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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刘廉彬自缢案与现代法医制度
时间:2014-07-16 10:28:50    作者:黄瑞亭    

上世纪二三十年代,新闻自由、女权运动和司法改革都是相当活跃的领域,有关敏感话题的炒作往往在一夜间“全国沸腾”。当时,直系军阀内部权力争夺激烈,于1922年时任财政总长的罗文干卷入一场冤狱,终因“没有任何证据”而被无罪释放。之后,他在《北京晨报》发表《身受之司法滋味》一文,呼吁进行司法改革。同时期,中国现代法医学创始人林几在《北京晨报》发表《司法改良与法医学之关系》一文,呼吁废除旧法检验,发展现代法医学。本来这些社会大背景与具体案件挂不起钩来,但是,一经媒体、社会团体与某种热议话题联系起来,就弄得沸沸扬扬,而刘廉彬自缢案就是这样。

案发

1923 年春,时年30岁的四川泸县女子刘廉彬经同乡王德全、李文彬介绍,独自前往无锡,在贺康(又名贺亚宾)开办的蚕种培育场料理春蚕。7月15日清晨,蚕种培育场仆人秦妈久呼刘廉彬起床不应,推门而入发现其已在屋内自缢身亡。场主贺康随后赶到,并于第二天致电王德全、李文彬,称刘廉彬病亡。王德全等人奔告刘廉彬之弟刘亮生,同乡穆济波、黄绍绪、张万杰等,于16日晚间赶赴无锡。

众人抵锡后会晤贺康,得知刘廉彬系自缢身亡,但他们发现贺康所言与电文不符,且时隔二日仍不报官检验。随后众人又在刘廉彬屋内找到遗书三封,其中一封写道:“人生不幸,未有如我者,卅年来清白,今日不死,此生前途不堪设想。死了死了,无他虑了。”

刘廉彬的自杀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热议。无锡当地报纸随后进行了跟踪报道,上海、北京的各大媒体也陆续跟进,一个地方性的命案迅速转化为全国瞩目的公共事件,并且不断被放大。在妇女解放的时代大背景下,人们对此案作出不同的理解。媒体声援、抗议、申诉,制造了巨大的社会舆论,特别是女子职业、女性自杀、女权维护等敏感话题,扩大了刘案的影响。该案的尸体检验更成为焦点,由于采取旧法仵作检验,舆论和社会各界十分不满,纷纷提出质疑。

舆论

刘廉彬案之所以得到媒体的广泛关注,“女性”加“自缢”的案情是一个重要原因。1 923 年7 月1 8 日,《无锡新报》首先披露案件详情。刘廉彬之死?贺康之谎称病亡?遗书中“卅年来清白,今日不死,此生前途不堪设想”之语?一连串的疑问使这则看似普通的自杀新闻变得不寻常。新闻媒体还披露:“据贺康所云系十五日在床柱自缢身死,假令自缢床檐,柱弱断难胜重,足未悬空,何由致死?”公众对法医学并不了解,认为“床柱脆弱不能承重,且高度不足尸身不能悬空,显然刘廉彬非自缢身亡。如果刘廉彬非自杀,那只有一个结果,是他杀,而凶手就是隐瞒真相的贺康。”自杀还是他杀,脖子上痕迹是重要判断依据。于是,请求开棺验尸。

这时,公众开始对检验感兴趣并寄予希望。媒体更是对验尸过程进行了报道,并指责为什么不请法医而是仵作尸表验尸?值得注意的是,几乎所有的媒体在报道中都留意尸身形状:“将衣裤完全剪去后,尸身完全暴露。全身现青紫色,乳部并不高耸,乳头已经腐烂,阴户腐烂翻转,大肠流出六七寸,两腿均未伸直。”刘廉彬生前是否遭遇强暴?自缢是否仅仅是假象?每个人都在根据自己的经验,而不是根据法医科学进行判断。有人认为刘廉彬是被人强奸后勒毙身亡:“兹就左面紫肿推想,自出当日强奸时贴席捺碰成伤,故眼亦随闭,且右眼睁突,显系抵抗无力怒视所致,况左腕绳痕,阴户腐烂,下衣血液淋漓,种种铁证非强奸而何?综上,女士之死实出强被奸污,可断言也。”本来,用法医学死后尸体现象可以解释的问题,被放大到“性”这一私密话题,更加引起了全社会关注。

