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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相对人诉讼请求后 如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时间:2014-07-29 17:01:31        来源: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案情】

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计生委)作出人口计生征字(2013)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决定:对韩某依据其年工资总收入的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22万元。韩某对该行政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决定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区计生委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只是确定的社会抚养费存在一定误差,具有不合理性,遂判决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韩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因韩某不主动履行处罚决定,区计生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分歧】

对本案中区计生委申请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应如何处理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区计生委申请强制执行的标的是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虽具有不合理性问题,但法院生效判决并未撤销该行政决定,对其实体合法性予以了认可,区计生委以行政判决书为依据申请执行该行政决定,法院应依法受理并强制执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区计生委申请强制执行的标的是《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该行政决定未经法院生效判决推翻,自始有效。但因其存在一定合理性问题,区计生委申请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应按照非诉执行方式向法院申请,由法院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解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效力先定性,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行政行为的效力并不依附于其后的司法审查,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并未推翻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该行政行为自始有效,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是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而不是行政诉讼判决书。所以,本案区计生委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未经法院推翻,自始有效,区计生委申请执行的标的即为该行政决定书。同时,本案区计生委无强制执行权限,应由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强制执行的裁定并明确执行内容。

其次,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一般用于法院经实体审查,认为被诉行政行为不宜维持,而原告诉讼请求又不能成立的情形。在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不合理性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未完全肯定被诉行政决定的执行力,原行政决定只有经过修正才能纠正其不合理性。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被诉行政决定时,须按照生效判决的精神,对原行政决定的内容进行修正,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机关执行申请后,应当依照判决书的精神,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对已经依照法院判决精神修正了不合理问题的,才能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中,法院应依据行政判决的内容对区计生委申请执行的内容是否纠正了误差进行审查,确定已纠正误差后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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