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与媒体监督良性互动之路径
时间:2014-04-14 17:42:56 作者:林巍杰 刘玉峰 来源: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论文提要]十八大以来,中央领导在多个场谈及法治的重要性,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用专门的一章谈及如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今年1月7日,中央领导人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新时期政法工作的要求和目标。从以上的种种,我们足可以看出政法工作在现今社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基于此,在去年年底,为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推进阳光司法,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立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这三大平台涵盖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可以说,司法工作的全面深度公开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也是当前全国四级法院的工作重点。司法公开是把司法工作和民众连接起来的重要举措,而这一举措的完整实现自然离不开媒体的作用。但是我们也知道,媒体总是一把双刃剑,在司法在对法治起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影响司法独立、侵蚀司法公正的行为。因此,如何在媒体监督下寻求一个平衡点,既实现新闻自由、保障民众知情权,又维护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成为了一个我们必须考虑的问题。 关键词:媒体监督 司法公开 冲突与互动 路径 一、媒体监督司法的价值 司法公开只是一种手段,通过这种手段,我们要达到的是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这两个目的。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来自社会对司法的参与、支持与认同,建立在公众充分了解司法、信赖司法的基础之上。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品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的必然要求。某种意义上讲,司法的透明度决定司法公信的影响力与实际效果。 1.媒体监督有助于司法公开 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司法腐败被视为最大的腐败。现今世界上的法治国家,都将司法公开作为司法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公开的环境下行驶司法权利,避免了司法权的恣意和专断。司法公开不仅仅是一个信念或者口号,而是要发挥司法部门的能动性,畅通公开渠道,主动把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公诸于众。考虑到大部分民众并没有时间到现场参与司法流程,但是他们又希望通过了解审判活动来实现自己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于是报道审判活动的责任就落在了各种媒体身上。媒体可以长期、专业地担当起监督司法的责任,使司法公开得以真正实现。 2.媒体监督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只有将审判置于阳光下,才能永久保鲜。媒体监督直接将案件审理推向公众目光之下,让司法过程的每一微细环节置于阳光之下,这大大压缩了滥用权力或暗箱操作的空间,特别是涉及到人情案或者以权压法的案件时,媒体监督能促使审判人员最大合理合法的办理案件,摒弃不合法、非理性因素。现今三大司法公开平台的建设,通过媒体这座桥梁可以让民众了解到一个案件从头至尾的审理流程,还可以通过对比不同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监督司法权利行使的公正性。 3.媒体监督有助于促进司法效率提高 司法效率的高低直接反映了法治化程度,关系到当事人权益能否实现及实现的程度。从中外司法实践来看,各国的司法机关不同程度地存在效率问题。造成效率问题有客观方面的原因,有的则是法官效率观念淡漠、怠于履行职责、办事作风拖拉等主观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实际中,存在法官因个人能力限制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案件,不得已在办案过程中多次超越审限,或者未经批准超审限无限期拖延。这些问题的存在,无疑是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当事人诉讼成本、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到司法的权威。媒体监督的作用在于使工作拖沓、效率低下的司法不当行为施以外部舆论压力,给予社会评价,迫使司法机关利用各种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措施,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性发展。[①] 二、媒体监督司法产生的冲突及原因 积极的关系对面总是充满了紧张的冲突,甚至有时候是对抗性的,两者之中无论谁跨越了各自的界限,都会引起平衡的失调。媒体追求新闻自由的过程中可能和司法公开引起冲突,这种冲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采纳事实与认定是非标准的冲突 1、采纳事实的标准不同。 法官审理案件依据的是有证据支撑的法律事实,这些法律事实依照诉讼和证据规则所提炼出来的案件事实,是对客观事实的归纳和再现。而媒体采纳的事实是媒体人员经过采访得来的信息。