维权

刘廉彬案发之时正直妇女解放运动兴起,女子教育、女子就业的呼声很高。刘廉彬千里迢迢来到无锡就业,在公众眼中无疑是妇女解放者。因此,从社会影响角度来说,刘廉彬的自杀就不仅仅是一起普通的女性自杀。于是,1923年7月29日,《无锡新报》《时事新报》同时推出专刊,就刘廉彬之死进行了大讨论。

《时事新报》发表《刘廉彬女士惨死问题特号发刊词》:“这兵戈扰攘的时代,死一个小女子,本算不得一回什么大事,然而我们偏为刘廉彬女士惨死一事出专刊,是什么道理呢?刘廉彬虽然是一个四川人,然而这次惨死,确含一个顶大的女权问题。妇女问题,现在才有点萌芽,妇女问题中最要紧者为职业自由、教育自由、婚姻自由等等。凡此皆要个人亲身去做,然而一到社会去解决此事,就有谋毙惨杀之事,还有人敢到社会做事吗?”

《无锡新报》写道:“刘廉彬案固是一件轰动社会的大案,但是在我们无锡,每年发生的大案,不止一件,为什么我们对于别的不加讨论,而偏要讨论刘案?”“刘廉彬一定早和贺亚宾有了关系,一个孤男,一个寡女,同住在一起,如何能保得住清白?况且贺亚宾是一个性喜渔色的男子,刘廉彬又是一个三十未嫁的女子。本来,男女应当有界限,男和女怎能在一起做事?剪了头发善写白话文的刘廉彬,不远千里从四川到锡缢死,究竟受谁的影响?”后来有个叫王季同的调侃:“无锡人贺康,办了一个蚕桑传习所,四川女子刘廉彬做他的帮手。大概因为两性恋爱问题,刘廉彬上吊死了,刘家人上告贺康逼死她。初审判了,贺康被提到苏州司前街监狱。一天黄昏,贺忽然倒下,主管人把他救醒。醒后问贺,贺说看见了刘廉彬。”言下之意,刘、贺原是谈恋爱,够不上贞节或维权。

1923年8月31日,一位叫晏始的在《妇女杂志》上说:刘廉彬的死无外乎三种可能,一是因被贺康强奸作抵抗,因而被贺康勒毙(仵作检验是自缢,没有法医参与,也没有解剖记录);二是被贺康用术强奸而羞愤自缢;三是受贺康诱惑与之私通,后来觉悟贺康不良,因而自缢。“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她的死也不过钦佩其勇敢,决不能像从前片面贞操论加以三贞九烈崇拜,甚至援照所谓《褒扬条例》去请政府褒扬。”如果是第二、三种情况,那么“这样的女子即使不谥之为愚,也应该谥之为懦。”《无锡新报》看到刘案的社会负面影响:“本案案情的研究和昭雪刘女士的冤抑等,是法官、律师、刘女士家属的责任,我们可以不闻,但这种舆论有无价值?本案将受什么影响?应当如何补救?这些都是社会上的事。”

审理

刘廉彬之弟刘亮生以尸亲名义,在刘廉彬死后第三天具状无锡法院,请求验尸。县法院接报,派俞承法官带仵作前往验看,尸表验得刘廉彬确系自缢身亡。尸亲不服,委托律师李宗唐等致电苏州高检厅提出复检。

