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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决定”与“决定书”之异
时间:2014-07-02 11:42:17    作者:钱贵明    来源: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时常看见一些司法文书、行政文书、文章当中提到“决定”与“决定书”字样,两者几乎等同使用,“决定”与“决定书”不分,“决定书”往往代替“决定”。“决定”与“决定书”虽有密切关系,但是不能混淆使用,更不可用一者替代另一者。正确区分决定与决定书的含义,规范二者的使用非常重要。

决定和决定书是两个紧密相连的两个概念,互相依存,但他们的内涵是不同的,用法也不一样。决定在现代汉语词典里与本文所述内容有关的含义有两个:一是指“对如何行动做出主张”;二是指“决定的事项”。决定书是决定事项或者如何行动主张的书面载体,用来展现决定事项或主张,从而为人们所知。可见,决定和决定书的关系就是内容和载体的关系,或者曰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决定通过文字来表达,文字要靠书面物质载体加以承载。决定这个概念是事物的内容、精神、思想和意义,表示事物是什么。而决定书仅是这种精神和意义的表现形式,是一种物质载体,精神和意思总要通过一定的物质形式予以表达,从而展现在人门的面前,为人们所感知,领会这种思想和意思。书,是指书面形式、物质材料载体,负有传达思想内容的功能。一份决定书丢失了,毁掉了,也就是物质载体没了,这不意味着决定不存在了,思想内容依然存在,仍然具有决定效力,人人还必须得遵从决定的内容;如果决定被撤销了,也就是内容没了,即使决定书赫然在目,也只是一堆废纸,没有效力,毫无用途,人人不必遵守。决定是决定书的存在基础,决定书以决定为依归,决定书的价值取决于决定的生命力。当然我们不否定,恰当的表达形式有助于思想内容的更好传递。我们常见的表现形式很多,书面、口头、视听形式等等,书面形式是传统最主要的思想内容表达方式,在表达形式多样化的今天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决定一般和动词做出、撤销、维持、作出、履行等连用,而决定书一般和动词制作、销毁、撕掉、送达、收到等动词连用,往往这些动词在与决定和决定书连用时只能和一者搭配,不能既可以和决定连用又可以和决定书连用,比如维持只能与决定一起用不能和决定书连用,同样,制作只能与决定书连用,不能说制作决定。由此可见,决定和决定书不是一回事,有着很大的不同。准确把握两者的意义和用法,有助于表情达意,易于人们对决定内容的理解和遵从。

在这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决定与决定书的区分作出了很好的诠释。最典型的就是第三十一条三款对决定与决定书的准确表述:“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三款对决定和决定书的表述就非常准确,对二者的用法进行了精确的区分,值得行政文书和司法文书的制作者借鉴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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