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所占比例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的广泛代表性。又因自身职务要求,难以保障出庭时间,影响了人民陪审员职责的正常履行。三是人民陪审员的任职培训相对缺乏。对人民陪审员缺乏系统性、专业性、经常性培训,使其履职中缺乏法律自信,易出现“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四是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部分人民陪审员因工作所限难以保证正常的陪审工作,因此随机抽取确定的人民陪审员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从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看,法官更愿意让有经验、能保证按时参加陪审或相对熟悉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这样就一部分人民陪审员频繁陪审,一部分人民陪审员基本不参与陪审的情况。五是人民陪审员考核机制还有缺失。对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工作情况没有相应的考评机制。

为此,该院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大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的培训力度。在继续做好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工作的同时,强化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的培训力度,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能力。培训主要以掌握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和学习新法律法规为内容。另外,在培训方式上,可以采取开座谈会、庭审观摩、业务培训、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意识,提升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养。二是严格执行人民陪审员参审随机选取制度。按人民陪审员名册,对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负责管理陪审员的部门轮流选取陪审员参审,严格执行这一制度,确保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基本均衡。三是规范人民陪审员考核工作。及时统计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数量、质量情况,加强人民陪审员考核工作,对工作优秀的,充分肯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及时函告其单位;对因违反审判纪律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陪审员的,依法提请人大予以免职。四是加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部分当事人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还不甚了解,甚至有的当事人还持有怀疑态度,我们有必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打消当事人的顾虑,提高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认知度,从而为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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