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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微博时代的司法公开
——浅谈司法公开的体系构建
时间:2014-07-01 09:34:44    作者:彭 里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要:司法公开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因为没有公开就无所谓正义,正义的东西总是经得住考验、能曝光于大众眼球之下。尽管正义的概念就像博登海默所说的“具有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以呈现不同的形式,并具有不相同的面貌”①,然而正义总是被人们视为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并成为法所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以及人们评价是非的基本标准。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兴盛,网络监督正式成为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而微博却体现了其独到的价值与魅力。

关键词:司法公开 微博体系构建

 

一、司法公开概述

司法公开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宪法原则和诉讼法原则,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②我国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法也都对司法公开、审判公开的适用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司法公开不是司法机关的一项可选择性权力,而是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是对司法权行使的规范和约束,是对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保障,这是司法公开的一个基本属性。

(一)司法公开的价值功能

司法公开的价值功能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权利保障功能。司法公开使社会公众有机会、有途径充分获取司法信息,了解司法裁判的程序、依据、结果,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和法院的管理制度、基本职能等,对国家司法活动,在知晓的基础上,建立起一种较为稳定的预期和评判。二是司法监督功能。司法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司法行为进行监督,使司法权受到有效制约,防止司法随意,堵塞各种徇私枉法和司法腐败的渠道。同时,也可以从程序和实体上减少人情等法外因素对法官的影响,为法官依法公正裁判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三是诉权保障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公开的最大效能在于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法定的诉讼权利。司法公开可以针对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对实体和程序规定的认识不足,予以释明告知,弥补当事人法律专业知识的欠缺,为其选择行使或不行使某种诉讼权利提供保障。四是能力提升功能。司法公开有利于形成更为直接有效的倒逼机制,促使法官更加注重提升自己的司法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通过接受社会公众的评判,增强法官内心的理性自律、司法良知和职业责任感,更好地恪守职业道德。五是教育引导功能。司法公开的过程也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形成法治意识的过程。使社会公众了解法律、认同司法、弘扬法治精神,自觉遵守法律,成为法治文明的参与者。

(二)司法公开的途径

司法公开主要体现在信息的公开。司法信息是指法院掌握的审判权有关的信息综合,即指法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③

司法公开是指司法的过程与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它是宪法原则之一,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应有之义,也是落实司法监督、实现司法民主、提升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的有力手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所载,完整意义上的司法公开包括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六个方面。

司法公平是司法活动永恒的主题,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平的重要手段。推行司法公开,允许公民和新闻媒体参与司法活动,一方面可以满足公民的知情权,使旁听群众受到了教育,从而起到了法制宣传的作用,而且预防了纠纷的发生,减少了讼争。另一方面,让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进行,在群众的监督下开展,有利于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增加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从这个角度讲,司法公开能够促进司法公平。同时,司法公开使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监督诉讼进程的每一个阶段,即使出现了裁判结果的不公平,他们也会对裁判结果充分信任,也会心甘情愿地接受判决,从而减少了上诉审程序和再审程序的启动,缩短了诉讼期限,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从这个角度上讲,司法公开还能够减少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二、微博概述

(一)微博的兴起

微博就是微小化的博客,与微电影、微电视类似。从传统媒体时代到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载体经历了一个新的变革,微博以其快速、便捷、互动性强等优点,成为了当今社会信息传播主要载体之一,深受民众青睐,逐渐成为人民群众反映问题、表达意见、畅述心声的重要方式,也成为党和政府了解民情、民意的重要途径,它打破了传统媒体所受时间、空间等种种限制,网民可随时在线自由发表个人意见、互动传播交流信息。微博时代下,民众不再仅仅是传播信息的受众者,而且也是信息的制造者、传播者、评论者。任何一条新闻、一个事件,只要引起网民的关注,立刻即能形成一传千里、一呼百应的场面,在很短的时间内传遍整个网络,其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内容之多、影响之大,远非传统媒体所能比拟。④

(二)官方微博的作用

微博作为一种新兴传播载体,以其即时、互动、便捷等鲜明的特点,受到众多网民的青睐。如果你是一名微博控,稍微细心一点,一定能观察到这两来清远微博江湖的新气象:政府官员悄然现身,部分政府机构实名认证发布信息。

