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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7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8.04(上) 194 出版日期:2018-03-16

化解婚姻家庭纠纷 奏响社会和谐乐章

《中国审判》编辑委员会

古语有云:“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要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努力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成为人们梦想启航的地方。要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家庭文明建设,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周强院长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积极服务和保障家庭文明建设,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审理好婚姻家庭案件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递正能量、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家事审判工作,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婚姻家庭法治建设,先后制定过三部婚姻法、两部收养法。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发了三个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使婚姻法更具操作性。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各种文化相互激荡,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离婚、抚养、继承等家事案件持续增长,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新要求新挑战。各级法院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不断提升家事审判工作水平,积极服务和保障家庭文明建设。

家事案件有别于普通的民事案件,往往是情、理、法交织在一起。因此,家事审判工作的根本目标是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要实现“三个转变”:转变过去机械遵循辩论主义和处分原则的审判理念,转变偏重财产分割、财产利益保护和身份确认的审判理念,转变单纯强调审限内结案、忽视矛盾纠纷化解的审判理念。

法律虽然可判输赢,但是亲情却难以弥补。披袍拿槌,坐堂问案,简单地冷冰冰适用法律条文一判了之,不利于亲情的挽救、感情的弥合。相反,如果法官善用调解方法,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用司法的柔性手段化解家事纠纷,有时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家事案件不仅要求法官具备专业知识,更需要较为丰富的社会阅历和人生经验。因此,各级法院要积极与多部门联动,成立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组建专业的家事调解队伍,广泛吸收具有丰富生活经验、地方知识的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和调解员,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化解家事纠纷,力争实现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家事无小事,法官有温情。亲人互相扶持,夫妻互相恩爱,是我们所追求的理想状态。当温情的家事和冰冷的法律发生碰撞时,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裁判“是非”,而是要打通“心结”,体现出对当事人人格、亲情利益的关切。一言以蔽之,用司法温情留住家庭温馨,让家庭成为人生的幸福港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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