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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树昌:反司法腐败可否从个案做起?
时间:2014-04-11 16:43:31    作者:曹树昌    

司法腐败祸国殃民,让人深恶痛绝。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不仅严重败坏政法机关形象,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现实中,人们如果不能最终从司法中获得公平将极易产生用极端的方式去解决问题的冲动,使 社会变得动荡,使更多人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司法腐败在所有腐败中危害性居首,必须坚决清除。
    一、司法腐败定义
    何为司法腐败?很多专家学者都对其进行了界定,都具有各自的合理性。笔者作为司法第一线的一名律师,凭自己的感受认为,司法腐败也可以表述为:司法人员或司法机构或其他机构或人员滥用司法权谋求私利或谋求不正当目的,从而破坏国家法制、损害公民合法利益的行为。司法腐败的基本特征是滥用国家司法权,危害后果是破坏国家法制、损害公民合法权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司法腐败的行为主体主要是司法人员和司法机构。笔者之所以加上了“其他机构或人员”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笔者曾遇到一个市政府为了整治一个不听话的依法告状的人,滥用司法权将该人抓捕,最终判刑。这起案件虽由司法机构、司法人员具体操作,但始作俑者却是市领导。表面上看,市领导在这起案件中并没有谋取私利,是为了市里的稳定,但却破坏了国家法制、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笔者在司法腐败的定义中谋求私利的后面又加上了“谋求不正当目的”。
    二、司法腐败的危害性
    最近十年司法腐败显现滋生蔓延之势,可能存在司法腐败的个案及其危害性每一个法律人一张嘴都会说出一大堆。此刻笔者想到了英国哲学家培根对此做的一个形象的比喻。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水源。”可见司法腐败的危害性十倍于犯罪。笔者非常赞成这样的定性与定量。
    今年春晚的小品《扶不扶》中的一句台词给人留下深刻印象,“人心如果倒了,就是想扶也扶不起来了。”司法腐败中的受害人往往会产生对司法的不信任,最终导致对国家和党的不信任。铲除司法腐败的重要性不言自明。
    三、预防、最终铲除司法腐败
  关于预防、铲除司法腐败问题已有很多专家学者建言献策,如制度建设、人员素质培养、舆论监督等。笔者管中窥豹认为反司法腐败还可以从纠正错误的个案做起。个案反腐虽然有治标之嫌,但可在较短的时间内见效,为制度建设、司法人员素质的提高赢得时间。当然,反司法腐败应标本兼治。
  个案反腐是从纠正一个个错案开始的。纠正错案本身并非反司法腐败,但却可以为查处司法腐败提供重要线索,是反司法腐败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实践中有些案件,其错误非常明显,背后必然隐藏着不可告人的东西,极有可能存在着司法腐败的问题。笔者最近承办的一个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在近20年前的工作中,虚报工程量骗取了国 家资金(贪污),采取的具体手段,是指使两名工作人员制作了虚假的“方格网图”(计算土石方工程量的工具)。支持该起事实的主要证据是该两名工作人员的“证词”(有证据证明办案人员对其中一名的取证方式不规范,另一名无法找到)。他们二人非常一致地证实被告人是如何指使、他们是如何制作虚假的“方格网图”。值得庆幸的是,该涉案建筑物还在。笔者作为该案的辩护人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实地测量,实测数据完全可以推翻公诉机关的指控。该起案件中,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虚报了该建筑物的玻璃幕、地弹门、推拉窗等玻璃面积。同样经过实测,结果实测的玻璃面积比公诉机关采信 的《鉴定报告》多出将近一倍。作为该案的辩护人,笔者将上述事实如实反映于公诉机关并申请重新鉴定。但结果却出人意料,检察机关对辩护人的意见未予理睬,而是将这些漏洞百出的证据直接端上法庭。为什么如此明显的问题不能被正视?笔者认为这绝不是水平问题,在此案的背后一定有一些见不得阳光的东西,很可能存在司法腐败问题。
    笔者之所以举出上述案例,是想说明个案反腐的重要性。在这起案件中,受到冤枉的是被告人一人 ,但却在其全部家属和众多的朋 友中毁掉了国家司法的形象。
    欣慰的是,十八大后,中国的法治环境日渐好转,政府明确要依法治国,党的反腐力度前所未见,一大批错案被依法纠正。中国的司法正在阳光的道路上前行。
    关于个案反腐笔者尚没有一个成熟的想法,根据自己在司法实践中的感受提出如下建议:
    1.设立“冤假错案”的预选机构,审查后向法院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司法实践中,申诉无门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我国的相关机构开设了很多申诉的大门,如政府、人大、纪检委、检察机关、法院等都设立了相关部门,但真正有冤情的人却很少走得通。笔者也曾无数次、向多个部门递送材料、反映问题,但大多是石沉大海。法院及相关部门每天接到的申诉材料浩如烟海,设立“ 冤假错案”的预选机构对申诉材料进行筛查,可以大大减轻这些部门的工作量,有利于冤假错案的纠正。
    2.“冤假错案”的预选机构在确定的时间内书面告知申诉者审查结果,化解社会矛盾。
    申诉无门必然导致申诉无果,申诉无果的结果多是使申诉人对国家司法不再相信。“冤假错案”的预选机构对申诉的案件进行初查,确实存在冤假错案重大嫌疑的向法院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申诉人有误解的书面告知申诉人,这既可缓解社会矛盾,也是一个普法的过程。
    司法实践中,真正的冤假错案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申诉、上访案件存在当事人对事实的了解不全面、对法律曲解的情况。他们如果 能够得到相对详细、客观、全面的解释,相信对化解社会矛盾是大有裨益的。
    3.“冤假错案”的预选机构设立的设想。
    该机构可以在人大或律协内设置,可以号召学者、律师做该机构的义工,承办某案件的律师为初查该案小组的当然成员,必要时可以吸收申诉人参加对该案件的讨论。
    冤假错案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司法腐败,反司法腐败的路径很多,纠正一个个错误的案件,使真正有冤情的人得以昭雪,重塑他们对国家司法的信念并从中发现司法腐败的线索,使玩弄法律、破坏法治、以权谋私的人得以处理也是反司法腐败的路径之一。
                                                                                                                                                                                    (作者系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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