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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如何不成为空谈?
——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
时间:2014-04-16 15:15:19    作者:李敏    


   管理失范和校园侵害
    记者:黑龙江双鸭山某幼儿园老师一天打孩子4次,将孩子一脚踢出半米多远;浙江温
岭某幼儿园老师将孩子扔进垃圾桶取乐,并自拍上传网络;海南万宁一名小学校长和房管局工作人员带6名小学女生开房;安徽潜山县一名乡村小学校长,在12年里先后对9名四年级以下女学生实施性侵……校园何时成为了伤害孩子的罪恶场所?被奉为 “灵魂工程师”的教师如何成为了侵害孩子的恶魔?我们应当如何做,才能使孩子免于这些本不该发生的伤害
    佟丽华:古往今来学校都被人们认为是最安全的地方,老师都被认为是最靠得住的人
,在最安全的地方被最靠得住的人虐待、性侵,这无论如何都难以让人接受,也因此,虐待、性侵孩子的老师应该被严惩。目前,很多学校的管理仍然是粗放型的,这不仅导致性侵学生案件频频发生,还导致发生了其他一些伤害事故,而这些事故中很多本来是可以避免的。
    对此,我认为,我们当前首先要做的是严格、细化学校管理制度,做好制度的落实工
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定要严格把好用人关,加 大对教师选聘的审查力度,不能将有虐童和性侵倾向的人安排到教育岗位上,更不能委以重任,同时还要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对于虐童和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对于侵害主体应当及时严厉追究其责任。老师或者学校管理者实施伤害或者性侵学生构成刑事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责任,需要受到行政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老师在履行职务的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虐待或者性侵学生,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除了施暴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学校也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在这过程中,如果学校校长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等领导具有渎职、包庇行为的,将面临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对于公职人员实施性侵等侵犯儿童权益行为的,应当依法严惩,让公职人员为侵害儿童付出惨重的代价。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有关管理人员对于保护儿童的安全和避免儿童受到侵害负有管理责任。如果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涉嫌渎职,导致儿童受到伤害,轻则罢官,重则判刑。但可惜的是相关规定非但不具体,且即使是这种不健全的法律也始终难以落实到位。我们能看到有省长因为矿难而引咎辞职的,但是还没看到教育局长、县长、市长为接二连三的虐童和女童被性侵的案件引咎辞职的,我们应当加强对管理者责任的追究力度。
  其次,我认为应当从刑法罪名上进行改革,取消“嫖宿幼女罪”,凡是涉及性侵未成年
人的案件,一律以“强奸罪”处以重罚,并建议改变现有立案方式,对于相关报案,公安机关应马上按刑事案件立案。针对办理类似案件时取证困难,我建议完善取证方式和提高侦查水平,不要多次、反复询问,避免孩子受到二次伤害。考虑到目前的法律对男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不够,我建议应当给予男性未成年人与女性未成年人相同的保护。针对后续安置和生活保障可能面临的问题,我建议修改立法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能够获得更多赔偿的规定,同时强化国家监护和社会救助,以有效保障受害女孩的权利。
    最后,要预防孩子受伤害,尤其是性侵犯,我觉得作为现代社会的家长,首要任务是
要转变教育观念。长期以来,许多家长对孩子会避讳谈性方面的话题,这类话题通常被认为是不健康的,农村孩子的家长尤为如此。而父母的职责不只在于生养,更在于教育,这教育中就有性方面的启蒙、培养、教导,适当对孩子进行性安全教育,可降低他们遭受性侵的概率。第二,在知道孩子受到伤害的时候,一定要及时报警,以维护孩子权利,千万不可私下调解,拿孩子的权利作交易。第三,要尊重、安抚、鼓励受到伤害的孩子,千万不能打骂、歧视他们,孩子在受到伤害时得到来自父母的鼓励、安慰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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