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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手”味精与“美女”味之素的商标纠纷案
时间:2015-05-13 16:33:18    作者:北京师范大学 刘奕彤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

味精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调味料。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美女”牌味之素畅销中国。20世纪20年代初,吴蕴初研制出国产味之素,定名“味精”,建立天厨味精厂,注册商标“佛手”,与日本“美女”牌味之素竞争。因“佛手”牌味精为国货,物美价廉,市场销量节节攀升,使得“美女”牌味之素的销量日渐走低。1924年,日本人为挽救现状制造了一起事端,引发了中国“佛手”牌味精与日本“美女”牌味之素的商标纠纷。

“佛手”味精的诞生

吴蕴初,被誉为“味精大王”,1891年出生于江苏省嘉定县,少年时代就读于上海兵工学堂,因刻苦好学而受到德国籍教师杜博的赏识。毕业后,吴蕴初到江南制造局实习一年,随后回到母校兵工学堂化学科谋了一个助教的职位。1913年,上海兵工学堂停办,吴蕴初经杜博举荐到汉阳铁厂担任化验师,1916年升任该厂附设的制砖厂厂长。不久,汉阳兵工厂聘他担任理化课和制药(制炸药)课课长。一战期间,化工原料短缺,燮昌火柴厂在汉口筹办氯酸钾公司,聘吴蕴初为工程师兼厂长。1920年,在上海创办炽昌牛皮胶厂并任厂长。吴蕴初身兼数职,成为汉口化工界的技术权威和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的人物。

20年代初,外国商品大量涌入中国,日本的“美女”牌味之素颇受中国人青睐。在上海、大连、广州等城市,“美女”牌味之素的广告遍布大街小巷。早在1865年,德国化学家里德豪生(Ritthausen)就在蛋白质水解过程中分离出一种具有强烈鲜味的物质— 谷氨酸钠,但没有将这一成果应用于工业化生产。第一次世界大战前,日本科学家池田注意到里德豪生的这一发现,成功从海藻类植物中提取出了谷氨酸钠。随后池田便与日本铃木商社合作,以“味之素”为品名,“美女”为商标,大量生产并投入市场,不仅风靡日本,也占据了中国和南洋的广大市场。

“美女”牌味之素的畅销引起了吴蕴初的注意,他想如果中国人能够制造出自己的味之素,就可以抵制“美女”牌味之素在中国的销售,同时也可以发展中国的基础化学工业。1920年初,吴蕴初将买来的味之素作为研究样本,开始在自己家中潜心试验。他凭借在化工领域丰富的工作经验,加上坚持不懈的试验,历时一年有余,终于从面筋中提炼出白色结晶物质,味道与味之素毫无分别。随后吴蕴初与张崇新酱园老板张逸云商量联合办厂事宜,决定由张逸云出资负责经营管理、选址建厂等事,吴蕴初负责技术生产、工艺流程等事,创办了中国的“味之素”生产厂。办厂之事已定,产品、工厂、商标都需要名称。吴蕴初想到,最醉人的酒叫酒精,最甜的东西叫糖精,最鲜美的调味品就叫“味精”,取“味之精华”的寓意。为了宣传其珍奇美味来自天上庖厨,则以“天厨”二字为厂名,商标定名“佛手”,寓意只有佛手才能调理出如此鲜美的味精。1923年8月,吴蕴初、张逸云以天厨公司经纪人的名义正式向北洋政府农商部呈请“中国天厨味精制造无限公司”注册登记,11月23日,农商部发布训令一零五一号批准。根据《商标法施行细则》第三十六条第四十类,归入酱油精液类产品。经由北京商标局将所出品的酱油精液上所用的佛手商标审定公布,载在《商标公报》第二十三期,并且领第一八九八号商标注册证。品名“味精”、商标“佛手”也在1924年1月向北洋政府农商部商标司进行了注册登记,该年底被商标局核准注册。

为了使“佛手”牌味精迅速打开市场,吴蕴初等人以“天厨味精,完全国货”,“胜过日本味之素”,“价廉物美,欢迎试用”等广告大加宣传。以面筋作为原料的“佛手”牌味精比以鱼类、海藻为原料的“美女”牌味之素的成本要低廉许多,且味道鲜美,上市后便畅销上海,获得了丰厚的利润。从1923年年底开始,“佛手”牌味精年产量由原先的几百公斤,发展到3000公斤,打破了“美女”牌味之素的垄断地位。产品销售范围不仅扩大到国内各地,还远销东南亚各国。

