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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父母离异的未成年子女的司法保护
时间:2014-05-29 11:08:31    作者:尤铁梅    来源: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长期以来,家庭一直承担着未成年人抚养、监护的重要职责,是保护未成年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面临着新的挑战,多元的价值取向冲击着传统的家庭观念,父母忙于生计淡化了家庭功能、离婚率是上升残缺了家庭结构,导致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道防线遭受影响。

一、父母离异给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   

(一)造成未成年人心理严重创伤。离婚在现代社会虽然已经很普遍很常见,但是家庭完整格局被打破,对未成年人来说是痛苦的。此后,如果这些子女对环境变化的附和以及对发生重大变化的调整能力差,这种心理过于强烈和持久,就会阻碍、干扰他们正常人格发展,进而极易被外界不良因素所诱惑,引发犯罪。

(二)导致对未成年人有效监管缺失。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后,大部分都会重新组合家庭,往往会出现共同监管不能、共同监管不力甚至逃避共同监管责任的现象,从而导致对未成年子女监管的缺失。

(三)致使未成人缺乏有效的家庭教育。新组合的家庭,父母教育子女的方式适当性比原来家庭要差,亲子关系不太协调,有些子女的基本保障都会受到影响,存在过分溺爱、放任自流和教育方法简单粗暴的问题,未成年子女对家庭的满意度较差。

二、离婚诉讼中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一)加大调解力度。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调解和好,未成年子女将依然在原来熟悉的环境下生活,并且有自己的亲生父母教育和照顾;即使是调解离婚,也能有效地钝化父母之间的矛盾,也能相对减少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不利影响。

(二)选择合适监护人。法院可以从身体健康情况、经济收入、受教育程度、人品道德等方面对离婚双方作出综合评价后,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作出适当的裁判,道德品行优良往往比经济收入好、受教育程度高等条件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

(三)保留必要财产。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者双方都存在花钱无节制等不良行为,财产分割后,可能产生对子女抚养不利的情况,可以在财产分割上为未成年子女作出适当的保留,并对该财产的使用予以监督。

(四)灵活处理探望权。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教育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双方在道德品行、经济条件、健康状况等条件相对均衡的情况下,可以建立轮流监护模式,争取最佳监护效果,从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五)强化监护教育职责。在离婚案件审理期间,引入类似刑事诉讼中的法庭教育的环节,告知离婚双方对未成年子女应当承担的抚养、教育义务,尽量减少双方离婚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不利影响,教育双方共同做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教育工作。

三、刑事诉讼中对父母离异的未成年被告人的保护

(一)客观全面地社会调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从起诉书上很难发现与其他刑事案件的区别,如何获知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原因,社会调查至关重要,全面、客观、细致的社会调查报告,能够客观反映未成年人的犯罪根源,主观恶性的大小,为准确的定罪量刑提供必要的依据。

(二)适当地审判方式。采用特殊的圆桌审判方式取代传统的法庭审判,拉近法官与被告人的距离,消除未成年人进入法庭接受审判的恐惧心理,在相对轻松的环境当中进行诉讼。在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中,邀请关工委、妇联、教育部门等有相关工作经历的陪审员参加,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弥补法官教育的不足。同时,要依法为离异家庭的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保障期合法权益。

(三)深刻地法庭教育。一般的未成年人犯罪往往呈现激情犯罪多、共同犯罪多的特点,这主要是由青少年的性格特点决定的。离异家庭生活的未成年人往往有孤僻感、自卑心理,得不到完整的家庭教育和温暖,导致心理扭曲,不喜欢与人交流,犯罪也呈现出单人作案多的特点。针对这种特殊情况,法庭教育应当以心理疏导为主,教育未成年被告人树立阳光心态,必要时可以引入心理干预机制,邀请心理学专家参与教育,以提升教育效果。

四、社区矫正中对父母离异的未成年缓刑犯的保护

(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的需要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性工作。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案件情况及未成年犯的情况比较了解,在缓刑犯参与社区矫正期间可以发挥联络作用,及时将未成年犯的所有信息及时与执行机关共享。司法行政部门将执行缓刑的未成年犯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及时向法院反馈,便于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者调整社区矫正方式方法。加强与司法部门、未成年缓刑犯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或者工作单位的沟通联络,形成多方参与的帮教网格,及时掌握其相关信息,有利于提升矫正的效果。

(二)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要求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而现实中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主要是由乡镇司法所,甚至是村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担任,这样的社区矫正人员工作能力明显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而且实际工作当中,社区矫正往往流于形式,对参与社区矫正人员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管。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使之不断更新知识,熟练正确地运用矫正工作方法和技巧,适应新形势下社区矫正的工作需要。

(三)加强判后释法和回访帮教。未成年缓刑犯在参与社区矫正期间,应限制其活动范围并界定其所在地域,并明确告知,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参与社区矫正的缓刑犯,一直固定在一定范围内活动也不切实际,仍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不同类型的人员,为保证社区矫正效果,可以通过经常回访未成年犯的形式,及时向未成年缓刑犯宣讲相关法律法规,教育他们认真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提升社区矫正实效,使未成年犯尽快回归社会。

父母离异的未成人由于身心发展和生活环境的特殊性,在成长的道路上需要更多的关心和爱护,在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要注重能动司法,对这个特殊群体给予特别的司法保护,有效实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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