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判业务网络公开问题的探讨
时间:2014-07-29 14:14:27 来源: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21世纪的标志就是网络时代的到来,随着网络这一新型媒体的发展,每个人都可以借助网络更加自由得将自己的想法观点在第一时间与他人分享。网络拓宽了传统媒体的边界,丰富了传统媒体的表达形式,增强了普通民众的媒体参与,大大拉近了媒体与受众之间的距离。网络不只是一种抽象的与公权相对应的社会力量,它还是民意的代言人,是社会舆论的载体,是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权的重要渠道,是公民表达言论自由的重要平台。伴随着网络影响力的不断增强,以及民众对司法权力信息的公开的进一步需求,作为司法权力实施的主要形式之一的审判业务的信息网络公开已经是势在必行。 一、审判业务的网络公开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作出《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制定《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等文件,要求各地法院努力加强和完善司法公开,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推动人民法院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司法公正,促进审判和执行工作科学、健康、有序发展。总的来讲,审判业务的网络公开有利于实现最高院对司法公开的要求,也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 (一)审判业务网络公开的形式和内容 从形式上看,法院官方网站以及法院官方微博已经成为审判业务公开的主要网络载体。如今法院的内部网络发展已经非常普及,很多相关的审判工作都已经有了相应的电子档案。与此同时,大多数法院也都有自己的外网,并且也有一定的信息公开。但整体而言,法院审判业务的网络公开还没有完全落实。另一方面,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移动网络逐步完善,手机已经成为了移动的信息信息终端。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2013年1月发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012年中国网民达到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手机网民4.2亿,手机作为第一大上网终端的地位更加稳固。而在手机网民中有3.09亿人使用微博。微博已经成为最为重要的网络媒体手段,从这一点看,开通法院官方微博对于审判业务的网络公开是必要的。目前,已有个别法院开通了官方微博,并借助官方微博为司法公开服务、为民意沟通搭桥、为人民群众办事。总的来讲,建立法院官方网站、开通法院官方微博都是审判业务网络公开的重要实现形式。 从内容上看,审判相关的裁判文书的网络公开是审判业务网络公开的主要内容。裁判文书的公开是审判公开的必然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的规定,上网亦是公布裁判文书的重要形式。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进一步指出,要加强和完善审判与执行公开制度,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和执行案件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力推动下,裁判文书上网的工作已经得到了很好的开展。目前来看92. 3%的高级人民法院和83. 7%的中级人民法院都已经在其官方网站上设有裁判文书公开栏目。裁判文书的上网是一项落实审判公开,实现“以公开促公正”的有力措施。裁判文书的上网大大推动了审判业务网络公开的发展,是审判业务网络公开的重要内容。 (二)审判业务网络公开的意义 审判业务的网络公开有利于司法公正以及法院公信力的提升。首先,从审判公正来看,审判公正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要求裁判结果在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准确无误。审判业务网络公开有利于普通民众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的结果进行舆论监督,广大群众可以通过法院公开的审判业务信息了解到相关案件的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并对案件的审判结果进行监督。程序公正要求在审判活动中的行为必须依照相关程序法的规定进行。审判业务网络公开也应该对相应的程序方面的内容进行公开,例如证据的取得、诉讼时效等问题进行公开,以便于广大网民的监督,维护审判的程序公正。 其次,从审判独立来看,审判独立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争端双方诉讼当事人不存私心、保持中立的地位,排除一切外来干扰,只服从法律,依法独立审判。审判业务网络公开对于审判的独立有着重要意义。民众利用网络媒体的监督,能最大限度的曝光腐败以及公权力对审判的干扰。腐败的存在和公权力的滥用是审判独立的最大敌人,腐败的滋生可能会影响一个法官的中立地位,有时候个别人利用公权力介入司法,也会使一个法官的判断产生倾向性。所以,审判业务网络公开能维护审判的独立。 最后,审判业务的网络公开有利于法院公信力的提高。审判业务网络公开首先摆明了一个态度——法院的审判工作是对人民负责的;其次,法院审判业务网络公开能更好地加强与普通民众的沟通交流,增进相互之间的理解;再次,审判业务网络公开能加强人民监督的力度,有利于审判业务公正、独立的开展。总的来讲,审判业务网络公开能增进法院的公信力。 二、审判业务的网络公开存在的问题 网络是把双刃剑,它具有匿名性、扩散性、非理性、弱监督性等特点,稍不注意原本正向发展的趋势就会反过来伤害自己。审判业务的网络公开的过程中必须注意网络对审判业务公开后的消极影响。 (一)审判业务的网络公开造成当事人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 上文中讲到,裁判文书的网络公开是一项落实审判公开,实现“以公开促公正”的有力措施,但伴随着网络的巨大影响力,在裁判文书逐渐透明的同时,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所受到的威胁也会不断增加。审判业务的网络公开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造成当事人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 法律中明文规定了不能公开以及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这些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肯定是不能以任何形式在网络上公开的,这是毋庸质疑的。但是,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是否就可以在网络上公开呢?