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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星期三

《中国审判》2017.24 178 出版日期:20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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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护制度的立法创新与完善

文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赵晓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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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自2017101日起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在监护制度部分完善了成年监护制度,并把监护人范围扩大到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和有关组织,这是中国监护社会化的标志。但是,随着国民个人财富的增长和财产形式的多样化,缺乏专业理财资质的监护人容易给被监护人的财产造成损失,且现有监护制度本身在监督机制方面也存在局限。因此,把监护与信托相结合,从当事人角度出发,探索构建监护信托制度,更符合监护社会化的发展趋势。

监护信托的概念及功能

监护信托是指在监护制度下,委托人以自愿或强制的方式将被监护人(受益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与监护人分离,委托给专业的监护信托机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并由监护信托机构(受托人)负责被监护人(受益人)的人身照顾事务,以保障被监护人(受益人)生活质量的制度。域外早有相似的概念提出,如美国的持续性代理权制度、英国的永久性代理权制度、加拿大魁北克省的自委托合同制度、日本的监护制度支援信托、我国台湾地区的残疾人抚养信托,其本质都有监护信托的意思。

在监护信托中,监护责任仍属于监护人,监护信托机构仅仅是受监护人委托负责具体的监护事项。主要功能如下:(1)能保证专款专用,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避免受到监护人或第三方的恶意侵占;(2)能让财产永续经营,信托关系不因一方死亡而消灭;(3)基于信托机构的专业性,信托财产不会被不善理财的监护人或被监护人肆意挥霍,被监护人也能得到专业照顾,减少被监护人因监护人疏于照顾而被他人侵害或侵害他人的后果;(4)促使监护人为了避免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而加强对监护信托机构的监督。监护信托是一种综合信托与监护职能的制度创新,二者结合的最终目的在于人而非理财,体现了民法“以人为本”的精神。

监护信托的委托人

1.被监护人自己委托

自己委托是指成年人在未失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与监护信托机构签订协议,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委托给监护信托机构管理和支配,并由监护信托机构在自己全部或部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后对自己进行人身照顾的形式。这一概念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的持续性代理制度。自己委托型监护信托是意定监护制度的有效补充,能避免抢夺或推诿监护权的情形。

2.监护人委托

监护人委托大多是监护人精力有限,疏于或者不愿意照顾被监护人,将具体的监护工作委托给信任的专业监护信托机构,而监护人仍负有监护责任。我国《信托法》关于遗嘱信托的规定可归于此类。日本将遗嘱信托转化为“生前信托”,建议借鉴这种形式,将监护信托协议扩展到生前,在被监护人已经失去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自己委托能力的情况下,由监护人代为意思表示,作出有利于被监护人的选择,将被监护人的财产和用于监护事务的财产以及监护事务一并委托给其他人或机构。这样既能帮助被监护人脱离当前困境,得到更专业的照顾,监护人也可“减轻负担”。

3.国家强制委托

这是一种特殊的监护人委托。当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实际监护人或因为监护人侵犯其人身和财产权利处于《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由民政部门等公职监护人进行监护的状态时,公职监护人可以进行国家强制委托。此种情况下,由国家作为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但是具体监护事项则委托给监护信托机构。

监护信托的受托人

监护信托的受托人是监护信托机构。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残疾人抚养信托的经验,构建监护信托制度应寻找具有财产管理和人身照顾双重功能的信托管理机构,且对监护信托机构的经营,必须设立一定的门槛。另外,建议在监护信托机构设立信托财产池,如果受益人由于意外死亡或其他原因还有剩余资金,可由机构登记保管并用于帮助其他无财产的被监护人。这一构想借鉴了《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第42卷第1396pd条款关于集中管理信托的规定。日本也有相似规定,即所谓后继遗赠型连续受益人信托。信托财产池可令更多被监护人受益,从而形成一个永动的良性循环。

监护信托的监督人

1.信托受益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可见立法承认并保障成年被监护人独立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据此作为信托受益人的被监护人自然有担任监督人的资格。

2.委托人

在监护信托制度中,委托人仅转移了具体的监护工作,而不能转移监护责任。因此,委托人天然具有监督动因,是最适格的监督人。

3.公权力监督机关

关于公权力监督机关,美国有监护法院,日韩有家庭法院,德国有司法辅助官。我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机关可理解为监护监督机关,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具体的监督运行机制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结语

监护信托制度将监护一分为三,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信托机构实际承担监护事务,监护信托监督人承担监督责任,三者形成一个互相独立又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在此制度下,监护事务被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监护的状态更加公开,对于改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生存现状,解决亲属的后顾之忧有着重要的作用。这一制度旨在给有需求的群体多一种选择,从而更好地促进弱势群体福利保障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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