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4-26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7.24 178 出版日期:2017-08-25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民法总则》第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文 |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院长 何志

1.jpg

《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对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有效协调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规范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其中,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司法实践中,应正确理解与适用。

 “必须遵守法律”到 “不得违反法律”

《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从《民法通则》“必须遵守法律”到《民法总则》“不得违反法律”,是民法总则立法上的一个进步,是私法自治的体现。这是因为,在私法领域,人们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各国民事立法皆遵循“法无禁止皆自由”的原则。要求民事行为依法进行,过分地限制了民事活动空间,违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且民法章节多数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民事主体可以约定排除。

诸如,“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一直困扰着司法实践。其实,笔者在十年前就对此问题提出了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观点。也就是说,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上,一般认为仅存在有效和无效,其实在它们之间还存在着没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即:已经得到履行的,不能反悔;没有得到履行的,无权要求履行。该观点在201591日生效实施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得到了体现,即关于民间借贷利率所规定的“两线三区”中得到了印证:民间借贷年利率不超过24%的为“绿色区域”,受法律保护;年利率超过36%的为“红色区域”,不受法律保护;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属于“黄色区域”,没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本条“法律”的理解适用

作为法律,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立法,广义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法总则》第八条的法律显然是广义的法律。《民法总则》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条的法律也是广义的法律。《民法总则》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处的法律显然是狭义的法律。《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五条),该条的法律为狭义的法律。《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里的法律显然是指狭义法律。一般而言,法律与行政法规并用时,法律为狭义的法律;法律单独在法条中适用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应当注意的是,“不得违反法律”是指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规定是指违反效力性规定。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司法适用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即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民法总则》第八条、第十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实,《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广告不得有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执法办案、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重要使命。因此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司法裁量的价值指引。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执行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义不容辞、责无旁贷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泸州“二奶”遗赠案中,遗赠人黄某与蒋某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道德角度,还是从《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黄某却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上诉人张某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准,又违反了《婚姻法》,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请。该案当时在全国范围内引起激烈的争论。赞同者为之雀跃,反对者为之疾首。现在看来,该案的裁判弘扬了核心价值观,传递了社会正能量,无疑是正确的。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