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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7.24 178 出版日期:20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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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平等原则司法适用思考招商引资合同性质

文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夏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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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合同司法审查的困境

案情:201377日,东明管委会与泛域公司签订环保产业园项目投资合同,约定泛域公司在东明县经济开发区投资兴建TIPL国际环保产业园,项目用地400亩;泛域公司负责在3年内引进或培育10-15家具备高成长性的环保类或新材料企业,平均单体项目产值5亿元,并负责为入园企业进行投资等;东明管委会负责项目用地选址并提供用地和厂房;给予入园项目或企业一事一议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给予泛域公司及入园企业的人才引进、企业上市、知识产权申报等一定数量的现金奖励等。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及补充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条款,违约方按照实际经济损失的两倍给予对方以经济赔偿。

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4份,分别约定泛域公司在东明县经济开发区内投资兴建的水处理中心项目和公路沥青添加剂项目的厂房租用、运营产值计划等。补充合同还约定,东明管委会将分别给予泛域公司投资兴建上述两个项目的扶持资金280万元和220万元。其后,东明管委会陆续汇付泛域公司360万元扶持资金。2013929日,东明管委会为案涉项目工程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三年,并支付三年租金69万元。

2014629日,东明管委会向泛域公司发出关于要求返还TIP产业园项目扶持金的函,载明: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菏泽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财政收入管理的通知》(菏泽[2010]122号)文件要求,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内规定的项目扶持金与上述政策相抵触,并且该项目已不在东明县开发区辖区内实施,要求泛域公司于2014720日前全部退还扶持金429万元。

泛域公司以东明管委会严重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东明管委会依约提供标准厂房3500平方米,给付剩余扶持资金14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750万元。东明管委会答辩并反诉称,合同签订后,在东明管委会已为泛域公司租赁办公场所的情况下,泛域公司未能按约进行投资开发项目,且项目扶持金与政府的相关政策相抵触,故双方签订的投资合同及补充协议应属无效,泛域公司应返还东明管委会发放的360万元财政扶持金并赔偿东明管委会为泛域公司租赁房屋的租赁费69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东明管委会系东明县政府的派出机构,其与泛域公司签订的产业园项目投资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目的是为了履行行政职责,实现行政管理公益目标,故上述协议的内容符合行政契约的特征,因此,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泛域公司和东明管委会的起诉。二审法院认为,东明管委会与泛域公司不存在隶属关系,且案涉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并非执行政府的某一项行政行为。故裁定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当事人因项目投资等招商引资合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当对合同的性质进行认定。实践中,关于招商引资合同属于行政协议抑或民事合同,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长期存在争辩和探讨。如何判断招商引资合同的性质,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非常清晰的裁判规则,这导致司法认定困难,也导致了审判实践中关于招商引资合同司法裁判的不统一。

《民法总则》中平等原则条款的法律适用分析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立法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逻辑起点。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是民事主体自愿参与民事活动,自主决定民事活动的权利义务内容,实现意思自治的前提。有学者认为,在民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并非完全平等,平等原则应是宪法原则,而非民法的基本原则。我们认为,即使在民商事交易中,真正力量平等的当事人是不存在的,个体因为资产、能力的大小而客观存在差异。但正因为有不平等的客观存在,才更有在需要保障每个独立个体平等表达自己意思的法律关系中,强调各方主体平等的必要。从哲学视角看,如果一方力量绝对地压过另一方的力量,将会出现单方的强制性,自然没有合意。因此,在交易双方力量可能均衡的状态下,才有可能形成民事协议。具体到招商引资合同,其成立也只能以一定的平等力量为基础。换言之,是否具有平等性是判断某一具体的招商引资合同属于行政协议抑或民事合同的核心。

然而,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平等原则“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在未经足够的具体化以前不能作为裁判者的裁判规范。因此,准确理解“平等原则”的司法适用内涵,是正确适用平等原则判断招商引资合同性质的基础。

关于如何理解“平等原则”的内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解释《民法总则》平等原则时,将其理解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首先体现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即不因自然人的出身、身份、职业、性别、年龄、民族、种族等而不同,所有自然人从法律人格上而言都是平等的、没有差别的。其次,体现为所有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虽然国家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管理时,作为管理者与被管理的行政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存在隶属关系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当机关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事交易时,二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最后,平等原则的平等还体现为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即一方面,民事主体权利在法律上都是一视同仁受到保护;另一方面,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在法律适用上是平等的,能够获得同等的法律救济

。结合上述关于平等原则的理解,我们认为,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应当从主体资格平等、合同约定及履行平等以及主体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救济的平等等方面理解平等原则的内涵,以规范其适用。招商引资合同,因具有平等性特征,宜作为民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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