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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公开的价值审视和路径探析
——以北京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实践为视角
时间:2014-04-14 10:03:25    作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慕平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可以说,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在于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司法公开作为一项法治原则,是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近几年,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工作,最高法院陆续出台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若干意见》、《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等多个文件。全国各级法院以推进司法公开为突破口,充分利用网络、微博、微信等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全面公开法院信息,积极回应群众关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1]但是,司法公开体系构建仍面临一系列重大问题需要梳理和解决。笔者拟以北京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实践为视角,从价值层面,着重探讨司法公开进程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进而为司法公开体系构建中方法、路径的选择提供建议。

一、司法公开的问题透视—以北京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为例

2013年以来,北京市法院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推动司法公开工作全面开展,把推行司法公开作为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和促进司法公正效率的重要切入点,着力在思想提升、载体拓展、机制健全、手段创新上下功夫,“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打造网络、微博、手机等全方位的司法公开平台,尤其是2013年12月31日正式推出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实现了2014年1月1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全市三级法院所有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网,以及部分审判流程和执行信息公开,同时还试运行了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等服务。

然而,在司法公开工作逐步走上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的背后,仍有许多不容忽视的隐性问题无法回避,这些问题某种程度上也制约了司法公开工作的推进。从问题的表象上来看,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法官不适应。司法公开将案件审判执行的全过程,以及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裁判说理、法律适用完全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不仅对法院现行工作体制和机制有强烈的冲击,更给法官的专业知识、司法经验和职业品德等职业化水平以及司法行为的规范性带来了严峻的考验,此外,当事人与社会公众的围观、议论、挑剔,以及公开范围细化可能带来的工作负担,都让法官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不适,甚至导致法官队伍人员流失的现象产生。

二是当事人不配合。司法公开之本义在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然而,我们在司法公开过程中,却真实感受到了当事人的抵触情绪,甚至滋生涉诉信访,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当事人不配合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为对法院司法公开制度的不理解,对于法官职业化水平的担心;二为对公开可能会引发生活、工作方面困扰的担心;三为对自身不诚信行为可能会受到社会制裁的担心。

三是社会公众不信任。在司法公开制度的设计和落实上,法院做的不可谓不多,公开范围也不可谓不广,但基于目前公众文化心理结构下的“条件反射”,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开的力度视而不见,容易习惯性的产生“暗箱操作”的怀疑:如认为审判流程、执行信息依旧处于想要知晓却无法知晓的秘密状态;如认为有“除外范围”、“技术处理条件”的裁判文书公开只是“选择性公开”等等。

二、对司法公开体系的价值审视

司法公开不仅是一种司法方法论的选择,更是一种法律价值观的革新。[2]司法公开能够带来巨大价值,这一点毋庸置疑,但上述的种种问题却反映出,司法公开的实践价值远未得到充分认识及应有评判。因此,如何真正认识并发挥出司法公开的价值功能便成了司法公开体系构建中的重要课题。

(一)司法公开的法律价值

司法公开的基本理念在于:通过司法公开将制度、过程、结果置于社会的公共空间,以公开的媒介形成同社会的信息转换,以达到吸收社会权威资源和接受社会控制的双重目的,促进司法正义的法律价值的实现。[3]笔者认为,司法公开的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永恒的主题,是诉讼追求的根本目标,它反映的是司法活动固有的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准则。[4]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将立案、审理、审限、宣判、执行等司法活动全过程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不仅有利于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统一的认知体系,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更是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制约司法专断的有效方法,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

2. 司法公开提高司法效率。“在司法资源有限的世界中,效益是一个公认的价值,表明一种行为比另一种行为更有效。”[5]因此,及时性、效率性也同样是司法公开工作要遵循的基本原则。[6]从提升法官职业化水平、统一裁判尺度,以及帮助社会公众进行有效行为预期两个层面而言,司法公开都能有效提高司法效率。此外,审判流程、执行信息的公开,也能有效避免了案件体外循环、不结不立,以及相应隐性超审限的问题,从而缩短诉讼时间,减少诉讼资源的浪费。

3. 司法公开保障司法独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而排除外来干预是依法独立审判的重要保证。实践证明,秘密是正义最大的敌人,司法公开是有效抵御干预的最佳盾牌。[7]其一,可以减少或消除行政权的不当干扰,实现公正司法;其二,也可以加强司法内部的独立,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8]

(二)司法公开体系的价值矛盾与冲突

现在是一个多重价值相互矛盾和冲突的大数据时代,司法公开进程中面临的三方面问题,同样可以从价值层面出发,用法院(以法官为代表)、当事人、社会公众三个主体之间的价值矛盾和冲突来进行解读。

