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7-27
星期六
 当前位置:首页 >> 理事会 >> 论坛征文 >> 正文
论自媒体时代如何把握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之间的关系
时间:2014-04-15 21:28:33    作者:朱江    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目前我国正处于舆论传播的活跃期和舆论冲突的多发期,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催生了以论坛、博客、微博为主要代表形式的言论平台,一个以自主制作和传播新闻为主要特征的自媒体时代已经到来,公众的言论自由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展。但也正是基于这种新兴媒体自主性、时效性、虚拟性、扩散性和隐蔽性等特点,新兴媒体在发挥监督司法机关作用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对司法工作尤其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产生了冲击,审判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而,正确把握自媒体时代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之间的关系,实现法院与媒体间的良性互动成为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举措。

一、自媒体时代媒体监督的特点

1、“自媒体”的概念辨析

自媒体亦即“we media”,最早是由美国著名的硅谷IT专栏作家丹•吉尔默(Dan Gillm)于2002年提出,他将以博客为代表的新闻媒体趋势冠以“we media”之名,认为其将成为继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之后的全新媒体趋势。 随后,谢因波曼(Shayne Bowman)与克里斯威理斯(Chris Willis)在美国新闻学会的媒体中心发布了名为“自媒体——试看观众如何打造未来的新闻与信息”的文章,在此文中,他将“Participatory Journalism”这种公众参与性的新闻写作与报道视为一种新兴的媒体形式,其与传统媒体的显著不同在于读者不仅可以看新闻,同时也成为新闻的写作和传播主体。 丹•吉尔默(Dan Gillm)于2004年出版的《We the Media: Grassroots Journalism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一书中对自媒体的概念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认为自媒体是一种随着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交互式媒体报道方式,它突破了原来独立由一个作者或几个作者供稿的形式,综合了众多来自不同层次和不同经历的共同思想成果。可以说,自媒体是互联网上的社会群体制作、发布新闻,并向超越时间和空间限制的受众群体传播的新型传媒模式,而自媒体时代则是以自媒体作为传媒重要乃至主要手段的时代。

自媒体的表现形式有论坛、博客、twitter(微博客)、微博、微信等,其中尤以微博为典型,短短数十字,道尽身边酸甜苦辣、心中爱恨情仇。在“今天你微博了没”的问候声中,这种自助式的新闻写作正以一种铺天盖地的姿态席卷全球,人民日报社社长张研农不禁言道,人民日报人在新媒体格局中有着强烈的危机意识 。有数据显示,微博女王姚晨每一次发言的受众人数差不多是《人民日报》发行量的八倍,这些均表明,以微博为典型代表的自媒体时代已经到来。

2、自媒体时代传播方式的特点

当人类进入自媒体时代,社会公众表达观点、参与政治的方式大为拓展,只需要拥有简单易用的出版制作工具、实时在线的网络连接以及日益强大的手持移动设备(如手机、平板电脑等),任何人均可以参与到新闻的制作与传播工作中来。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传统媒体时代社会公众仅作为媒体传播的受众群体,被动接受新闻信息的状况,赋予了公众更多话语上的主动权。

自媒体这一传播方式和传统媒体相比,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第一,传播主体的全民化。传统媒体时代,社会公众多为媒体受众的角色,公众的舆论更多的是采取街头巷尾口口相传的形式,人们所扮演的新闻传播者角色微乎其微,新闻的发布传播者与接受者之间的界限非常明显。而在自媒体时代,信息技术的发达使得人们将自己的信息或意见向外传播成为了可能,这就形成了全民皆博的草根新闻----源于大众,亦服务大众。每个人都是信息的发布者,新闻发布传播者与接受者之间的界限模糊。第二,传播方式的交互性。传统媒体严格遵行一对多的模式进行传播,媒体制作并发布新闻,以报纸、广播和网络的形式向外传播,传播途径具有单向性,受众群体的回馈几乎为零,同时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还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地理位置的远近。而自媒体的传播方式是一种由点到点,由点到面的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的交互式传播路径,呈现出裂变式的辐射状,发布者、传播者和接受者之间的互动频繁。由于自媒体以畅通的网络为载体,因而信息的传播突破了地理空间的局限,地球村的出现也让信息得以迅速传遍世界的每个角落。

