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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死人命,还是通奸自杀
——以《病榻梦痕录》一案为视角
时间:2014-07-21 16:11:34    作者:刘文基    来源: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孙叶氏第一个丈夫在结婚十七年后死亡,第二个丈夫则结婚不到一年就死了。家中只有孙叶氏和雇工秦某,族人多次劝说孙叶氏改嫁,孙叶氏无动于衷,后孙叶氏派秦某向官府递交诉状,状告族人威逼自己改嫁,但案件还没处理,秦某不见了,孙叶氏也上吊自杀。曾经劝说孙叶氏改嫁的族长等人命悬一线,案件经过多个衙门多次处理越来越大复杂。汪辉祖看到案卷,火眼金睛,通过诸多细节,断定孙叶氏和秦某通奸,最终找到秦某,查明案情,族长等人得以保全性命。汪辉祖在其《病榻梦痕录》中记载了这一案件。

守寡自杀

新城县有个孙叶氏,时年三十七岁。孙叶氏起先嫁给一个姓黄的人,婚后十七年后,姓黄的死亡。时隔不久,孙叶氏改嫁,嫁给一个姓孙的人。不到一年,姓孙的也死亡了。家中只留下姓孙的和前妻所生的一个四岁的孩子,另外还有二十几亩土地。孤儿寡母,为了耕种土地孙叶氏雇用了一个姓秦的短工,共同劳动,相依为命。

孤男寡女,瓜田李下,孙叶氏的远房侄儿孙乐嘉劝说孙叶氏辞退秦某,另外雇佣人员,以免得人们指指点点。孙叶氏虽然当面对于孙乐嘉的建议表示同意,但是,却迟迟没有辞退秦某。后来孙乐嘉问起来,孙叶氏解释说是拖欠秦某工资没有付清为由。后来,孙乐嘉又再次建议孙叶氏改嫁。孙叶氏也以说一时半会找不到合适的对象为由,没有同意,说是慢慢看。

后来,邻村有个姓周的人死了妻子,族长听到这个消息,就和孙乐嘉商量,要劝说孙叶氏改嫁给姓周的。秦某听到族长和孙乐嘉在商量让孙叶氏改嫁,就立即报告给孙叶氏。事不宜迟,先下手为强,孙叶氏立即指派秦某到县府衙门状告孙乐嘉、族长威逼自己改嫁。

孙叶氏的状子很快被县衙门接受,县官大人派出衙役通知一干人等到堂了解情况。出人意料的是,自告奋勇递交诉状的秦某竟然不辞而别。天有不测风云,真的祸不单行,不仅递交诉状的雇工秦某杳无音信,就是出谋划策、主动告状的孙叶氏竟然也悄无声息的上吊自杀了。

曲折命案

人命关天,状告孙乐嘉、族长威逼自己改嫁的孙叶氏上吊自杀,孙乐嘉、族长自然难脱干系。因为涉嫌威逼寡妇改嫁、逼死人命,孙乐嘉、族长身陷囹圄,锒铛入狱。

世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对于孙叶氏自杀一案,各级衙门官员也是众说纷纭,各说不一。县衙门认为孙乐嘉是案件主犯,孙叶氏是孙乐嘉的远房长辈、尊亲属,对于孙乐嘉应该按照“威逼亲疏关系较远的尊长”的罪名判处杖责和徒刑。府衙门认为,孙叶氏是丧偶寡妇,她自己不愿意改嫁,孙乐嘉和族长威逼孙叶氏改嫁,导致孙叶氏自杀身亡,应该按照“威逼寡妇自尽”的法律条文将犯人发配充军。等到案件报送到都察院,陈公大人提出,族长和孙乐嘉等商量让孙叶氏改嫁,他们的意图一定在于谋取钱财,据此可以推断案件另有隐情,因此委派钱塘县对于案件进行重审。钱塘县对于案件重审的结果,是将族长判处绞刑,判处孙乐嘉流放。对此,抚军大人提出,因为这个案子错综复杂,罪名也多次发生变化,决定将案件委派湖州府同知唐若瀛审理。

