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4-25
星期四

《中国审判》2018.04(上) 194 出版日期:2018-03-16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民盟中央和刘红宇等委员建议 加强破产审判工作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文 | 本刊记者 黄晓云

不破不立。正如大自然中的适者生存,市场经济也有自己的淘汰法则,当一个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自然就应通过破产制度,进入重整、和解或清算等法定程序,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正是看到破产制度的重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强调要紧紧抓住处置“僵尸企业”这个牛鼻子,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20173月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上,民盟中央和刘红宇、刘明康、孙贵宝等政协委员也一致建议加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依法清理“僵尸企业”。

民盟中央建议通过典型案例宣传、企业普法活动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破产法宣传教育,让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到破产法的目的、内容和重要性,纠正公众对破产法的认识误区。同时,结合地区实际,围绕企业经营现状、资产负债情形、行业发展前景等核心要素,建立符合国家法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僵尸企业”识别机制。对于真“僵尸企业”应引导进入司法程序依法退出;对于尚有挽救希望的“僵尸企业”应引导兼并重组,或利用破产法重整程序对该类企业进行合法救助。民盟中央强调,应避免将财务状况暂时出现问题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归入“僵尸企业”类别,扼杀市场活力。

破产案件的妥善化解,需要司法权和行政权各司其职,共同应对。对此,民盟中央建议建立健全协调会议机制,优化破产案件审理环境。法院负责审理债权债务的清偿问题,而由破产案件引发的相关社会问题则应由政府处置。

孙贵宝委员建议充分发挥公司法和破产法在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方面的法律功能,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在各地区健全专门的破产审判庭,完善破产审判的组织体系。

刘红宇委员建议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如对“关联企业间能否合并破产”“关联企业跨地域合并破产的司法管辖”“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后的资产集中处置”“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给予清晰、明确的规范。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尽早将《个人破产法》列入立法计划,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破产案件债权、债务多为跨省市区地域的,有的还牵涉到境外相关法人,对此,刘明康委员建议参考美国经验,建立国家层面上独立的破产法院;对已经开始在各地中级法院内部成立破产审判庭的做法,应自上而下总结经验、教训。

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情况

破产是解决企业产业深层次矛盾、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企业产业质效的重要法治途径,破产制度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人民法院切实将破产审判置于服务经济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局中谋划和开展,通过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化解产能过剩、清理“僵尸企业”,建立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在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世界银行2017年对全世界190个经济体营商环境的测评中,我国破产处理情况位列第53位,比2013年的第82位上升了29位。

—切实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运用企业破产法治实现新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201712月召开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深刻分析破产审判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存在的困难,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和成果。会议形成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共计50条,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破产审判工作总体要求,为解决破产审判重大性、普遍性、瓶颈性问题指明方向,提供路径。

破产法治在促进、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逐步显现。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关联企业、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一系列大中型企业通过破产重整,解决了技术水平不高、治理结构落后、债务负担沉重等问题,为科学发展奠定了基础;一些已经不适应市场、不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在破产中被淘汰,实现了经济资源的盘活和重新流动。

—着力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确保困境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实现救治及退出。最高人民法院20171月颁布《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后,全年狠抓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该项工作已取得初步进展。广东省2017年下半年通过破产方式处理完毕涉及企业的4.3万余件执行案件,其中深圳市处理完毕1万多件。

通过采取有效措施,人民法院受理审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大幅上升。2017年,全国法院新收企业破产申请审查、破产案件9542件,同比上升68.4%;审结6257件,同比上升73.7%

4.jpg

—深入推进破产审判组织建设,提升破产审判的专业化水平。截至2017年底,全国法院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在2015年初仅5家的基础上增至97家,包括3家高级人民法院、63家中级人民法院、31家基层人民法院。通过健全破产案件审判组织,配齐配强专业审判力量,破产案件审理速度明显加快。

—补齐企业破产的制度机制短板,降低企业破产的制度性成本。企业破产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成熟、配套、协调的制度机制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推动地方法院与政府建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企业破产中职工安置、维护稳定、企业征信恢复等问题;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实现管理人队伍稳定、有序和高水平发展;落实破产重整企业的识别机制,坚决防止已丧失运营价值的企业借重整再度潜入市场;推动建立破产费用保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从制度上共同解决企业破产费用不足的问题。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