随着互联网微博兴起,我国越来越多的政府机构和官员开通微博,官方微博也成为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创新社会管理、加强干部与群众互动交流的新形式,一时赢得不少民众的掌声。政务微博起到了吸纳民众智慧,倾听民众话语,解决民众疾苦的作用。微博成为了一种全新的沟通方式。

三、司法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存在的问题

司法公开作为一项法治原则,是践行司法为民、实现司法民主的关键。司法公开的价值在宏观上表现为保障司法的公正与高效。在实践中,司法公开在内容与形式上不断拓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制度上和其他方面的缺陷和不足。

第一,我国司法公开在立法上和制度上存在缺陷。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是宪法对司法公开的要求,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在宪法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法规又进一步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为了更进一步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制度, 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动了司法公开工作。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规定了从立案、庭审、执行到听证、文书、审务的全面公开,从而使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但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公开制度还存在着某种缺陷和问题,比如立法进程明显缓慢,司法公开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等,这些都制约了司法公开制度的发展。

第二,司法公开的形式大于内容。目前部分法院在做庭审网络直播,要么图文直播,要么视频直播,感觉很热闹。但仔细一看,形式意义远大于实质内容,多是简单案件,新案难案少;当庭宣判少;往往一播了事,后续报道少。在司法实践当中,如开庭走过场、不尊重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权利、证据不经质证就作为裁判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交待不清、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予回应的现象依旧存在。

(二)问题的原因

任何现象或问题的存在和出现,都有着其背后深刻的根源所致。同理,司法公开也不例外。司法公开工作中之所以存在一些问题,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或因素所制约。

 1、主观方面

(1)思想理念落后。分析法院推进司法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本原因还在于法院干警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不到位或没有完全到位。一些法院在思想观念上存在问题,不能正确认识司法公开工作,认识不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如有的认为,司法公开是法院的权力,法院“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有的则认为,当前司法公开工作做得够好了;而更有甚者认为,司法公开完全是给法院找麻烦、添乱子,从而,害怕公开、不愿公开。

(2)司法能力不足。一些法院干警的司法能力低下,是制约司法公开工作不断向前推进的另一个主观要素。事实上,目前有些法院司法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不是因为领导的观念认识问题,而是因为法院的工作质量或者法官的能力水平等问题而不敢公开。例如,当前反对裁判文书上网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裁判文书质量堪忧,这样的文书让法院领导担心上网后会给法院带来麻烦和引起批评,影响法院的形象;再比如,一些书记员打字速度不行,就会影响庭审“三同步”案件的审理效率。

2、客观方面

(1)案多人少、工作压力大。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十分尖锐,法官工作压力巨大,特别是发达地区法院,尤其如此。很多法官每年办案数量在两百以上,而一年的有效工作日在251天左右,这样就平均一天审结一案,如此繁重的工作量容易造成法官的身心疲累,也容易导致工作的失误。

(2)物质技术条件的限制。资金和技术是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重要物质保障和手段。司法公开,需要大量的物质和技术上的投入和支持。比如,一块电子触摸屏或显示屏,要上万甚至好几万;裁判文书上网软件的安装和调试工作繁杂,需耗费很长时间;案件的“庭审直播”需要和电视台、网站等协调等等,这些都离不开资金和技术。然而,一些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其经费和技术条件有限,必然会制约着司法公开工作的进展。

四、微博与司法公开体系的构建

(一)微博时代对司法公开的影响

 微博时代的到来对司法公开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一是突破了传统司法公开的物理空间限制,拓宽了司法公开的展示空间。二是突破了传统司法公开的时间限制,扩大了司法公开的延续时间。三是突破了传统司法公开手段的容量限制,丰富了传统司法公开的内容。另外借助微博这一平台,不仅可以公开有关司法工作的文字、图像、声音信息,实现图文并茂,还可以使相关信息动态甚至互动式呈现,达到鲜活生动,极大丰富了司法公开的内容;但是,微博管理的失范,网络舆情泛滥、微博涉诉涉法信访增多,对人民法院做好司法公开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首先是微博用户对司法活动,特别是重大、热点案件的审判活动更加关注,要求我们更加积极、主动地司法公开。微博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关注司法、维护权利的崭新平台,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参与司法、了解司法的愿望日益迫切,对司法活动更加关注,司法活动中存在的任何问题既捂不住,也盖不住,往往被微博用户以各种方式揭露或披露出来。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始终把司法公开作为一种自觉的行动,主动开展司法公开,不断加大公开力度,创新公开举措,拓宽公开渠道,决不能遮遮掩掩,更不能将公开视为“洪水猛兽”,持排斥、抵制心理。同时,对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必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勇于担当,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司法权威。