由于公开审判的案件,任何公民都是可以申请旁听的,因而这似乎也就意味着,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的隐私已经存在被公开的可能,所以很多人就想当然地认为,将公开审判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并不会侵害当事人的隐私。 其实,法庭的公开审理与通过网络的公开传播,二者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也是有重大不同的。虽然很多案件公开审理是允许群众旁听的,但在绝大多数公开审理的案件中,除了近亲属以外,实际上并不会有群众来旁听。事实上,相关调查也表明,普通群众并没有主动去旁听案件的意愿。所以,公开审理的案件也不必然会泄露当事人的信息。但是审判信息的网络公开结果就不一样了,网络的公开不仅仅是对全民开放的,还是以文字的形式永久存续的。这样看来对审判信息的网络公开我们需要抱着更加谨慎的态度。 (二)网络对审判公正、独立的影响 网络自身的特点决定了网络本质的无序性,过于自由的言论表达以及一些扭曲的网络观点会给审判工作的公正、独立带来困扰。 网络言论的匿名制和去中心化,使得人们拥有了空前的言论自由。虚拟的空间对现实案件的重新解读,纵容了部分网民放纵自己非理性言论的传播。宪法赋予了每个公民言论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对于网络公开的审判信息,广大网民都会关注,审判机关原本应该依据法律公正、独立的行使审判权,不受外界干涉。但网络言论的自由一旦超越法律边界,就会干扰到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危及审判公正;同时,审判活动的独立如果把握不当,就会降低审判机关在群众中的共行力,引起从“不公正”到“不信任”,再从“不信任”到“不公正”的恶性循环。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审判的公开与审判的公正、独立是相辅相成的,而网络对审判的公开更加加强了这三者的密切关系。 (三)道德评价对法律评价的影响 从社会价值来看,网络舆论的总体导向是偏重于正面的道德评价的。网民对于事实的认定大多是以善良与邪恶、公正与偏私、光荣与耻辱等思想观念为评价标准。虽然道德与法律在价值取向上都是向善的,但是道德只注重对事实的主观道义判断,而法律则注重对客观事实的认定以及程序的正义。 另一方面,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它追求的是经过国家意志确定后的社会正义,以维系整个社会秩序的安定和有序为目标。对道德的追求是广大民众对社会的美好希冀。但是,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不是每一个人都是道德高尚的公民,但是每个人都必须成为遵纪守法的社会人。我们提倡见义勇为、舍己为人、互帮互助,但我们却无法苛求普通公民人人强制遵守。法院的审判是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对道德的追求而放弃法律的公正。 三、审判业务网络公开的完善 总的来说,审判业务的网络公开应该注重形式上的多样性、内容上的合法性,做好网络交流与沟通工作控制好舆论的导向,具体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完善: (一)增强网络互动,树立共同的社会公正价值目标 树立共同的社会公正价值目标,是建设好审判业务网络公开的核心。建立审判业务网络公开的目的在于让民众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从另一个侧面来看就是让广大群众了解审判活动,理解司法权力实现的意义,同时也让审判机关理解群众的利益需求。在相互沟通和了解的过程中达成共识,形成一致的社会公正价值目标。 具体来讲,法院审判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审判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又包括程序公正。即不仅追求审判结果的公开、正义,同时追求民主、正当的程序。法律的终极追求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而普通群众对审判的要求是实体的公正。审判业务网络公开就是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法院是通过程序的公正来最大限度地还原事实,达到实体公正。所以,只有增强审判业务网络的公开,并加强审判机关与广大民众的交流沟通,才能够增进相互之间的理解,树立共同的社会公正价值目标。 (二)完善审判业务网络公开相关的法律法规 网络的匿名性、扩散性、非理性、弱监督性等特点决定了对网络舆论的控制难度是非常大的,稍有不慎就会适得其反。而网络立法的缺乏也造就了网络监管的无序,以及广大网民对国家行政、司法权力行使的误解。 对于网络立法,应该具体、详尽,应将包括政府、法院、网络媒体、网民在内的所有网络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如今,在网民合法权利遭受侵害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权利得不到救济的现象非常普遍。网络立法也应就此现象加以规定,探寻充分、有效的救济渠道,以达到保护网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另外,从法律手段的选择上来看,立法应该侧重对网络舆论的引导,而非任意打压、控制。因为网络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净化网络环境,避免网络暴力行为,保障信息更加安全、理性的传播,而非限制信息传播,限制言论自由。 (三)加强审判业务网络公开的网络监管 除了网络立法以外,对与加强审判业务网络公开的网络监管更应该注重与法制教育的结合,以及更加人性化的管理。 上文提到要在审判机关和广大民众之间树立共同社会公正价值目标,要达到这一目标除了加强沟通之外,最为重要的就是加强法制教育。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审判机关和广大民众之间的误解,就必须把每一个网民培养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所以在审判业务网络公开的网站、微博上应该加强普法教育的宣传工作,以及法律条文或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的发布。 另一方面,必须注意强化审判业务网络公开中对当事人隐私的保护。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我们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自身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公开,则应按照其意愿进行公开;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公开,则除非有其他更重要的理由,否则就不应当公开。同时,对于同意上网的信息应该尽量用科技手段对其当事人的信息进行处理,已达到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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