1.内在矛盾。法官的内在矛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官利己人性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矛盾。法官往往有维护自身权威、公正、独立形象的利益与要求,[9]从而希望通过司法公开树立司法公信力,但由于法官掌控对他人利益的裁决权,其面临的利益诱惑多于常人,同时面临的压力和利益风险也多于常人,法官的利已性比常人更为明显、强烈,[10]再加上,法官对于自身职业化水平引发垢病的担心,往往又对司法公开有强烈的抵触情绪;二是法官实体性思维与程序公开的矛盾。在实践中,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目的就是胜诉所代表的实体利益,往往忽视了相应的程序利益,而一线法官面临巨大的结案压力,往往也无法关注程序公开的程度如何,在欠缺科学的指标考核体系与不断变化的司法政策面前,只能以实体性思维来保持与当事人一致。[11]

当事人与社会公众的内在矛盾也都表现为利益与价值之争。从价值角度而言,当事人、社会公众对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保障都有强烈的愿望,希望通过司法公开提供具体的行为引导,从而形成较为科学的行为预期,但也更加在意自身其他利益的维护。当事人在可能败诉或者存在失信行为时,以拒绝公开的方式来避免社会评价的降低或者受到社会的惩治,而“对于公众而言,庭审活动实际上难以参加,而且也不愿意参加,”[12]也就是说,公众虽然对于司法公开有强烈的愿望,但如果没有利益需求,其并不会积极地去实现这项权利。

2.价值冲突。其一,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审判权与诉讼权相冲突。司法程序的启动和司法审判的过程,并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其权利,也不受当事人意愿以及提出的主张和证据的制约,即立法上在法院的审判权力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之间关系的调整与配置上授予了法院不受当事人诉权约束的审判权。由于缺乏程序的正当性、合理性,由此带来的裁决很难自然而然地获得权威性,且与程序的公开程度关联不大。[13]因此,司法再公开,程序再透明,都难以让当事人完全信服。

其二,法院与公众之间--司法资源有限性与公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相冲突。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加速转型的历史时期,大量的社会纠纷急剧涌现,而中国社会原有的、传统的诉外、诉前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却明显弱化,再加上公众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对司法过程、结果的期望值不断提升,法院内部案多人少的人力资源短缺,法庭、设备等物力资源短缺以及三大平台建设所需要的财力资源短缺显得格外突出。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也成为了迫切的现实需要。

其三,公众与当事人之间--知情权、监督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监督权都属于公民享有的自由和权利,同样应受到法律保护。但是隐私偏重保护的是个人利益,是一种静态的消极权利,知情权偏重保护的是公众对信息的需求与满足,这样,在两种权利的行使过程中就会产生冲突与矛盾。[14]而监督权同样是一种公众权利,与隐私这种“私”权利之间也会产生冲突与矛盾。以北京市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为例,一些当事人希望文书公开尊重个人隐私不予上网,或者进行匿名、删除等技术处理,而社会公众则对于裁判文书没有全部公开,或者文书内容不全面公开产生惯性怀疑。

三、司法公开体系构建的路径选择

在深入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中,法院应该采取何种有效措施和方法,才能处理好司法公开的价值矛盾与冲突,真正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效率、以公开促独立的价值功能呢?问题引发思考。北京市法院在司法公开工作开展过程中,注重问题的梳理与总结,通过对问题反映出的客观规律进行思考和研究,从而探寻司法公开体系构建的新路径。笔者拟结合北京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实践经验以及有效措施,为司法公开体系构建的路径选择提出建议:

(一)梳理公开范围,把握“度”的平衡

从理论上来说,司法公开范围是扩张抑或限制一直在学术界存在争论,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度”的把握和平衡。结合刚才的价值分析可见,法官与当事人、社会公众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公众存在着了解、知悉司法过程所蕴含或展示的丰富内容及司法过程本身所显示的刺激性的要求;当事人存在着接受公开、公正的审判,确保当个人隐私和形象不受侵害的要求;法院(以法官为代表)存在着保证当事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与义务,维护自身权威、公正、独立形象的利益与要求。[15]以博弈的视角,探讨司法公开“度”的把握与平衡,是一种理性的价值追求,而最佳的司法公开“度”需要具有统一性、权威性,要能对三方的战略选择产生激励,使三方都能从博弈结论中受益。[16]而从现实中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中虽对公开范围进行了界定,但界定过于笼统和开放,使司法公开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从而影响了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开范围的认同度。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留下的能动空间内,必须着重强调对“度”把握。

以北京市法院为例,高级法院在遵循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从规范司法行为的现实需求、符合审判工作的实际需求以及与信息平台衔接的技术需求出发,充分考虑了法官、当事人、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全面又有限度的梳理了司法公开的范围。如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中,结合价值分析,对于裁判文书公开“除外范围”中“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都做了限缩性解释;又如已起草的《审判流程公开范围》中,把凡是“不普遍的”、“跟当事人关系不密切的”、“与审判质效不直接相关的”特例都排除在外,既保证了当事人和公众权益,又减轻了法官的工作负担。