“佛手”与“美女”的商标纠纷案始末

“佛手”牌味精的发展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日商眼见“美女”牌味之素市场份额减少,情急之下铃木商社向北洋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吴蕴初的味精工艺是抄袭日本的,不能算作发明和自有专利,应当予以取消。日商的用心很明显,他们要打击中国国产味精产业,从而使“美女”牌味之素独霸中国调味料市场。

很显然,日本的论断根本站不住脚。日本人是从鱼类或海藻中提取谷氨酸钠,吴蕴初是从中国的谷类植物淀粉中提取出谷氨酸钠。二者所用的原料不一样,提取的工艺和方法也不同。吴蕴初从面筋中提取谷氨酸钠的方法是:首先将面筋加水过滤,提取面筋。再将面筋置入容器,加适量盐酸后加热使之水解。待面筋水解呈液体状态后,再滤,随后又进行真空滤,使其酸性成分减少到一定程度而呈固态,然后向固态面筋中加氢氧化钠和水,中和掉其中残余的酸。于是面筋呈现透明状,但仍有面粉原有的色素。为了消除这些色素,再用炭过滤一次,于是,透明固态的面粉又变成液态,向液态面筋中加入酒精,便开始出现沉淀物。最后,将沉淀物放置在离心机中波动,等酒精挥发完,就得到了白色的结晶颗粒。

而日本人提取谷氨酸钠的方法是严格保密的,吴蕴初也从未见过日本人的提取工艺。在研制味精初期,吴蕴初曾试图托朋友从日本搜集一些资料,可是带回来的全都是广告宣传之类的东西,并没有关键性的技术、方法和数据。吴蕴初欲去铃木商社在沈阳开办的分厂参观也遭到拒绝。可见日本人对专利保护非常严密,是不可能让他人了解他们的整个工艺过程的。吴蕴初从面筋等谷类中提取谷氨酸钠,与日本人相比属于从不同原料里用不同的工艺生产提取出同样的产品,吴蕴初的“味精”完全能够获得自己的专利。

但是日商并未就此妥协,他们通过日本驻华大使馆正式向北洋政府农商部商标局提出抗议,声称“佛手”牌味精品名“味精”两字与“美女”牌味之素广告中的“调味精品”四字相似,铃木商社要求北洋政府商标局取消“佛手”牌商标的注册以及“味精”二字。同时还提出要将“调味精品”四字作为铃木正式商标外的联合商标注册,禁止中国厂商使用。很显然,日方的要求构不成起诉的要件,但是根据北洋政府1923年《商标法》所规定,呈请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合格后,“应先登载于《商标公报》,俟满六个月,别无利害关系人之异议,或经辩明其异议时,始行核准”。对商标局的核准不服,可以提请商标局再审查。若再不服,可以诉愿于农商部。因为日方的异议提请是在《商标法》所规定的时限之内,北洋政府也不得不受理此案。农商部商标局遂向天厨公司发来函件调查天厨“味精”的品名来源。这件事情让吴蕴初等人感到异常棘手,因为商标是商品的标志,它是区别不同商家生产或经营的同一或类似商品的可视性显著标记,是联系商品与消费者购买行为的纽带,会直接影响商品的市场效应和生产商的经济利益。如果商标的合理性被否定,也就从市场上切断了该商品的合法存在性,商品乃至整个企业都会面临危机。

为应对危机,吴蕴初和同事一起研究了北洋政府于1923年颁布的《商标法》,其中第三十九条“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于同一商品,或使用附有他人注册商标纸容器包装等于同一商品”,应当“处一年以下之徒刑,或五百元以下之罚金”。他们据此判断:其一,“佛手”牌“味精”并没有直接运用“味之素”的品名,当有权使用“味精”作为产品名称;其二,日本味之素的商标为“美女”,天厨味精的商标为“佛手”,二者完全不同,后者并非使用前者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其三,“佛手”牌味精的包装图案也没有抄袭日本“美女”牌味之素的包装图案。而日商提出“味精”二字是仿冒了“美女”牌味之素的宣传广告语,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脚,因为宣传广告语不在注册范围之内。

于是,吴蕴初连夜写信给当时农商部局长、旧时同窗吴匡时讲明缘由。与此同时,他还召集各股东商量解决办法,决定派经营部经理王东园,北上北平,到农工商部、外交部和商标局说明事实真相。除此之外,也积极通过报纸来澄清事实并驳斥日本商人蛮横的行为。一时间上海各界议论纷纷。恰值此时,五卅运动爆发,反日风潮遍及全国。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商标局的评定、农商部的评决等环节,最终由商标局驳回了铃木商社的无理要求。“美女”牌味之素本来就因价格高于“佛手”牌味精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而抵制日货运动一起,全国各地以及南洋的爱国华侨原来使用日本味之素的,也都改买“佛手”牌味精。“美女”牌味之素撤离了绝大部分的中国市场,最后只在日军控制的东三省销售。

