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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几点建议
时间:2014-07-11 09:03:46    作者:李鑫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俗话说“民凭字据官凭印”。近年来,民间借贷因其简单、便捷而成为人们购买车、发展经济等筹备资金的首选方式之一。可以肯定地说,民间借贷对激活民间资金、促进民间经济发展、改善民间生产生活难题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民间资本流通趋向频繁化、多样化,借贷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也越来越多。由于一部分人缺少法律知识,借贷行为简单,结果是实现债权极端困难,甚至“鸡飞蛋打”。 本文通过对海拉尔区人民法院近五年来民间借贷纠纷的调查、分析,对审理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提出一些自己粗浅的建议。

通过对海拉尔区人民法院近五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调研分析,笔者发现借贷纠纷案件总数逐年有所下降,但诉讼标的额呈上升趋势,可以看出本地区民间借贷没有因为经济发展而出现混乱,属于健康发展状态。

一、民间借贷案件审理难点梳理及原因探析

(一)案件定性难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定性难,主要反映在对一些转化型案件的法律关系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难以把握。如合伙组织的原合伙人在退伙后持合伙期间其他合伙人出具的借条或欠条,以借贷关系主张权利,另一方则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属于合伙经营的性质为由,以合伙经营亏损为由不同意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造成双方对是按合伙关系处理还是按借贷关系处理存在较大争议。还有就是家庭成员之间,一方给付另一方较大数额金钱,另一方用以投资经营,给付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投资款和利润。由于双方此前无任何约定,法官对此纠纷能否按借贷关系定性处理等,这都是依照现行法律难以把握的问题。甚至还有部分债务人以民间借贷的形式非法集资,而涉嫌刑事犯罪等,这些都需要准确把握。

(二)事实认定难

1、证据采信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一些债务人对涉及案件定性、事实方面的抗辩主张,如借条系受胁迫所立、借款系为偿还赌债而借等无法举证,法院亦无法查证,这类案件如依据民事证据规则认定的事实往往与客观事实并不一定相符,增加了审理的难度;还有一些纠纷因难以送达,导致被告缺席开庭,庭审质证出现困难,没有法庭辩论,增加了法官查明事实难度。

2、本金认定问题

在当事人双方对借款数额没有争议且明确约定了利息的情形下,一般地都是因债权人对债务人延期部分请求利息而引发争议。但还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当事人在借贷时并不明确约定利率,而是采取将借贷数额与利息数额相加,以总额的形式予以体现,这部分案件也占到了全部案件的近50%。而此类案件本金难以确定。

(三)法律适用难

有的当事人为对抗其他债权人,与他人串通进行虚假诉讼。如:有当事人为了离婚时财产少分割给对方,在进行离婚诉讼期间,与亲属串通,打假借条形成借贷关系,希望经法院审理确认其虚假债权,使其配偶分割财产时受损。

二、对策及建议

(一)强化服务,注重调解

一是启动民间纠纷调解机制。由民间组织主持调解,更容易修复损害的睦邻关系、家庭关系,且债务人自动履行率高;二是加强法院调解工作。

(二)创新理念,统一裁判

首先,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统一辖区裁判尺度;其次,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三是发布典型案例、统一法律适用。

(三)注重效率,避免诉累

一是深入推进速裁机制。对于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1万元以下的案件实行“一裁终局”的速裁机制。二是优化送达执行机制。设置独立机构,规范送达事项;加强定向联系,扩大适用范围;四是注重信息反馈,积极回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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