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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星期三

《中国审判》2018.08 198 出版日期:201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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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设计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

文 |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刘春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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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试验成绩可圈可点

20178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报告,全面阐述了国家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建设的成就、问题和任务。其中,彰显知识产权特色的成就归为三点:

知识产权司法能力显著提升。这是对中共中央“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决策的有效落实,也是在国家进步和法治道路上迈出的坚实一步,尤其值得称道。

知识产权审判机制的创新。这一点多有体现,其标志性的创新是“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建立。司法的两大任务是弄清事实、适用法律。“技术调查官”不同于“专家证人”。后者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或由一方当事人推荐,或由法院委托,总之其地位处于司法体系之外。“技术调查官”则是司法体系的一部分,其法律地位决定其所提供意见的后果和效力,对于科学审理、公正司法举足轻重。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短时期建立该项制度并有效运转,成就昭彰。

提升了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的话语权。作为新型财产,知识产权有其衡量价值的国际标准。如同人民币和美元,不分“东”“西”、无论“社”“资”,否则,大家无法共事。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最先“同化”的生活方式之一,也存在着一个知识产权的世界体系。相应地,知识产权司法也存在全球性的统一的评价标准。谁信守国际准则,谁捍卫公平正义,谁就会受到认可、就会有公信力,并赢得世界范围更大的话语权。中国知识产权法院的成功,就在于以其后发优势,在国际社会知识产权司法诸强中,迅速占有抢眼的一席,获得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其标志是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愿意选择在中国诉讼,以求公正解决法律纠纷。这是投给中国知识产权司法的信任票。桃李不言,下自成蹊。这一点,更是可圈可点。

知识产权法院未来走向

当年,同案不同判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全局性的主要矛盾,也是业界对建立专业法院的最大期盼。“北、上、广”的试验,成果耀眼,令人信服。三年试验过后的今天,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建设又面临新的选择。解决之道不在地方,端在国家层面。设立覆盖全国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画龙点睛”“纲举目张”,才可以使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其他问题迎刃而解。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提出了这项任务。

具体如何抉择,需考虑如下问题。

第一,如何科学设计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首先,有无必要大面积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照目前趋势,会不会每个省市自治区都应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为此,应当弄清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根据。知识产权业务特殊不应当是单设法院的理由。特殊就是区别。法院内的不同法庭之间,谁和谁都有区别。按照业务“特殊”的逻辑,任何一个法庭都有理由变成一个法院。从历史上看,集约不同业务的审判组织,体系化为法院是一个进步,既便于管理,又利于提高司法水平,还节约资源。因此,问题是挥点睛之笔,“四两拨千斤”。

第二,从成本和效益,也就是从经济学上衡量知识产权司法体系的设计。法院是法治保障的关键载体,是实践法律制度的重要工具。司法体系的设置事无巨细,都要斟酌投入产出。司法的运作,既要保证公平,也要讲求成本与效益。司法是一种国家服务,所提供的服务也是一种产品,也有供需关系问题。司法作为经济活动,其服务方式、服务规模、服务模式以及司法机构的设置,都需要资源配置,如何配置也要取决于“市场”。一个国家花多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能满足一个制度的运转,是对该国国家智慧和治理能力的考验。司法能力也是一种重要的国家竞争力。司法机构的多与少、强与弱是一种辩证关系。数量多、摊子大不一定强;花小钱、办大事才是真强,才是真现代化。因此,要权衡一下,如果整合“存量”能解决的问题,还有无必要追求“增量”解决。

第三,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改革。作为一个超大型经济体,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在成长期中,面临复杂而剧烈的社会转型和频频改革。但改革不是目的,什么东西需要改革,为什么要改革,改革的原因、动力、方向、目标是什么,怎样改革,结果是什么,效果如何,有否可持续性,国外有无可借鉴的成功经验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理性的回答。偌大国家,任何改革,特别是顶层设计,尤其要慎重。凡事不可因势乘便,一哄而上,否则,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改革要有三个意识。首先,有大局观,树立全球意识,用全球观念衡量我们的行为。我们早已不是孤立一隅的时代,遇事不可任性而为。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再有钱也没有“任性”的资本。其次,要有眼界,秉持冷静、睿智、理性、务实的科学态度。改革与保守、进步与倒退之间的界限是有尺度的。改革是有标准并可以锱铢计算的。改革是对资源的重新配置。勤俭办一切事业是永远的硬道理。“治大国若烹小鲜”,要做精致的改革者,任何资源配置都务求精打细算、精益求精。其三,要顾及不同的意见,听听不同的声音。凡事兼听则明,哪怕是反对的意见,也可作参酌、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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