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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无为”中的作为
时间:2014-12-29 16:46:39    作者:张勇    来源: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近日,最高院决定取消对全国各高院考核排名,而重庆高院、徐州中院等法院早在年初就取消不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质效考评,对法院工作只评估不排名,让考核成为“体检表”而不是“成绩单”。这一举措引起基层法院和法官的广泛关注,反映了司法体制改革中审判管理方式的新变化。近年来,为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质效,加强审判管理成为司法管理的重心之一,以审判质效管理、流程管理及法官绩效考核为核心的审判管理制度愈加精细和严密,一定程度上为上级法院指导下级法院提高审判质效,完善人民法院内部层级管理,发挥了积极的决策、指导和参考作用。但司法管理的强化细化,让下级法院和法官面临巨大的考核压力,下级法院不得不围绕审执考核的指标层层加码确保任务达标。这样靠过度定计划,压任务,让精细化考核成为评价案件质效、法官绩效的主要标准指标,造成下级法院和法官在办案中的唯数字论唯成绩论,出现为提高数字率而脱离甚至违背审判执行规律的现象,发生偏离公正司法的结果。

比如法官绩效考核中多受诟病的调解率问题。法院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空前加强调解,并通过绩效考核制定案件调解率考评法官办案,导致调解率水涨船高,而华丽数据背后却是多数调解案件并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即空调现象,“能调则调,不能调创造条件也要调”的主导思想和做法,也导致审理期限的不断延长,不仅影响当事人得到及时公正的法律救济,也会导致法官办案中的强制压调损害调解一方当事人权益。实际上,层层“压”出来调解率本就是失真的数字,偏离了审判基本规律,让法官为调解而调解,结果起不到案结事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反让司法公正受到质疑。所以,审判绩效考核需要弱化对审判工作的直接干涉,放松甚至取销对调解率指标的强制约束,让法官按照司法审判规律办案,在“放任”中去探索合理的调解率,总结出调解率合理区间,实现科学调控,避免法官为片面提高调解率任意拖长案件审限,强行压调等情况出现,在充分发挥调解导向同时,不至于因过度调解而偏离公正司法。

再如执行结案率的设定。执行难是多年形成的社会问题,解决执行难是个长期的系统工程。但一些地方力图朝夕解决执行难,强行压任务,定指标,搞排名,提高执行结案率,甚至规定95%以上的结案率,为了不被末位约谈和诫勉谈话,基本所有法院都会在层层的指标压力下“完成”执结率。但数字背后却是大量执行积案以债权凭证、中止案件继续存在,甚至摇身一变成为体外循环案件,换种方式继续存在,玩的就是数字游戏,问题没有解决,反而让各项任务指标考核失灵,甚至是胆大造假者受表扬,胆小认真者受批评,这样的考核考察不出实际成绩,考核不出实际能力,奖惩一旦失灵,就起不到应有的导向作用,破坏了正常的管理。

以上问题的出现和解决,关键在于不能依靠过度定目标、压任务进行审判管理。审判管理要放弃唯数字论的管理方式,减少对审判执行工作的过度干涉,弱化审判执行指标的具体设定和排名,更多以“无为”的姿态调控和指导审判实践,可以在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总目标下适度放权,放好水养好鱼,遵从客观规律,总结区间指标,科学进行管理。正如最高院对于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定位:审判管理要坚持服务审判的理念,尊重审判规律。要理好管理与审判的关系,既要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与制约,又要防止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审判业务部门及审判人员依法办案。要正确界定管理职能与其他职能的职责范围,管理要到位,又不能越位。

市场经济存在一双无形的手,即价值规律,尊重价值规律要求政府少参与经济活动,多提供企业服务。司法审判亦然,也有一般的规律,审判管理也需要减少直接干涉和管理,尊重和维护审判规律,要善于从“无为”中认识、总结和探索审执规律,为公正司法提供良好的服务。经济体制改革呼唤简政放权,尊重经济运行规律,司法体制改革也要抛弃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放弃不切实际的定计划下任务的管理方式,简化数字指标,弱化硬性管理,深化司法服务,为法官“松绑”,为基层法院“松绑”,在无为中有为,化无为为有为,逐步找到司法管理的一般规律,推进科学管理。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就是尊重司法规律,体现在审判管理中就是尊重审执规律,减少对审执工作的过度干涉,这种“无为”并非无所作为,而是尊重规律,认识规律,进而把握规律,运用规律,让审执规律充分发挥作用,实现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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