3、自媒体时代媒体监督的特殊性

媒体监督是对以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是媒体在播报新闻、满足公众认知需求的过程中,通过对司法行为和司法程序的披露、评价等所达到的防范司法腐败、促进司法改革、保证司法公正的效果。由于自媒体时代传媒方式所具备的与传统媒体截然不同的新特点,自媒体语境之下的媒体监督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极强的即时性:由于自媒体时代媒体监督通常以网络新闻的方式出现,只需要简易的手持移动设备和迅捷的网络,任何人均可就实时发生的司法机关的行为发表意见,形成“网络直播”,公众可以在第一时间内了解事件的发展过程,媒体监督的即时性大为增强。而高速运行的网络又缩短了信息的发布与反馈之间的时间差,无需审核的程序设置为信息的传播提供了便捷的网络环境。其较之传统媒体监督时效性大大增强。

第二,主体的广泛性:以微博为主要代表的自媒体发布门槛较低,吸引了大批公众的高度参与,成为群众的发声器。在这里,参与主体数量不受限制,每个人都可以担纲“新闻记者”的角色,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以及参与者的匿名性让更多的人在这里畅所欲言,针砭时弊,自媒体成为公众言论的自由市场,也就促使更多的人参与到对司法的监督中来。

第三,影响的渗透性:自媒体的互动模式使得网络上的公众形成不断交叉又紧密结合的集体,舆论的中心点不再是固定的,而是随时变更的。个人的观点经过文字转换后往往会以一种信息波的形式迅速充斥整个网络,监督的影响力随着信息的传播而不断向外渗透,舆论泡沫的形成也使得监督的力度达到前所未有的深度。

第四,效力的偏差性:网络本身存在着虚拟性、局部事件的放大性、隐蔽性等特点,其信息来源广阔,发布门槛低,无严格的信息筛选和审核机制,用户构成复杂且层次不一,因而公众在运用自媒体进行监督的过程中,也更容易受到其他外在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未经严密思考和论证的群聚现象,因此这些言论所反映的现象并不一定是真相,甚至很多时候被别有用心之人操纵,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不但不能发挥媒体监督的功效,反而对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产生不良影响。

二、审判独立的重要性

1、审判独立的含义

审判独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审判权独立,亦即审判权在国家的各项权力关系中处于中立地位,不受任何其他权力的干涉;二是法官独立,亦即在司法活动中,法官作为中立而且是最终的裁判者,其判断仅能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居中裁判,而不应受任何力量的干预。审判独立(或曰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肯定和确认的基本原则,正如埃尔曼所言:“如果司法过程不难以某种方式避开社会中行政机构或其他当权者的摆布,一切现代的法律制度都不能实现它的法定职能,也无法促成所希望的必要的安全和稳定。” 我国在《宪法》第126条也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审判独立的原则,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审判独立的重要性

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审判独立则是捍卫司法公正的武器。只有保证司法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仅遵从法律的指引,而不会受制于某一具体的部门或者团体,抑或是某一种声音,才能够有力地维护法律的最高权威,保证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从而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然而,法院也是国家机器、社会结构的组成部分,法官也是社会群体的一部分,他们的行为和言论在代表国家意志的同时,也或多或少地会受到各方面利益群体的影响和制约。在现在的环境和背景之下,我们不可能要求法院远离尘世,闭门断案,这也是司法的本质所不允许的,因为法官本身就应该是一个社会经验非常丰富的人。因此,这就需要在司法的独立性和司法机关与社会各界之间的关系上寻求一种平衡,既要保持审判的独立性,使得法官在裁判时不受案外因素的制约,又要给予法官一种能够和社会各界交往联系的渠道,给予司法机关一种纳入社会管理工具的环境,使得法院和法官在社会管理的大背景下进行司法活动。而在这种外界交往中,媒体监督无疑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它代表着民众的声音,对审判独立的影响日趋加大,因而妥善处理好媒体监督和审判独立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自媒体时代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之间的关系

