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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的特征及其功能定位
时间:2014-04-11 12:05:12    作者:宫鸣    来源:济源市人民法院

法院文化建设是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必然抉择,是新时期法院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同时也是一项系统而长久的工程。

笔者认为,法院文化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点:一是主体性。法院文化是以法官为主体和代表的审判人员的文化,是法官这一特殊群体所共有的思想观念、行为模式和生活方式以及其在物质上的体现。它是法官的文化,是法官群体的共同意识,是维系法官职业共同体的精神纽带;决定着法官的价值取向,支配着法官的行为选择,制约着法官的思维和判断,影响着法官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二是法律性。法院文化是法律文化的缩影和代表,要突显法院自身的司法规律,突出公正与效率这一司法永恒的主题,要突显法官思维方式的非自主性和逻辑性,突出法官行为方式的程序性和相对封闭性,显示法官道德良知的崇高性和知识系统的专门性,展现法官审美情趣的严肃性和言行举止的严谨性。三是精神性。法院文化是精神的文化,重在发展内涵,增强素质,营造氛围,提高品位,展示形象,培育精神;重在培育一种体现法院根和脊梁、魂和神韵的精神,凝聚一种激励法官积极向上的力量,成为一种增强法官职业归属感、尊崇感和获取法院社会知名度、美誉度、公信度的表现方式。四是特色性。法院文化以其法院特色而区别于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军营文化等。前面讲到的法律性是其特色性的表现之一,此外不同地区法院的文化自有不同,即所谓的地域性,需要融入不同的区域背景、历史传统、人文因素等,以形成自己鲜明的个性。五是渐进性。法院文化必须经过长时间的积累与积淀,不可急功近利,一蹴而就。它既是几千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和世界先进法律文化的交汇和融合,也是立志于献身法律事业的法官们在司法实践中的主动创造与弘扬,必须经过长期的启迪、教化、灌输与规范,必须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培植和时间积淀,最后内化为一种习惯,升华为一种力量,形成为一种传统。

法院文化的功能定位可以概括为以下五点:一是导向功能。法院群体中的个体总是根据法院倡导的价值观来摆正自己的位置并作出自己的行为决策的。先进的法院文化可以通过整体的价值认同来引导法院工作人员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等,使他们在文化的深层次上自觉地结成一体,朝着一个共同的目标努力。二是凝聚功能。现代社会中,将个体凝聚起来的力量并非生物的力量,而主要是一种心理的力量。先进的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的粘合剂,能使每一个体产生一种强烈的向心力和对法院的认同感、使命感、归属感和自豪感,并自觉付诸行动,从而凝聚人心,集合战斗力,增强司法能力,获得整体效应。三是约束功能。约束分为硬约束和软约束,硬约束是一种制度的约束,规范的约束,外在的约束;软约束是一种文化的约束,内在的约束,无缝的约束。硬约束有一定局限性,难以穷尽所有情形;文化约束是一种更高深层次的精神约束,更为有效。接受了先进法院文化的影响和熏陶,法院群体及其成员对其社会责任感和法院未来发展等精神要素有了更透彻的领悟和理解,使自己的思想感情和行为方式与法院整体价值目标保持相同取向,从而自觉地约束个体行为,有效防止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四是激励功能。优秀的法院文化使法院群体成员深知其所在组织及自身存在的社会价值和意义,进而产生职业尊荣感和崇高使命感,激励他们奋发向上,以高昂的士气勤奋工作,忘我工作。五是感召功能。法院文化一旦形成比较固定的模式,就会通过各种渠道对社会产生深远影响。先进的法院文化能够展现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让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更加了解法院和法官,增加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认知、信赖和赞许程度,不断增进社会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从而推动法院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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