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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践看:信息技术拓展司法为民的维度
以欠发达地区创建远程立案新模式探索为例
时间:2014-10-16 09:12:18    作者: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熊晓平    来源: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社会信息化客观发展大趋势下,需要依托信息化技术积极拓展司法为民的维度。然而,一段时间以来,法院的信息化建设与技术运用都十分被动,尤其在欠发达地区,进度更是十分缓慢,信息化建设就是增添了办公电脑,技术运用普遍停留在“上上网”、“打打字”、“收发公文邮件”等层面。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07年6月最高法院颁布《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决定》之前。近年来,随着各级法院推动信息化建设和运用的逐步深入,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法院在各个层面上对信息技术的运用意识都有了很大提高,潜在的业务需求也显现出来。几年前,可望不可即的远程立案、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等都在各地法院犹如雨后春笋,急剧出现。以信息技术拓展司法为民的维度,已植根于人民法院服务群众的实践当中,从而推动了法院信息化条件下审判事业新发展。

一、信息化技术与法院司法为民维度的拓展

(一)法院司法为民的维度讨论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为民”举措,突出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中的执法为民与公平正义理念。“司法为民”成为“一种具体的法律意识形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也是人民法院对司法优良传统的继承,更是新时代背景下人民司法保持本色的根本性的目标追求。司法为民重点在‘司法’、本质在‘为民’,最高人民法院推出《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等指导各地法院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使得司法为民不仅仅只是停留在观念信仰层面,更重要的是拓宽了更广的维度,确保了司法为民最终落实到行动上,落实到具体法院各项工作中,更加坚持“为民司法、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

对法院内部而言,司法为民理清了法院对司法本性的认识,突出强调了司法应当坚持司法为人民服务的价值导向,坚持群众观点指导审判实践,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司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观念和价值信仰,体现了司法为民在意识形态方面的深度维度。

对群众而言,就是希望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我们认为,这体现了司法为民在实践层面的广度维度。

司法为民通过向深度、广度拓展,使得司法为民从抽象的意识形态所表现出的价值信仰观念,最终在依靠群众路线、群众方法的丰富具体实践中,通过亲民、便民、利民、护民等重要举措更加具体化,推动各级人民法院能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二)信息化技术对司法为民维度的拓展表现

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信息技术运用已经广泛地渗透到社会、经济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当前,司法为民同样被信息化技术运用渗透,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

1.信息化技术在法院内部空间的运用。这是当前信息化技术运用在实践中对司法为民的深度所进行拓展,促进法院和队伍为民司法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提升。主要表现在:一是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具体是,各级法院依托信息化,实现了网上办公、网上办案流转、案件档案的电子化管理与庭审科技化等;二是规范司法行为,强化审判管理。通过法院管理系统,实现审判管理从粗放型过度到精细化,节点控制实现全程动态管理,案件评查、案件质量管理更加规范化;三是提供交流学习平台,提升为民司法能力。通过网站沙龙、视频会议培训、在线考试等,为法院队伍丰富的网络培训学习资源。

2. 信息化技术在法院外部空间的运用保障。这是当前信息化技术运用在实践中司法为民的广度维度所进行拓展,满足群众对司法的需求和实现民众参与司法的愿望。主要表现在:一是法院服务群众的阵地有了虚拟阵地。胡锦涛曾特别指出:“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我们要充分认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社会影响力”。互联网的畅通、交互、快捷的特性摆脱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让一部分群众亟待希望通过虚拟网络关注司法、参与司法活动。信息化社会中,法院密切群众的阵地必然不再只是局限在法院、法庭或者执行现场,网络虚拟阵地必将成为法院展示司法形象、为公民参与司法活动提供便利、引导网民舆情、接受网民监督的重要平台。二是法院服务群众的方式更加多样化。社会公众可以借助信息化技术更加便捷地查询到法院公告、开庭公告、诉讼指南、鉴定评估拍卖等信息,深刻可以参与远程立案、远程审理及远程调解。信息化建设能够把诉讼服务从有形的实体拓展到无形的网络空间,实现“零距离、高效率、一站式”的诉讼服务,让人民群众足不出户便可感受到便捷。三是法院信息化司法公开体系的形成。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内部文件的形式推动,形成了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的三大平台,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司法公开中的重要作用,使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成为展示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窗口、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履行人民法院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保障了社会公众对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知情权。