疑点重重

唐若瀛曾经担任过县令,和汪辉祖很熟悉。唐若瀛就将孙叶氏案件的卷宗材料给汪辉祖看。汪辉祖仔细阅读了孙叶氏案件所有的卷宗材料。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除了各级衙门官员已经查明的案件的主要情况,汪辉祖还发现了一些别的官员没有发现的影响案件根本性质的蛛丝马迹。

汪辉祖发现孙叶氏案件虽然经过多人多次审理,但是,不同官员、每一次审理都支离破碎,大相径庭。只有第一次审理的笔录记得非常详细,明明白白的写着孙叶氏脸上涂脂抹粉,上面穿着红色衣服,里面的衬衣也是鲜艳夺目。孙叶氏当时下面穿着绿色的裙子,里面的内裤也是红色的,穿着的套裤是花颜色的,脚上还穿着红色的绣花鞋。古代社会三从四德,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男尊女卑非常明显,妻子去世,丈夫只服丧一年,而丈夫过世,妻子却要服丧三年,服丧期间,自然是不能穿戴鲜艳衣服的,孙叶氏则反其道而行之,其中,必有原因,中间最有可能的就是心猿意马,红杏出墙,和人通奸。

封建礼教规定男女授受不亲,男女之间不能直接接触、言谈或授受物件,限制男女交往。儒家经典强调男女隔离与疏远,将妇女囚禁于一个狭小的天地,严防非夫妇关系的两性有过多的接触,不允许女子与非自己丈夫的任何男子发生爱情与性关系。但是,孤身一人守寡的孙叶氏,却和雇工秦某的卧室直接相连,毫无遮盖。孙叶氏家的卧室只有一间,里面是孙叶氏的卧床,外面就秦某的床铺,中间也并没有安装门扇隔离。

如果说,汪辉祖发现孙叶氏在丈夫去世不到一年,在服丧期间穿戴鲜艳衣服,怀疑孙叶氏形迹可疑,可能心猿意马。那么,孙叶氏和秦某的卧室直接相邻,则是更加直接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孙叶氏形迹可疑,可能通奸,而且,秃头上的虮子——明摆着,奸夫就是秦某。

看到这些情况,汪辉祖直截了当的对于唐若瀛说,孙叶氏这一案件的屡次审理都是舍本逐末,隔靴搔痒,孙乐嘉和族长不但不应该判处绞刑和流放,就连徒刑也不应该判处,只需要杖责一顿,就完全可以了。

洞察奸情

唐若瀛莫名其妙,孙叶氏这个案件,从县衙门、府衙门到都察院,经过多次审理,从都察院陈公大人到抚军大人,众多官员过问,从“威逼亲疏关系较远的尊长”、“威逼寡妇自尽”到谋取钱财,法律关系众说纷纭,从判处杖责、徒刑到流放、发配充军、绞刑,刑种也五花八门。各级衙门官员如此重视、过问,争议如此巨大的案件怎么能够轻描淡写、杖责一顿了事?

汪辉祖一本正经,有板有眼的说,孙叶氏和前夫黄某共同生活十七年,在前夫去世后不到一年,就改嫁他人。虽然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姓黄的和姓孙的都同样是孙叶氏的丈夫,而且,后来者居上,姓孙的在去世之前,他就是孙叶氏名正言顺的现任丈夫。按照三从四德的礼教要求,孙叶氏也可能为姓孙的丈夫守寡。

但是,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对于孙叶氏为姓孙的丈夫守寡这一问题,也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俗话说,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时间能够验证一切。虽然孙叶氏是姓孙的明媒正娶的,但是,孙叶氏和现任丈夫姓孙的共同生活的时间还不到一年,而孙叶氏和姓黄的前任丈夫共同生活已经有十七年之长。但是,令人费解的是,在姓黄的前任丈夫去世之后,不到一年,孙叶氏就改嫁和姓孙的现任丈夫结婚了。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日久生情,孙叶氏和姓黄的前任丈夫共同生活了十七年之久,孙叶氏也没有为姓黄的丈夫守寡,而是行色匆匆,在姓黄的丈夫去世后不到一年,就另行改嫁,远走高飞。而孙叶氏和姓孙的丈夫共同生活的时间只有短短的一、二年,孙叶氏又怎么可能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为没有什么感情基础的姓孙的丈夫守寡?