其次是微博用户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能力更加强大,要求我们更加全面、彻底地司法公开。微博用户在现实生活中,散布在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其中不乏各行各业的专家、行家,无论对于事件的发现能力,还是对于事件主体错误的揭露能力,都十分敏锐而强大。司法活动中任何的错误或问题都会被其敏锐的眼光所发现和识别,从而形成对司法活动的强大监督能力。这就要求人民法院更加扎实做好案件审理工作,以高质量的审判工作面对公众;更加全面、彻底地司法公开,不能心存侥幸,或者置之不理;更加积极回应微博用户的监督,消除网民的种种猜测、质疑、误解和偏见,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再次是微博舆论对司法决策和个案处理的影响力日益增加,要求我们更加积极、稳妥地吸收和应对。微博具有强大的舆论聚集、扩散和放大功能,在短时间内就可集中反映网民对某一问题的意见或观点,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民意,对此决不能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这就要求我们高度重视微博舆论,在作出司法决策之前,广泛征集广大网民的意见,以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在作出司法决策之后,正确应对微博舆论,积极回应网民质疑,引导微博舆论的走向,对情绪型、宣泄性微博舆论要坦然面对,正确引导,对于受各种因素影响而产生的错误舆论也要客观分析,理性对待,防止其对司法工作造成负面的冲击和影响。

(二)体系构建

当前,一些法院对于微博时代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认识不足,观念陈旧,不愿公开、不敢公开、不会公开,这种状况已经难以适应网络时代的特点和要求。面对微博时代的挑战与机遇,应当与时俱进,顺势而为,不断创新,充分利用好微博平台,让微博成为助推司法公开的新引擎,大力推进司法公开。

1、人民法院要更新观念理念和深化认识。要逐步深化对微博的认识,克服惧怕心理、消除抵触情绪、改变漠视心态,不必视微博舆论为“洪水猛兽”,更不可轻视、忽视微博舆论。应当紧随时代发展的脚步,以积极的态度重视微博舆论,逐步建立完善司法公开机制,充分发挥微博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信息交流自由快捷、影响力大的优势,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使司法公开在微博时代下获得新的更强劲的生命。

2、进一步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遵循“能公开尽公开”的原则,通过微博载体向社会及时发布法院工作方方面面的信息,如借助微博平台向社会公开法院的重要工作会议、重要活动部署;公布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重要研究成果;公开重大案件审判过程、裁判结果等,最大范围地接受广大网民的监督,真正实现“阳光司法”,让法官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3、不断创设司法公开的新载体。人民法院可以开通“法院微博”。开通“法院微博”有助于搭建与网民交流的新平台,畅通与网民沟通的渠道,拉近与网民之间的距离,随时通过网民的监督来改进司法工作。人民法院还可以设置交流互动专栏,改变目前民意沟通的封闭或者半封闭状态,给网民提供一个能够发表意见和建议,能够知道进度、得到回复的机制,使民意沟通工作更加公开化、制度化、规范化。据统计全国各地绝大多数法院都已开通官方微博。

4、加强微博工作的管理。实行微博实名制,成立微博专门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及时了解网民的意见,掌握网络舆论的最新动向。微博专门管理机构要经常审查并及时更新司法公开的内容,及时向社会发布最新信息。要建立网络动态监控机制和微博舆论应对机制,正确引导微博舆论健康、有序发展,妥善处理司法公开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对网民意见作出回应。⑤

四、结语

司法公开是保障权利的手段,是司法公正的内在条件与保证,是提升司法效率的有力手段,体现了现代司法民主,,反映了司法文明,并便于对司法权的运行进行有力的监督。加强司法公开,完善对公开的控制,还需要许多相关的配套措施,如实行微博实名制,加强新闻的舆论监督,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实行法庭当庭裁判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裁判文书的公开制度,有力地促进司法正义的早日实现。

 

注释:

①[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学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5条。

③杨佶、李龙,论司法信息公开[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2年4月,第21卷第4期。

④刘志军,浅论微博时代下的司法公开[I],湖南法院网,2012年1月4日,http://hunan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6315。

⑤刘志军,浅论微博时代下的司法公开[I],湖南法院网,2012年1月4日,http://hunan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6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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