二、以欠发达地区创建远程立案新模式的实践探索为例

立案作为诉讼活动的第一个环节,是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窗口。但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立案难成为老百姓普遍诟病的司法顽疾。在信息化社会,一些发达国家本着以民为本的原则,通过信息化技术的运用,推行网上远程立案。如美国,网上远程立案是美国电子法院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同电子送达、电子案卷管理等一起构成了美国司法中的电子文档管理体系,并通过“登记”、“准备材料”、“提交文件”、“法院的审查与回馈”等立案流程完成网上远程立案。

2014年7月,在第三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要求“各级法院善用互联网思维拓展司法为民领域,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话语音系统、手机短信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网上立案、远程立案、语音查询、网上办案等工作,逐步完善在线服务功能,优化办事流程,降低诉讼成本,让群众尽可能少跑路、少花钱、少受累,为群众提供更加人性化的司法服务”。全国大多数中、基层法院通过信息化技术运用都在探索网上立案、远程立案等司法为民服务的新举措。其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2年就率先开展网上远程立案服务,但一直以来效果并不明显,远程立案、网上立案查询、预约立案往往只能减少当事人往返法院的次数,当事人还必须到法院递交起诉材料,领取法律文书。

以地处四川中南部的欠发达地区内江两级法院为例。内江全市辖中级法院,5个基层两级法院,2009年,率先在全省法院中第一批次建成省、市、县(区)法院及人民法庭四级专网联网。实现了网络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初步实现办公无纸化、审判流程网络化、审判质量管理规范化、人事管理信息化、档案管理电子化、司法行政管理自动化、庭审科技化、会议智能化,全面奠定网上办公办案、审判管理信息化的基础。2013年7月在四川省法院试点建设“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着力探索建设符合内江市市情的远程立案平台,2013年底已经全面搭建完成了“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系统,远程立案平台也投入试运行,并经过半年实践,远程立案的“内江新模式”已具备雏形。

1.强调“网”字重视功能整合。内江中级人民法院将“网上诉讼服务中心”、“执行公开平台”和“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全部搭建在“内江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上,5个基层法院的互联网门户网站与该网站建立链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社会公众只需登录内江法院的互联网门户网站,就能方便、快捷的享受“一站式”服务,表达诉求。

2.突出“简”字狠抓技术研发。内江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借鉴先进法院已有经验搭建主体框架,坚持“换位思考”,站在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角度,考虑远程立案系统板块的功能设置、界面设置及操作提示,力求方便、快捷,减轻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讼累;并多次召集立案、信访、执行、审管等部门讨论细化功能模块,积极争取省法院办公室、立案庭、信息中心等部门的指导,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主动就远程立案系统功能与承建商反复沟通,确保了该“远程立案”系统能够真正实现司法便捷和“零距离、高效率、一站式”的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的建设目标。

3.深化“快”字增强便捷效果。凡是内江中级人民法院和辖区基层法院等管辖案件,申请人填写立案申请,输入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上传起诉状和证据材料等信息后,便可快速完成网上立案申请。申请成功后,系统将随机生成案件案号和随案密码,以此作为查询案件进度等信息的唯一凭证。与此同时,接受立案法院安排专人负责对远程立案提交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如符合诉讼要求,则予以立案审理。同时,远程立案强化与“网上诉讼服务中心”软件的其他功能设置对接,重视各项功能模块与部门工作职责一一对接,在深化“快”字下功夫。立案庭负责办理远程立案申请、远程立案受理、即时咨询、办案进度查询,承办案件部门负责办理案件材料收转、判后释疑、法律咨询;

4.加强“点”字完善保障支持。在全市法院共设置39个远程立案查询咨询点,并在各县区法院、人民法庭设置网上查询终端等信息化设备以方便群众就近到法院、法庭,设置专门岗位人员,为群众远程立案、网上查询进行指导。司法技术信息室负责个点远程立案系统的运行保障,并负责与系统软件开发公司联络等。