可见,孙叶氏不愿意改嫁,说是为姓孙的丈夫守寡一事值得怀疑。孙叶氏在丈夫去世不到一年的时间里面,在服丧期间,就穿戴鲜艳衣服,说明她心猿意马,水性杨花。过去,孙叶氏不会为共同生活十七年之久的姓黄的丈夫守寡,现在也根本不会为共同生活只有几年的姓孙的丈夫守寡。因此,孙叶氏不愿意改嫁,根本上就不是为丈夫守寡,而是另有原因。

瞄准奸夫

结合上面分析的,孙叶氏在丈夫去世、服丧期间穿戴鲜艳衣服,形迹可疑,孙叶氏和秦某的卧室显山露水,充分证明了孙叶氏形迹可疑,可能通奸。据此可以推断,孙叶氏之所以不愿意改嫁,并不是为丈夫守寡,而是舍不得雇工秦某,孙叶氏的衣着打扮就是证明,孙叶氏的死亡,也不是因为和族长威逼她改嫁,而是因为秦某不胫而走,杳无音信了。秦某已经对于孙叶氏说了多次改嫁的话,族长则始终没有和孙叶氏说,怎么可能因此导致孙叶氏自杀?

至于孙叶氏解释说没有及时辞退秦某,是因为拖欠秦某工资没有支付,也是自欺欺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支付工钱,秦某一个贫困男子,又哪里会一如既往,长年累月免费给孙叶氏干活?对此,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孙叶氏和秦某通奸。

事有凑巧,在孙叶氏委托秦某向县府衙门状告孙乐嘉和族长威逼她改嫁之后,秦某竟然不见了,并非偶然,而是事出有因。仔细分析,不难看出,秦某是做贼心虚,害怕官府发现他和孙叶氏的不正当行径,甚至于追究责任。因此,三十六计,走为上计,在递交诉状后,远走高飞,逃之夭夭。

偏偏就是这个偏偏,恰巧在雇工秦某不见音信之后,孙叶氏也上吊自杀了。雇工秦某的不见音信和雇主孙叶氏的上吊自杀,表面上面看起来似乎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件事情,互不相干。但是,分析了上面孙叶氏守丧期间的种种表现和她与秦某的卧室情况,就可以推断,孙叶氏之所以自杀,并不是因为孙乐嘉和族长的威逼改嫁,而是因她曾经朝夕相处、相濡以沫的雇工秦某不见了,姓孙的丈夫已经去世,雇工秦某也不见了踪影,这个家园对于孙叶氏再也没有什么意义,因此,孙叶氏上吊自杀。

迎刃而解

擒贼先擒王,因此,侦破案件的关键就是找到秦某。人死不能复活,孙叶氏已经死亡,不能再为案件作证,秦某仍然活着,可以为案件提供证据,只要能够找到秦某,案件应能迎刃而解。而对于这个错综复杂的案件,找到秦某自然不是什么难事。或许是因为过去许多衙门、官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根本没有想到秦某,秦某就逍遥自在,没事人一样,没有任何躲藏意识。官府不费吹灰之力,就将秦某找到了。

面对官府衙门,秦某做贼心虚,瓦罐里面倒核桃,承认自己和孙叶氏通奸。在自己按照孙叶氏的吩咐向官府递交诉状后,因为害怕官府追究而东躲西藏,逃之夭夭。但是,最终没有能够逃脱汪辉祖的火眼金睛。

如此一来,孙乐嘉逼死人命自然是子虚乌有,孙乐嘉和族长只是按照“不应为而为”的法律条文分别处以杖刑、枷刑。到这个时候,案件真相大白,逐级上报,也是一路顺风,轻松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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