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4-29
星期一
 当前位置:首页 >> 人物 >> 律师 >> 正文
陈枝辉:阳光下的司法
时间:2014-04-14 11:14:52    作者:陈枝辉    

裁判文书上网是推进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举措。过去法院也经常提裁判文书公开,但一直没有以一种系统化、全面化的方式落实,其中可能有很多主客观的原因,但公开裁判文书这个大方向是对的,是法律界甚至整个社会公众寄予厚望的。其现实意义在于: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终局性决定了实质内容公开的可行性。能经过最高人民 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标的往往特别巨大,一般都是上千万元,甚至以亿计算。因为标的大,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也非常大,需要一份立场中立、裁判水准更高、能以理服人的法律文书来定分止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程序设置,最高人民法院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再审,程序上都是终审,一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当事人往往没有其他救济途径,这就更需要一份不仅说服当事人而且能接受公众评判的生效法律文书来实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第二,公布裁判文书对于法官公正裁判是一种最有效的监督。将所有裁判文书置于阳光之下,接受整个社会的评判,就能够杜绝一些明显违背法律基本精神或规定的裁判出现,能够让裁判者对整个裁判过程中证据的运用、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做到更加审慎,从而持之有据,真正实现“法律至上”的司法审判最高追求。
    第三,普及法律知识的实在举措。裁判文书中透露出的裁判思路和原则,往往包含了对成文法律的灵活运用,对于公民理解法律、掌握法律、运用法律都是很好的素材,尤其对于专业的法律人士来说,需要有这样的公开渠道来获取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资料,从而在通过诉讼或非诉讼途径替当事人解决纠纷过程中,有直接的参照或借鉴作用。目前天同律所正在进行“天同智库”知识管理项目建设,就是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高院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参阅案例的全面梳理,提高律师的办案能力。
    第四,对我国成文法传统的一种有益补充。现实生活永远比既往的规定更丰富,呈现出来的复杂或新型纠纷,所需要的法律解决方法,往往需要对成文法进行再解释、再创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案例是活的法律”、“法律真正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的法律格言成为真谛。通过对最新案例的研判,生活提供给人类的智慧不断丰富,并通过裁判文书公开的方式,为公众所掌握,从而使得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更完备、法律体系更健全。
    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各地方法院,部分案例的公开,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经过检验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有的法院把离婚或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列入不公开的范围。陈枝辉认为,这违背了严格限定不公开的例外原则。实际上,通过对离婚或刑事案件中主体信息的处理,是很容易解决案例公开涉及到的隐私或商业秘密问题的。他说,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有很大比重,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形也比较复杂,裁判规则也丰富多样,对民众的教育示范意义也很有效,尽管可能涉及隐私,但不能因噎废食;死刑案件的公开可能让被告人或被害人家属都有心理影响,但正因为死生之地,更需要通过生动的案例告诫公民懂法、守法。
    陈枝辉说,解决司法公信力,是一个系统工程,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的裁判文书公开就是一个很好的着力点,希望未来不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实现裁判文书公开,而且让地方法院的裁判文书公开成为一个常态。
(作者系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关闭】 【打印】 【纠错】  [责任编辑:张春波]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