(二)创新公开机制,建立“多重”保障

司法公开工作的开展与落实,需要不断的创新配套工作机制,而机制的创新必须抑制法官的私利或寻租,激励法官转变思想,让法官在司法公开上真正能为、敢为、必为和愿为,同时,来转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观念,提升其对于司法公开的接受度。

1. 开展“理念”宣传,营造公开氛围。按照经济学观点,制度可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种。正式制度顾名思义,而非正式制度则是指文化传统和行为习惯,譬如社会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17]也就是说,要通过宣传、教育和引导,培养崇尚法治、依法公开的新习惯,使法治精神、公开理念成为全民的信仰追求。北京市法院在普通的宣传工作外,特别要求法院工作报告、法院审判数据,以及审判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特殊情况除外)全部公开,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充分感受到了司法公开工作机制的常态化,从而实现司法信息的有效共享和公开观念的良性转化。

2. 做好统筹规划,加强组织保障。北京市法院将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作为当务之急,科学谋划、迅速行动,着力加强司法公开工作的组织保障。一是加强了组织领导。高级法院通过设立司法公开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加强对全市法院三大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盘考虑和统筹协调,为统一思想认识、推动工作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二是做好了统筹协调。高级法院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工作的系统性,结合审判、执行、审判管理、综合调研、诉讼服务、新闻宣传、技术保障等多个部门的职能定位以及平台建设的实际需要,相继制定了《关于全市三级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前准备工作的方案》、《关于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工作任务分解方案》(以下简称任务分解方案),细化了工作目标,加强了各部门的互相配合和沟通协调,确保了司法公开工作有章可循、有序开展。尤其是任务分解方案,将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的建设任务按公开信息类别进行逐项分解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形成了组织有序、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保证了司法公开平台运行的系统性、顺畅性和有效性。

3.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内部管理。一是围绕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的三大司法公开平台建设,制定规范性文件,形成司法公开长效工作机制。北京市高级法院陆续起草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关于上网信息更新和维护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工作规范》、《案件流程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法院审判流程公开范围》,形成了既符合最高法院要求,又具有北京法院工作特色、切实可行的操作规则;二是围绕对审判数据以及司法公开平台监督、管理、考核的需求,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北京市高级法院目前正着手建立司法公开工作考评制度,以及数据质量的检查、监督和考核长效工作机制,完善三大平台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检查通报、工作考评等配套规范,确保各项公开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三)搭建互动平台,提升公开效果

信息时代的司法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着重于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建设(即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审判流程公开平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是个有机的整体,在功能上各有侧重,资源上互联互通,内容上互为补充。[18]要想真正让司法公开取得成效,必须重视司法公开的平台建设。一是要坚持多平台运行,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发挥各类平台的作用;[19]二是要保证平台的互动性和交流性,让平台成为展示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重要窗口、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履行人民法院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

北京市法院结合受众的需求和特点,充分发挥了政务网站、手机、语音系统、电子触摸屏、微博、微信等不同平台类型的公开优势;重点提高在线服务支持和在线互动交流能力,除传统的来信、来访、口头等形式投诉外,正在着手建设上网裁判文书差错检查、意见收集反馈机制,以确保上网裁判文书质量,妥善回应社会各界对裁判文书的意见建议;同时,开发完善审判流程、裁判文书高级查询系统,提高当事人和公众获得案件信息的便捷性,最大程度压缩信息寻租的空间,让公众在每一个细节上都能感受到司法公开、司法为民的和风细雨。


[1]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对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的批示内容。

[2]贺小荣:《司法公开,革新法律价值观》,载《人民日报》(新论·学者说改革),2013年11月27日。

[3]王天华:《司法公开与控制的立法思考》,载《兰州学刊》2003年第3期,第133页。

[4]吕继东:《司法公开的价值与配套制度》,载《甘肃政法成人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5]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02页。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基本原则: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

[7]李敏:《信息时代的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载《中国审判》2014年第1期,第26页。

[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33条。

[9]甄树清:《论表达的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8页。

[10]曾康:《利已人性下的法官行为分析》,载《甘肃理论学刊》2004年第1期,第83页。

[11]陈瑞华:《程序价值理论的四个模式》,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2期,第48页。

[12]华莱士:《司法透明的理论、实践与挑战》,胡夏冰整理,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3期,第7页。

[13]顾宁峰:《“权力本位”范式下司法公开制度的反思—以民事审判程序公开为研究尺度》,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第104页。

[14]贠媛博:《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载《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第43页。

[15]甄树清:《论表达的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8页。

[16]董国庆、沈舟平:《司法透明理念的经济分析》,载《制度经济学研究》2005年第1期,第169-170页。

[17]董国庆、沈舟平:《司法透明理念的经济分析》,载《制度经济学研究》2005年第1期,第171页。

[18]李敏:《信息时代的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载《中国审判》2014年第1期,第24页。

[19]吕艳滨、田禾:《应重视推进司法公开平台建设》,载于《理论动态》,2014年2月10日,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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