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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如何不成为空谈?
——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
时间:2014-04-16 15:15:19    作者:李敏    

佟丽华,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会长等社会职务,系中共十八大代表、北京市人大代表,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和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先后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国五四青年奖章”、连续三次“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两次“全国十大法治人物”称号和2012年国际律师协会年度惟一“公益法律人物”称号等众多荣誉。他所创建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是中国惟一在儿童领域具有联合国特别谘商地位的社会组织。
    9月18日,备受关注的南京江宁区饿死女童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9月16
日,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9月13日,北京延庆县刘某酒后将4个月大的女儿踹死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8月24日,山西省汾西县一名6岁男童被人骗至野外残忍地挖了双眼;5月8日,海南省万宁市发生了一起当地小学校长和房管局工作人员带6名小学女生开房的事件……近年来,各种伤害未成年人的案件频频出现在公众视野,不断触及甚至突破公众的底线。家庭、学校、社会本应合力筑造起保护孩子的安全网络,缘何如今它们却成了孩子们的噩梦之 乡?“未成年人保护”——我们要怎样做,才能不让它成为一场空谈?带着这些问题,本刊记者于近日采访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 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著名的公益律师佟丽华先生。
   虐童和监护无能
    记者:亲生母亲将两个幼年女儿锁在家中不闻不问,致其被活活饿死;4个月大的女婴
因为夜间哭闹,被亲生父亲一脚踹到床角致死;疑孩子非亲生,年轻的父亲将4根钢针插入刚满月的女儿体内;继母溺死年仅7岁的女儿……一起起家庭虐童案可谓触目惊心。为何本来应该成为孩子温暖避风港的家庭,反而成了离孩子最近的危险之源?这一幕幕的悲剧为何直到发生严重后果才得以被发现,而不是提前被预防和避免?
    佟丽华: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保护儿童免受身心摧残是我们的
义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了要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了保障儿童的安全和健康成长,从根本上避免虐童悲剧重演,需从顶层设计着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与之相配套,需要健全国家受害人保护制度,增加足够的人力物力妥善安置与教育受害儿童,并将这一制度与刑法对接。
    具体而言,首先,我国现有法律中的“虐待罪”入罪门槛过高,且是告诉才处理。我
国的“虐待罪”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即“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现实中一般很难符合这个标准。而“告诉才处理”,意味着被害人要向法院主动提出控告,法院才处理,不告诉就不处理,然而,由于儿童的行为能力不健全,不知道或没有能力告诉,而其他人或社会组织在这方面的角色定位还不明确,无法代表儿童提出有效控诉。因此,从立法角度可考虑在刑法中单独设立“虐待儿童罪”,降低入罪门槛,加重处罚措施,改自诉罪为公诉罪。其次,我国现有法律中虽有剥夺监护权的相关规定,如1987年的《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但实际上“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主体规定并不明确,导致该条款在实践中无法得到落实。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父母死亡、丧失监护能力也没有其他监护人的情况下,由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这一条款从表面看兜底单位很多,但其实我们都知道,当前不论公私营单位、还是村委会或居委会都难以担负抚养孩子的责任。而且现有的法律规定中缺乏强制报告制度,即使发现了父母在虐待孩子或者不愿担负抚养责任,如果没有造成死伤等严重后果,司法机关和政府也难以有效介入。从20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看,尽管类似悲剧总在发生,但几乎没有人愿

意提起诉讼,法院也不敢轻易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因为没有单位或个人愿意继续担负监护职责,这使得某些违法犯罪的监护人更加有恃无恐。因此,我建议进一步完善剥夺监护权的法律规定,对于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孩子合法权益屡教不改的,剥夺其监护权,将儿童交给政府予以安置。在此,可借鉴其他国家,规 定强制举报义务,也就是在法律上设立社区人员、医生或者教师等与未成年人生活比较接近或者经常接触人员的举报义务,发现未成年人经或者可能遭受性侵害时第一时间向主管部门报告,违反报告义务的人员会受到相应处罚,如被吊销执业资格等。此外,还可在政策、资金等方面鼓励民间慈善组织参与保护儿童的公益事业,确保那些缺乏家庭适当监护的儿童得到妥善的抚育,形成保护儿童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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