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媒体与法院之间的关系,而从本质上而言,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西方国家将以媒体监督为主的舆论监督称为继立法、行政和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并不是对抗的,而是有着高度的统一性。司法公开是达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司法活动又是媒体新闻的重要线索来源,媒体对于司法活动的报道既是满足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需要,司法也需要媒体的报道来达到弘扬司法文明、进行普法宣传的目的。 二者高度统一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之中,均着力于构建良好和谐的社会氛围。在自媒体时代,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具体来说有以下两个方面:

1、积极影响

第一,自媒体时代的媒体监督与传统媒体监督一样,通过良性引导的公众舆论能够将法院的司法活动置于公众的视线之下,及时报道司法动态,有效满足公众对于事件详细情况的认知需求。

第二,扎根于“草根”的自媒体能够有效挖掘司法工作中的优秀典型和先进事迹,主动发布此类信息的人多为事件的亲历者,他们的肯定和褒扬能够有力地延展司法工作正面宣传的广度和力度,更容易获得大众的普遍认同感,有利于普法宣传工作的开展,提升司法公信力。

第三,自媒体的草根特点也使得其不会像官办性质的传统媒体那样,拘囿于自身的职责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而主要传达正面的声音,较少报道负面新闻,涉及到司法工作的方方面面,批评声音的存在能够促使司法部门深刻反省自身的不足,正确的见解有利于开启司法改革的进程。如2005年的佘祥林案 ,正是由于媒体的积极报道,从而最终引发了法院系统对于刑事司法理念和刑事证据规则的反思。

2、消极影响

第一,自媒体时代下信息的传播速度加快,导致法官提前介入案件的可能性加大。法官作为案件的审理者,对案件的了解只能是在当事人或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之后,基于审判的材料进行了解,而信息传播的高普及化导致法官有可能通过手机或者电脑了解社会上发生的案件,从而对案件有了先入为主的判断。

第二,信息来源广、传播面大,就有可能导致有人利用这些信息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司法活动受案外因素影响的可能性也在加大。比如,案件的当事人作为案件最根本的利害关系人,有可能通过在网络、手机传播有利于自己一方的案件信息,或者赢得同情,或者迎合公众,以博得社会公众的舆论支持,这就会给司法活动造成极大的压力。如最近网络高度关注的北海裴金德等人故意伤害案 ,辩护人、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家属及其他各方当事人均不同程度地在微博和其他网站上发布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未经允许对法院庭审过程中的证人证言予以公开,案件审理过程被大肆炒作,对于法官的自由心证和依法办案产生的消极影响可想而知。

第三,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但是自媒体正在打破这种格局,言论的自由表达权正在冲破真实的藩篱。自媒体言论多来自于信息发布者和传播者在简短材料基础上所形成的自身价值判断,其并不能像司法工作者那样从技术性的角度来剖析整个案件或者某个行为,当某种认识倾向形成的时候,潜藏于内的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内在冲突就会外化为普通民众与司法机构之间的直接冲突,司法工作者的理性行为也可能会淹没于其中。如王斌余案中,一些媒体虚假报道称王斌余为农民工为了讨薪而杀人,但实质上是一起恶性的杀人案件,由于未能查明事件真相而大肆的传播报道,导致在人民心中留下了司法不为民的假象,虽然后来通过辟谣澄清了事实的真相,但是其遗留的影响仍是不容忽视的。

第四,司法的滞后性与媒体的即时性之间的冲突导致法院在处理与媒体之间关系的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应对能力有限。不经雕琢的原始民意会给法官很大心理上的压力,使其很难完全中立的不受外界任何力量影响左右地处理案件,而且在舆论完全朝向一边倒的时候,法官可能屈服于舆论,而牺牲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在云南李昌奎案件中,一审法院判决其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死刑立即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李昌奎具备自首情节,且属民间矛盾,故改判死缓。一时间舆论哗然,舆论明显地朝向了“李昌奎手段极其残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一侧,言论的矛头从案件本身的审理转向了司法腐败、司法黑暗等极端情绪,甚至有人以“人民审叛”来形容二审的法官,最终李昌奎案被提起再审,并以死刑立即执行为这场审判划上了句点。这种“以公众狂欢方式杀人”的“媒体审判”现象对于司法权威性和独立性的影响无疑是极其恶劣的。