这些信息只要不是媒体人员自己杜撰出来的,都可以成为媒体报道的“事实”。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法律事实小于媒体事实。媒体事实的真实性或真实度无法识别,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时,两个事实存在不同一性,容易产生冲突。 2、媒体报道和司法活动的着重点不同 。 媒体报道案件时更关心的是如何抓住观众的眼球,为了达到这一个目的,媒体可以将焦点集中在案件的部分事实上,或者极力去发掘与案件审理无关,但是和案件当事人有关的事实。通过对这些事实的报道,引起大家对当事人的同情或者厌恶。甚至媒体人员可能会因为自己的个人喜好,而操作公众的情感走向。司法活动追求的是司法公正,在法理框架内,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运用法律思维居中裁断进行,侧重于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一份公正的判决并不必然与民意一致。相比,媒体报道主观判断色彩要强很多。一定意义上,媒体监督可能对司法中立产生冲击。 3、媒体与司法的价值标准不一致 。 媒体追求的正义,往往依据内心的公平正义道德观念作出。司法活动追求的正义,是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司法活动伸张的正义和公众期待的正义并不完全重合。若媒体监督权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会因对某些案件的情节过分渲染或不当评论,对案件的审理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增加法官心理负担,使得司法活动偏离“法律正义”导向“道德正义”,造成司法权的运用违背程序正义,破坏法治。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权威、司法公信的冲突 1、媒体对司法裁判的抨击会影响司法的权威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媒体对司法机关监督主要的不是通过舆论的压力来完成,而是通过触动对司法机关有影响力的上级党政领导,引起上级领导的关注并进行批示来完成的”。由此造成的后果就是司法判决的既判力、公信力下降,司法系统的权威性、独立性受到严重的质疑。 2、媒体对个别司法案件和司法人员的否定评价,导致司法公开成为破坏法院形象的窗口。 司法公开的目的在于通过将法官的行为和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公之于众,让媒体揭露社会腐败,启动司法机构的惩治程序;同时揭露司法机关机构及其成员在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体现社会力量对这些行为的矫正能力,提供司法的公正性,从而树立起司法的正面形象。但是,现实中有些媒体为了私利,不惜放大或者歪曲报道某些法官的行为,破坏了整个司法体系的形象。 (三)媒体与司法产生冲突的原因 1、立法空白 由于我国新闻法治建设比较落后,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界限、如何在司法活动中保障新闻自由等问题,在当代中国还只是处于理论探讨阶段。制度的缺位导致在处理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时无规可循,双方无法做到有序地按照鸽子的轨道良性运行。 2、媒体与司法立场存在差异 司法权是国家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机关由国家权利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司法机关承担着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调和社会矛盾的重要职责,其肩负的这种职责决定了司法机关要始终处在中立的位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居中裁判。而新闻监督则是从社会公众的道德情感出发,以社会正义和道德捍卫者的姿态评说司法活动。道德标准是非二分法的特性,以及出于迎合或者激发大众情感的需要,倾向性报道就成立媒体报道司法活动时最常用的表达方式之一,这与司法的中立性形成鲜明的对比。 3、两者的运作方式不同 在事实的认定上,法院认定的事实必须是经过空便双方提出相应的证据,并在提出证据的基础上经过辩论后由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媒体报道的“事实”较之于司法对于事实的认定而言是低层次的,新闻记者把所采访的当事人的话当作真实的来源,并不排斥道听途说。在程序问题上,司法的过程是将纸上的法律变为现实中的法律,将普遍性的法律变为个案中的法律,将静态的法律变为动态的法律的过程。司法机关要依法办事,不仅要遵守尸体法律,更要遵守程序法。新闻媒体原本就讲究时效性,追求独家爆料的效果,一般不会花太多精力去查找线索的来源和认定事实真相。在一些媒体眼中,新闻时效的价值型要远远高于真实的价值性。 4、中国传媒及司法的特殊性 在当代中国,司法权是一种应当独立却远没有独立的权利。司法权经常受到政府部门及有影响力人士的干扰和牵制。而在我国比较有影响力的媒体大多具有官方色彩,媒体的背后总是有党委或者政府的影子。司法权,一个本应该得到强化的权利却被挤压。媒体,一个本应市场化的产业却被赋予了不该有的权力。一弱一强,力量对比鲜明,媒体也就有了影响司法独立的力量。 三、实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开良性互动之路径 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开虽然各自独立,存在着冲突,但两者并不是相互排斥到水火不容。司法公开包含了媒体监督的内容,媒体监督可以并且应该与司法公开一起。将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进行裁判工作。通过对新闻媒体监督进行合理规范,在合理的限度之内使得司法公开与媒体监督的共存,便能实现对司法公正的追求中达到平衡与统一,避免产生彼此对立的局面。 (一)司法机关主动公开,实现媒体监督司法有机对接 目前,对于司法公正的认可度,法院内部与社会很不对称,主要原因是司法部门司法公开工作做得不够,存在不想公开、不敢公开的情形。