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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8.04(上) 194 出版日期:20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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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勇、刘晓庄等代表、委员建议 完善法官员额制改革

文 | 本刊记者 黄晓云

“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201773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批员额法官面对国旗、国徽庄严宣誓,作出了忠于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庄严承诺。至此,法官员额制改革在全国法院全面落实。

什么是员额制?20162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如是表述:“建立法官员额制,就是要通过严格考核,选拔最优秀的法官进入员额,并为他们配备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确保法院85%的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这句话简明扼要,但蓝图变成现实却需要足够的智慧和坚定的意志。它是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一场动自己“奶酪”的硬仗。无论领导干部,还是普通法官,不管职务高低和资历深浅,所有人在遴选标准和入额条件上均一视同仁。

既无样本参照、又无先例可循,改革如何有序推进?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自2014年起,全国法院分批次开展包括法官员额制改革在内的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上海等首批试点省(市)摸着石头过河,在先行探路的过程中,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也吸引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2017年“两会”上,二十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完善员额法官的遴选和配套机制建设积极建言。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江苏代表团刘璠等10名代表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中组部、人社部、财政部进一步明确员额法官政治、经济待遇相关事宜,并推出综合性的配套文件政策。代表们指出,20164月,江苏省法官遴选工作办公室会同南京中院、苏州中院等8家试点法院,率先启动员额法官遴选工作;20168月,在全省推开首批员额法官遴选工作,共产生6203名员额法官,占中央政法编制的31.29%,基本完成改革试点任务。但是,顶层设计对法院编制、法官登记与原有职级的衔接、工资待遇等问题,没有统一、具体的规定,中基层法院落实起来有一定难度。

河南代表团张立勇等8名代表建议加强对员额法官的监督管理,做到放权而不放任,确保案件质效稳步提升。代表们结合河南法院的探索实践,建议加强司法标准化体系建设,规范员额法官自由裁量权;加强审判监督指导,完善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建立预警报告机制,保证院庭长事中监督权行使;严格责任追究,认真落实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强化培训学习,形成统一的司法理念和裁判尺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反腐败“零容忍”态度。

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上,刘晓庄委员指出,员额制改革是实现法官专业化、职业化和精英化的必由之路,改革应尊重司法规律,有序推进。审判权内涵丰富,难以通过一次考试体现职务要求和办案能力。所以,入额与否的标准应结合一定时间内的办案业绩,如结合考察期办案数量与质量、精品案件、优秀理论成果和法律文书等综合评定。同时完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和惩戒制度,配合相关法律文书说理性改革和过程公开等制度形成的“倒逼”效应,使不适任者逐步退出。刘晓庄说,改革不仅要将优秀人才遴选到一线,更要通过制度让优秀人才留在一线。要通过完善制度保障,提升相应福利待遇,确保那些从事着专业性、创造性的劳动,耗费了大量时间精力,承担着职业风险的一线法官获得相应的待遇和职业尊荣。

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情况

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司法队伍专业化的基础,也是司法责任制的基石。各高级法院坚持以案定额、按岗定员、省级统筹,员额配置向基层倾斜、向审判一线倾斜、向办案任务重的地区倾斜,员额比例控制在中央政法编制的39%以内。制定公平、公开、公正的遴选办法,从严执行入额标准程序,不搞论资排辈,不搞平衡照顾,不搞领导干部入额特殊化。将专业评审、考试考核、民主测评等程序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省一级法官遴选委员会把关作用,全面评价入额人选的审判业绩和专业能力,确保将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水平较高、职业素质好的法官选拔出来。

在选任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均突出实绩导向,重点考察法官人选的实际办案能力。因此,在考试内容的设计上,并不局限于对法律条文的机械记忆,而是重点考察分析案件事实、归纳争议焦点、正确适用法律、制作裁判文书等实际能力。在此基础上,还要对法官人选的办案业绩进行考核,重点考察近三年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

目前,全国法院首批员额法官选任工作已经全面完成,从现有19.88万名法官中择优遴选产生120138名员额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首批367名员额法官。优秀法律人才向办案一线流动,85%以上的司法人力资源向办案一线集中,一线办案力量平均增加20%以上,法官队伍学历条件、专业素养、任职年限进一步优化,整体职业素质进一步提高。部分地方法院启动了第二批甚至第三批员额法官的选任工作,员额法官选任已成为一项常态化工作。

法官入额不是“一入了之”。入额必办案,办案必担责。首批法官入额完成后,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将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要求,实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在赋予法官更大审判权力的同时,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审判管理和监督,完善信息化审判管理机制,健全司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坚持有序放权和有效监督相统一,切实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

入额也不等于终身入额。最高人民法院将逐步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考核、奖惩和退出机制。入额法官考核不过关、作风不过硬的要退出员额,形成“能进能出”“能者上,不胜任者让”的正确导向。

为充分发挥各级法院院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避免出现入额不办案的“甩手掌柜”现象,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建立院庭长办案刚性约束和考核通报制度,明确院庭长办案数量、类型和要求,推动院庭长从办公桌前批案子越来越多地走向审判席审案子。各地院庭长普遍回归审判一线,办案数量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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