5.着力“面”字积极宣传推广。将远程立案系统的详细的操作说明,印制成小手册,免费提供给律师及来院群众;邀请系统研发承建商的工程师,对全市法院办案干警开展技术培训;组织专人深入各律师事务所、乡镇司法所等,开展操作培训。同时,还采取制作电视专题节目、发布官方微博、实地宣讲等多种途径,积极宣传推动远程立案平台的应用。

三、深化欠发达地区远程立案的启示与建议

(一)实践启示

启示一:正确看待远程立案数。远程立案虽经前期宣传推广,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很多社会公众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当事人对电脑知识不熟悉,当事人远程网上立案意识不强,认为网上操作麻烦,在窗口立案简单、方便、踏实。故远程立案平台的影响面不够宽,普及率还不够高,立案件数并不多。

 启示二:开通远程立案并非“一劳永逸”。远程立案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把其当作临时性、应急性、甚至是“作秀式”的工作,忽视了“远程立案”的长效性机制建设。需要通过规则完善、技术推动、制度保障等方面的专门调查研究,找出实践中问题背后的原因,并有序推进,以达到“远程立案”服务民众、司法为民的预期目的。

 启示三:法院审判职能延伸的网络化触角。法院审判职能在互联网上的延伸很容易折射出一些司法能力的不足。法院的工作质量或者法官的能力水平出现问题,或工作出现疏忽,就有可能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对法院来说把握好审判职能的度、提高审判工作的质尤为重要。

 启示四:远程立案的立法难题。相关诉讼程序法没有对远程立案与网上立案查询予以确立,法院立案工作是诉讼程序中重要环节,法院立案应当按照诉讼法确定的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完成;网上远程立案作为一种新兴的立案方式,首先应该弥补的便是法律或司法解释的空白,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规则依据,而不是各自法院自成一套的规则体系。如前文提及的美国,凡是实行网上远程立案的州,一般都会颁布有相关的法院规则,甚至在一些还没有实际实行网上远程立案的州,州法院也颁布了规范网上远程立案的法院规则。因此,要重视解决网上立案、远程立案的规范性,应通过立法或专门的司法解释明确网上立案的法律地位及依据,从法律上明确网上立案的案件受理范围,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宜通过网上立案等内容。

(二)对策建议

人民法院开展远程立案不是“赶时髦”,不是“走秀台”,而是切实要紧紧围绕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这“六难三案”问题等热点、难点问题,从群众利益出发,切实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切实延伸工作职能职责,切实转变作风,切实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庄严承诺,从而实现司法为民广度、深度维度的融合统一。我们建议:

一是远程立案的系统功能完善。我国未建立统一的远程立案与网上立案查询系统与专门的信息平台,因此,各地法院需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大技术投入和保障,使当事人的远程立案申请更快的得到办理,并确保远程立案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同时,远程立案系统不仅要能在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和设立的远程立案查询咨询点进行操作,还需向多元化发展,如跟现在已经普及的智能手机或者平板电脑相结合,使远程立案系统程序能在这些平台上运行,用户可以通过这些移动设备运行远程立案程序,并按照相关提示,填写立案信息,再结合移动设备上的拍照功能,将诉讼状、证据材料、身份证等资料进行上传,就能完成相关立案申请。

二是规范和完善远程立案的程序。及时收集和征询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对远程立案的意见建议,简化远程立案程序,优化远程立案系统,并派专人根据网上立案信息,及时跟进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诉求问题,减少当事人诉累,切实发挥便民、利民作用。

三是完善远程立案“绿色通道”。在立案窗口开通远程立案“绿色通道”,方便群众诉讼的目的,增强诉讼当事人网上立案意识。在诉讼费缴纳问题上可以跟财政、银行等相关部门协调,制定符合相关规定的网上支付模式,开通支付绿色通道,使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能更便捷的支付诉讼费,让群众少跑路,少花钱,少受累。

四是探索人民法庭的远程立案窗口试点。在欠发达地区当事人的信息化应用能力和水平本身有限,再加上缺少必要的信息化终端设备,远程立案使用率不高。因此,需要提供充足的资金、设施、技术保障在基层法庭、县区政务服务大厅等设立远程立案终端设备,以更好的推广远程立案的操作和运用,扩大远程立案知晓率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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