1923年7月19日,刘亮生在李宗唐的陪同下前往苏州,向高检厅投状。检察官严彭龄命令复验。7月21日,地检厅检察官张宗庚到锡。苏州高检厅还聘请苏州福音院院长和另一名西医会检。23 日,开馆复验。当日,围观人群数以千计,无锡当地报纸用整版篇幅记录验尸过程,《申报》《时事新报》《民国日报》《中华新报》《晨报》等也作报道。西医检验却以经验不足为由,表示不能断定是自缢还是勒毙,最后由张宗庚命令仵作就尸表检验结果和报尸状,仍定自缢。24日,川籍国会议员委托陈凤石律师到锡。26日,上海川籍国会议员21人联名致苏州高检厅和无锡法院电。27日,成立刘案昭雪委员会驻沪办事处。30日,川省议会会长及川籍国会议员19人致电江苏省长、省议会并转审、检两厅。国会议员代表向作宾、谢持则准备 8月1日面见江苏省长。

与此同时,社会各界也在为刘案声援。7 月22 日,《北京晨报》以《江苏无锡之大疑狱》为题报道刘案。25日,北大教授吴虞及学生黄日葵等数十人致电苏州高检厅。29日,北京二十余校在北师大成立刘案昭雪后援会。杭州、天津、南通、泸县等地也成立刘案昭雪委员会。但是,高检厅坚持刘廉彬是自缢身亡。各地同乡会分呈司法部和总检察厅要求三次复验。之所以提出复检,就是对旧法尸表检验不满。旅京川籍名流傅增湘、胡景伊更给江苏省长韩国钧拍去电报,请其饬令下属秉公处理刘案。迫于压力,韩国钧命高检厅再次派员侦查。高检厅严彭龄检察官到无锡后,召集双方进行了问讯,最终仍认定刘廉彬为自缢身死。8月31日、10月5日无锡法院二次开庭,均未当庭宣判。有律师搬出民国二年内务部发布的《解剖规则》第二条:“警官和检察官对变死尸体非解剖不能确知其致命之由者,指派医士执行解剖。”民国三年颁布的《刑事诉讼律》关于鉴定人资格等规定。法院对此未作相应回答,直至11月,无锡法院认定刘廉彬系自缢身亡,依据仍是仵作尸表检验结果,贺康有侵占财物、妨碍通信自由之罪,依律判刑两年。双方均不服上诉。此后,案件进行了二、三审。二审贺康获判无罪,但尸亲上诉,再次发回,维持一审判决。案件尘埃落定,但讨论仍在继续。

医界

刘廉彬案发生后次年,即1924年春,医学界一个以“汶”为笔名的学者在《中华医学杂志》第1期上对“无锡刘案”发表看法:1923年7月15日,某蚕种培育场女实习员刘廉彬突然“缢死”于自己住室内。各界怀疑她是被场主贺亚宾强奸后自尽或他杀。官方命仵作沈桂芳检验,认为是缢死。7月30日复验,也认为自缢。检验时有两名英籍福音医院医生参加,但都说没有经验,未表示意见。此案就此草草了结。医学界纷纷抨击:“为什么不用法医学而用《洗冤录》?为什么要用旧法尸表验尸而不解剖尸体?”

在刘廉彬案发生后第三年,即1926年,“汶”再次对旧法检验提出批评,要求在改良司法声中,应用和发展现代法医学。他还公开《致司法部之呈文》一文,力陈时弊,要求把废除旧法验尸作为改良司法的一项重要措施。一位叫姜振勋的学者则在《中华医学杂志》上发表《调查司法声中应注意法医之我见》文章。他认为,政府对我国法医学未作什么有意义的工作,“究其改良者,不过呼仵作曰检验吏;呼开业西医曰法医官。”在要求政府重视法医人才培养方面,“汶”讲得很清楚:“在司法部设立卫生专处,筹设法医专校,招取医学毕业生若干名,使之学习法医,聘请病理名师、法医专家为指导,并参与剖验,从事实习。数年后,人物辈出,不患用无其才矣。”有位叫“生疾”的学者在《吾人医事行政管见》一文明确指出:“在医学专科学校里的基础课中增设法医学,讲授医师法令,卫生行政大纲,医师应知的法律裁判医学。”可见,医学界渴望了解真相,渴望培养法医人才,渴望采用尸体解剖解决刘廉彬案。医学界看到了刘廉彬案问题的症结和解决的方法,因此渴望政府尽快进行司法改革,改用现代法医学替代旧法仵作尸表检验,以避免类似刘廉彬案的再次发生。