“司法保密只能滋生对法院的无知和不信任,对法官能力和公正的怀疑”。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向社会承诺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公开,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监督工作。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立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通过这三个平台,让司法权利的行使永远处于透明的状态。司法机关要很好地借助新闻媒体和这三大公开平台,实现媒体监督司法的有机对接。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进一步推进庭审公开,规范完善旁听制度,不设置障碍,为媒体的旁听给予便利,以开放、开明的心态支持媒体报道和司法监督活动,为记者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凡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应该允许媒体的采访和报道;凡依法可以公开的法律文书和案卷材料,经法院许可、在履行了相关手续后应该允许媒体查阅;媒体报道对于与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时,应该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对于可能引起媒体热议或者已经引起公众误解的案件,司法机关要及时主动地关注社会对已经审结的案件的评价,及时和媒体沟通,甚至召开新闻发布会解疑释惑。消除法院和媒体之间消息不对称,信息沟通机制的不足,防止出现媒体越权监督或者司法不当限制媒体监督权的情形,有效化解媒体与司法的冲突。 (二)加强司法对新闻媒体的规范和限制 首先,媒体监督要受制于司法机关。舆论监督作为新闻媒体的重要职能,是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领域的具体体现。司法机关在尊重新闻自由为媒体报道提供司法条件的同时,媒体的新闻自由应以维护司法正义为目的,这种自由是受限制的自由。作为国家行为的司法活动具有极高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与之对应的媒体监督注重“新闻性”与“时效性”,难免对司法活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带来负面影响。实践中,媒体监督司法得到认可,但由于新闻媒体部门不是国家法定的监督机构,监督司法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防范和限制。其次,司法机关应保证媒体监督权利。司法机关要接受媒体监督,确保媒体享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从而向社会宣传司法活动。在面临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冲突时,若媒体报道将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必须对媒体进行适当约束与限制,这种限制是合宪、合法和合理的,也是最低程度的限制。否则,司法机关的限制是过度的限制,容易对媒体监督司法造成侵害,是不能接受的。再次,从立法层面规范媒体监督司法。舆论监督有宪法依据,但对于新闻媒体和工作人员不当监督造成侵权和严重后果,却找不到处罚的法律依据。随着媒体产业不断发展,公民法律意识增加,司法公开与媒体监督冲突日益增多。为厘清媒体监督的权利义务和监督范围,为建立事后责任追究和事前预防机制提供法律依据,应尽快制定专门的新闻法,弥补法律上的依据,规范媒体对司法公开的正确报道。 (三)加强新闻媒体自律 首先,媒体应准确定对自身职业和作用进行位。媒体的作用是传递信息监督司法,在代表公众监督司法过程中,要严格规范自身的行为,以客观、公正的视角观察、树立距离意识,只能对案件进行客观报道与评论,不能在法院裁判前凭主观作评断,随意作出预测性的“新闻审判”,才能避免舆论监督干扰审判独立,于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其次,提高媒体工作者的法律素质。由于媒体记者缺乏专门的法律知识,对司法程序了解不足,对司法活动容易作出倾向性的报道,引起民众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妨碍审判独立。有必要对报道司法活动的媒体工作者进行法律和新闻知识的培训,提高法制新闻记者的法律素质和专业化程度,有必要探索建立我国法制新闻记者资格准入标准。再次,规范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审查制度,对于报道的司法性文章,由专业的法律人才进行审查,防止可能影响司法独立或者侵权的报道公开刊登。新闻媒体自律,有利于对审判进行有效的监督,又可以尽可能的不影响审判独立。 (四)借鉴有益经验,做好预防性措施 通过改变法院管辖。当审判受到压力,媒体监督影响到法官独立审案时,可以请求上级法院提审,或移送其他法院审理,避开舆论影响;通过延期审理案件。当案件在被炒作时,通过延期审理来延缓舆论压力,到舆论影响消除减小后再启动审判程序,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通过审判人员的回避。当承办法官受到舆论影响,对案件有先入为主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时,可以通过本人或由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更换承办法官。通过法院发出言论禁止令,防止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擅自向媒体公布信息,达到利用舆论制造偏见、向法院施压影响法院裁判目的。 [①]牟绿叶:司法公开论—兼议司法公开与媒体监督,甘肃联合大学学报,2011年1月第27卷第1期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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