“佛手”打败“美女”之后,迅速占领了国内及南洋市场,到1928年,年产量高达5万多公斤。为了确保生产技术不被同行仿冒,同时在欧美市场打开销路,1926年,吴蕴初与张逸云就味精的配方、生产技术等通过大使馆向英、法、美三国申请专利。1926年4月15日,英国专利署通过中国驻英大使馆,向吴蕴初颁发了由专利、设计与商标主办大臣W.S.贾勒特签署的专利号为第269576号的专利证书:“根据本文件授予该专利权获得者特别许可权、全权、独家特权于代理权⋯⋯”美国在1926年10月26日也向吴蕴初颁发了专利证书:“故授予上述吴葆元(吴蕴初原名)及其继承人或受让人本专利证书,从授予日期起为期17年。在全美境内有利用与出售上述发明之专利权。”随后,法国在1927年4月14日也颁发了专利证书:“为味精制造的改进向吴葆元颁发自上述记录日期起为期15年的专利发明证书。”吴蕴初向英、美、法三国申请的味精发明专利,是中国化工厂产品在国际上首次获得专利,对中国化工史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天厨厂的“佛手”牌味精商标作为我国味精行业中最早使用和注册的商标,至今已经发展了90余年,其生产技术全国一流,年产量也保持较高水平,成为国产味精行业中真正的常青树。

案件启示

首先,通过“佛手”牌味精与“美女”牌味之素的商标纠纷的解决可以看出,吴蕴初等人在商业经营中已经产生了主动运用法律来维权的意识,对法规条文有所理解,并具有应诉的能力。国人法律维权意识的觉醒,也是我国民族工商业者经营意识近代化的表现。

其次,“佛手”牌味精与“美女”牌味之素的商标纠纷既是经济领域上的涉外商标纠纷,也已经演变成为一个社会事件,它的发生和结果无不与国货运动交织在一起。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中国民族工商业快速发展,民族商标大量出现,给外商对在华商品市场的垄断带来巨大冲击。为了攫取垄断利润,外商在华企业利用各种方式打击中国民族企业,对商标提起诉讼就是一种方式。在这种情形下,许多有识之士认识到实业与国家存废的关系,提倡“发展生产,推销国货,抵制洋货,推进民族工商业发展”,在各大城市开展国货运动。在上海,民众对日货的抵制情绪无疑对天厨味精厂的发展极为有利。在本纠纷案中,吴蕴初也利用国人的爱国热情,以当时上海各大报纸为媒介,澄清事实,控诉日商的行为。五卅运动的爆发无疑也成为催化剂,侧面推动了本案的诉讼进程,甚至影响到最后的判决结果。

再次,制定和完善商标法至关重要。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施行的《商标法》中指出,该法兼用“使用在先”和“注册在先”两原则,规定“二人以上于同一商品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标各别呈请注册时,应准实际最先使用者注册”,否则,“得准最先呈请者注册”。但是该条没有界定“近似之商标”的范围,因此不同人在对“商标近似”的把握上也不同,这涉及到商标名称、图案、意义、各组成部分等不同层次上的“近似”。“佛手”牌味精与“美女”牌味之素的商标纠纷中,日商指出“味精”与味之素广告中的“调味精品”相似,实则钻其漏洞,试图混淆概念。可见当时相关的法律条文本身就缺乏明确的解释或界定,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完善。因此,从1923年开始,政府不断对《商标法》进行修订,规范其诉讼及审判程序,专门设定技术审查员制度等,从而不断健全相关立法。

最后,除了制定完善法律之外,政治环境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本案中北洋政府商标局驳回铃木商社的无理要求,不可忽视受到国货运动的影响,以及社会各界舆论的强大压力对审判结果的影响因素。事实上,北洋政府对外不能完全独立自主,因此在处理涉外诉讼时,针对我方利益与他方利益时,会有太多的政治顾虑,很多时候难以客观、公正地维护民族企业的经济利益。主权独立是在面临涉外纠纷的时候可以公平地主持正义的前提。政府不仅要制定制度和完善法律,还要真正承担起管理、实施、保护制度与法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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