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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7.25 179 出版日期: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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谱写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新篇章

文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 彭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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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系统化的顶层设计,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目前,我国司法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一批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司法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呈现出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和精准落地的良好态势,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稳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不断增强。

近年来,人民法院认真落实中央司法改革决策部署,坚定不移地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推出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可以说,当前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蹄疾步稳、卓有成效、亮点纷呈。相比于以往,人民法院本轮司法改革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直接触及司法体制的深度改革,改革的力度、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

窥一斑而见全豹,本文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两项备受社会关注的基础性、关键性重大司法改革为例,试对本轮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进展和成效作一粗线条式的宏观勾勒。

司法责任制改革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领域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也是人民法院本轮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对其他改革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基础性作用。2015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强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目前,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正处于全面推开的重要阶段。应当说,人民法院当下深入推进的司法责任制改革,抓住了司法改革的关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有助于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大大提升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的获得感。

司法作为国家定分止争、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之重器,理应拥有崇高的公信和权威。司法责任制相当于在法官头上悬了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旦案件质量出现问题,尤其是造成冤假错案,那么不管办案法官退休、调离抑或升职,都将依据实际职责承担必要的行政或法律责任。这显然有助于增强法官的自律意识、公正意识和廉洁意识,消除办案之后不负责任的侥幸心理。法官在行使司法权力时,势必会认真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进而会对提高司法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强化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司法责任制改革直接关涉广大司法干警的切身利益,是深化司法改革的“硬骨头”。很大程度上,司法责任制改革改的是体制机制,动的是利益格局,需要积极稳妥推进,尤其是要防止在推行中遇到阻力而走样变形。这就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对司法人员的追责要区分情况,做到宽严适度、不枉不纵,决不能搞“一刀切”式的全盘追责或者不问青红皂白式的简单追责。这样的追责不仅会挫伤司法人员的积极性,还可能削弱司法机关自我纠错的动力和勇气,不利于冤假错案的纠正,而且也达不到追责的目的和效果。即使发生了诸如聂树斌案这样的冤错案件,对法官等司法人员的追责,也应当实事求是,应该放在冤假错案发生时所处时代和社会的历史条件下去分析,不能离开对历史条件、时代背景的全面认识和对司法规律的科学把握。不能用今天的时代条件、认识水平、司法标准去衡量和苛求以前的司法人员,不能把冤错案件的发生简单归咎于司法人员个人。与此同时,还要处理好司法责任与责任豁免、依法问责与司法保障的关系。只有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因重大过失造成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特别是对因刑讯逼供、打击报复、徇私枉法、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情形造成冤假错案的,才应严格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日前,继“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强调以庭审实质化改革为核心,以强化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和律师辩护为重点,着力推进庭审制度改革。这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和要求、破解当前制约刑事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和建立健全冤假错案有效纠防机制所作的重要努力,对于切实发挥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司法公正,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解决长期以来影响和制约刑事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性问题,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调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着眼于提高庭审质效,并非要求所有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恰恰相反,这一改革要求完善繁简分流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难案精审”“简案快审”,将更多司法资源用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从而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就此而论,当下如火如荼推进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恰恰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举措,其目的在于构建速裁程序、刑事和解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有序衔接及繁简分流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破解“案多人少”难题,从而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庭审的质效。不难理解,对于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因对定罪量刑均无争议,在实体上对其予以从宽处理的同时,在程序上理应尽量简化庭审,避免繁冗流于形式,从而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多地用在重大疑难有争议的案件上,以真正发挥庭审的功能和作用。这显然有助于推进庭审实质化,必将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从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从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到完善司法便民利民和司法民主机制,再到增设巡回法庭、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积极探索公益诉讼和环境资源审判改革等服务保障大局的改革举措,近年来,人民法院正呈现出用改革的方法促进法治、以法治的方式深化改革两者相得益彰的良好态势,司法改革的红利不断释放,司法改革的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民众。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号角已经吹响,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有理由相信,人民法院已经或者正在推出的一系列重大司法改革举措,必将释放出更大的改革效能和更多的改革红利,为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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