议案

这里所说的“议案”指“第三二四号中央政治局会议决议案”和江苏省政府提议于中央政治会议《速养成法医人才》议案。

提及这两个议案,就不得不说说其中的关键人物林几和罗文干。

1924年,林几被派去德国维尔茨堡医学院学习法医学,四年后获法医学博士学位。学成回国后,林几就开始筹办北平大学医学院法医学教室。直到1930年8月,该教室终于成立了,林几任主任教授,并开设法医学必修课,接受各地送检的法医鉴定案件。此外,1928年,林几还应中央大学医学院院长颜福庆博士邀请就中央大学医学院选址和法医学教室问题草拟《意见书》。林几旋即完成《拟议创办中央大学医学院法医科意见书》,并在《中华医学杂志》上发表。《意见书》写道:“考中央大学医学院,设在沪滨。而上海地居全国海线中央,交通极便,又为亚陆商埠之中心,万邦居民之杂处。虽该校开办未及二年,而内容颇完善,若得附设法医检验室及研究科于内,则实为最便。”

在林几创办北平大学医学院法医学教室的同时,司法行政部也在上海筹办“法医检验所”。1928年魏道明任司法行政部部长。期间,于1929年委托孙逵方筹办“法医检验所”,主要目的是建成后负责江苏、浙江两省法医案件。1931年10月,魏道明被任命为南京特别市市长。1931年12月,罗文干被任命为司法行政部部长,并委托林几筹办“法医检验所”。林几曾在《法医月刊》上这样介绍:“司法行政部有筹设法医机构计划。加之第三二四号中央政治局会议决议案,十九年(1930)七月设法医检验所筹备处于上海。并在真茹购地建屋,久未就绪。至廿一年一月,突以日兵压境,真茹被占,遂暂停顿。四月十三日,几奉部令接任筹办,改名为法医研究所。八月一日,法医研究所正式成立。”林几被罗文干任命为“法医研究所”第一任所长。林几改“法医检验所”为“法医研究所”,其中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培养高素质的法医人才,以解决全国法医案件的鉴定问题。

“第三二四号中央政治局会议决议案”指什么议案呢?我们再看看林几1928年写的《意见书》就更明白了。林几说:“此意见系因十七年(1928年)夏初,江苏省政府提议于中央政治会议,有《速养成法医人才》议案,经议决定交大学院办理。大学院批复中央大学,中大乃令吴淞之医学院核复。又在最近颁布国民政府纲领草案中关于司法部项内亦有《养成法医人才》一项。故颜福庆博士以其系专门研究法医学科乃瞩其草此。”

由此,“议案”所指“第三二四号中央政治局会议决议案”和江苏省政府提议于中央政治会议《速养成法医人才》议案,都与法医人才培养有关,一个是中央,一个是地方。刘廉彬案对两个议案有间接影响,至少与江苏省政府提议中央政治会议的《速养成法医人才》议案有一定关系。具体地说,国家已在酝酿法医制度改革,而刘廉彬案的讨论助推了这一进程。

启发

民国时期,法院受理的一个女子普通自杀案却能间接引发法医制度的改革。这样类似情形在历史上有过,如清朝四大奇案之一“杨乃武与小白菜案”。该案牵扯官员之多,令人触目惊心,而引发的原因也是仵作检验问题。该案后来由两江总督沈葆桢提出“仵作给予检验吏出身”的讨论和随后的检验改革,是为我国法医近代史的发端。在现代,也出现2001年的孙志刚案,此事件经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确认为收容所人员殴打孙志刚致死,案件引发了国内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使国家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促成了新法规的颁发。此外,佘祥林、于英生、浙江叔侄案等以及“监狱捞人案”都与技术鉴定和法医审查有关。因此,应亟待加强和发挥人民法院法医技术人员的作用,避免类似冤假错案的发生。

(作者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主任、主任法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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