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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8.08 198 出版日期:201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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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现代化目标与路径

文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资深教授 吴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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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院的现代化目标

知识产权司法现代化的基本面向,就是司法专门化和一体化。所谓司法专门化,就是把本来属于普通法院管辖的事务提取出来,交给特定的法院管辖;或是将新的法律案件交给普通法院以外的法院管辖。专门化管辖是司法现代化可行而又简便的方式,也是对特定司法体系进行现代化改造的重要措施,由此可以提升专业审判的效率和质量,进而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和公正。所谓司法一体化,不仅意味着专门法院是一个独立设置而不依附合成法院的司法单位,而且往往在诉讼管辖方面具有统一性,即上诉案件由同类专门法院受理。就专门法院的管辖权而言,分为有终审权的专门法院和无终审权的专门法院;上诉案件由同类专门法院受理的,被称为正式的专门法院。总体而言,专门法院对行政、商事等现代诉讼具有专门性、统一性的诸多优势,因而为不同法律传统的现代法治国家采用,从而在各自国家构建了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有机结合的法院系统。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始探索成立知识产权法院,谋求知识产权司法的专门化和一体化。据统计,世界上约有90多个国家或地区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某种形式的专业审判,包括一审或上诉审。2014年,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授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具体筹划,北京、上海、广州先后正式成立知识产权法院。“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作为试点样本,对于建立健全中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与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的报告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法院的重要作用逐步显现,通过推进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人员专职化和审判工作专业化,对于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效率、提升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水平发挥了引领示范作用。”

知识产权法院集中审理专利、商标行政确权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和诸如专利、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布图设计等技术类民事案件(由“北、上、广”三家法院管辖)。除上述案件实行专属管辖外,其他案件仍由普通法院管辖,即对知识产权案件实行专属管辖为主、专属管辖与普通管辖相结合的做法。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分别由所在地省、直辖市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可以认为,在“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庭—知识产权法院—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这一框架内,实现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统一管辖。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设立专门法院,是“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试水方案,知识产权司法现代化改革需要总体规划、逐步推进。我们必须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以改革的精神、思维和行为方式去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

知识产权法院系统的构建

未来知识产权法院建设,有两大问题需要考虑。

一是知识产权法院的布局。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1月、8月发布了《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依据批复文件,我国将在部分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的知识产权庭,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上述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的尝试仍然限于在省级的行政区划范围内,受行政区划制度的影响;此外,上述城市并未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仍属于对普通法院中知识产权审判庭管辖权限的扩大。因此,知识产权跨行政区域管辖的改革应当进一步深入推进。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的布局,目前主要问题是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的辐射范围不够,难以有效满足创新活跃地区对于专门化审判的司法需求。在现代化国家的建设过程中,我国存在着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突出问题,这在知识产权领域则表现为各地区创新力量的明显差异和案件数量分布的不平衡。这就是说,未来知识产权法院的布局,既不能仅限于“北、上、广”三个地区,更不能依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逐一设置。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的管辖制度,即在一些中心城市设立专门法院,不仅对本地区技术类案件进行专属管辖,而且负责审理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技术类案件。进而言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集中审理专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和技术类侵权案件,实行专属管辖,而其他案件仍由普通法院进行管辖。

二是知识产权高级法院的设置。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深化改革的关键在于设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或上诉法院,使得专门法院系统拥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终审权。知识产权二审案件的审理法院不统一,容易导致法律适用冲突,影响司法公信力。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和裁判尺度统一有待进一步加强。在我国,相关法院是称为高级法院还是上诉法院,值得斟酌。我国“二审法院”在上诉中既审理事实问题,也审理法律适用问题,这与国外“上诉法院”仅负责法律审有明显区别。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审判机构的规定没有“上诉法院”一说,而只有“二审法院”之谓。因此,为了与现行法院体制相适应,并体现与知识产权法院的级别之差,前述“二审法院”宜称之为“知识产权高级法院”。

未来设置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既是各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案件的上诉法院,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而言也是特殊重大案件的初审法院。依据现行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审级标准,“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既是专利、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布图设计等技术类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同时也是著作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等一般民事案件的上诉法院,属于中级法院审级。那么,知识产权高级法院相当于省、自治区与直辖市高级法院的级别,因此,“北、上、广”专门法院负责审理的初审案件由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二审,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专属管辖的初审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终审。考虑到中国幅员广大的国情,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选择在华东、华中、西南、西北和东北各大区的中心城市,另行设立3-5个知识产权高级法院的巡回法庭或派出机构。上述知识产权法院系统的构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它与德国、韩国不同,不是单一行政确权的专门法院,而是行政、民事案件“二合一”(甚至可能是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三合一”)的专门法院;同时也与美、日不同,不仅是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法院,而是基于专属管辖职能从下至上设立的专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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