四、自媒体时代正确应对媒体监督对审判独立之影响的合理化建议

审判独立对媒体监督具有排斥性,而传媒监督对审判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如何正确处理好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之间的关系,实现法院与媒体间的良性互动,是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议题。在自媒体时代,要正确应对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关键在于构建媒体涉法舆情报道的应对机制,笔者提出几点具体建议如下:

1、树立尊重媒体自由原则

在自媒体时代,媒体监督从本质上说是公众言论自由的表达形式,尊重媒体自由、保障媒体监督也是保障人权的表现。即便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会存在着一定的消极影响,仍不能将限制传媒的行为空间作为根本之道,而是在尊重媒体自由的前提下,着手于矫正媒体监督过程中的偏差。美国最高法院通过确立“明显且即刻的危险”这一标准来严格限制作为法院对抗媒体监督的“藐视法庭罪”的适用,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媒体监督的权利。

尊重媒体自由表现在以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媒体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廉洁方面的积极意义,积极为传媒监督提供支持和帮助。与此同时,对于媒体舆论的批评亦应当冷静客观地对待,在具体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因媒体舆论的压力而选择屈从,失去司法本身所具有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加强网络舆情引导管理

有言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有效的网络舆情引导机制能够及时发现潜在的不实信息,将谣言扼杀在萌生之初,同时引导公众正确客观地对司法审判及司法程序作出评价。加强网络舆情引导管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法院要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在第一时间内公布权威信息,掌握舆论的主动权。司法机关掌握着案件相关的第一手资料,对于事实真相最有发言权,因而只要是不属于司法不公开范畴的信息均应当合理公布,保障公众的知情权,避免谣言的出现,有效引导舆论走向。对于无法公开的内容可以进行引用根据的说明,获得公众的理解。而最重要的,是通过司法信息的及时有效地公开,满足公众内心对于安全感和幸福感的需求,这是从根本上转变现今社会对于法院关注度高但却质疑司法权威观念的有效途径。

第二,对于不公开案件,法院要及时告知案件利害关系人相关保密要求。在自媒体时代新闻的制造者多样化,可以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与案件的处理存在着某种利害关系的群体,也可以是和案件毫无关系的公众。对于包括案件当事人在内的案件利害关系人,法院必须在案件处理时便向其告知案情保密的要求——不得就案件本身及审理过程对外公布,不得影响法院正常的审理秩序和司法工作。

第三,增强舆论宣传的自觉性。在法院的日常工作中,要做到两点:首先,强化宣传意识,善于发现法院日常工作中所涌现出来的积极展现法官为民情怀和无私精神的人物和事迹,并将其典型化,积极树立司法的公信力和法官的良好形象,以改善因个别法官为官不廉不公所导致的对司法整体社会评价不高的现状;其次,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或者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案件,通过自身的宣传部门先期向公众提供简要的说明,重点对公众期待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对于涉及司法机密或者是不宜回答的问题也需要引根论据的予以解释,在满足公众对于司法活动公开需求的基础上,获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第四,建立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机制,通过新闻媒体引导社会公正合法合理发表言论。一方面,在平时的工作中,要积极为媒体输送在司法工作中出现和涉及的新闻素材,以媒体为媒介搭建与公众之间的对话平台和法制宣传平台;另一方面,在出现涉法舆情冲突时,也要积极和媒体沟通,发挥媒体权威性、即时性、广泛性的优势,积极引领舆论走向。

3、构建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如前文所述,自媒体语境下的媒体监督存在着效力的偏差性,这种公众参与性的新闻写作为大众提供了用自己的语言和观点来“报道新闻”的平台,但是审查程序的缺乏使得虚假新闻极易滋生,而网络舆情又有着传播速度快和影响力大的特点,所以一旦形成虚假新闻泡沫,对于审判独立性的影响不容小觑,因而构建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建立舆情监测机制。由法院的新闻宣传部门具体负责对网络上的热点问题进行实时监测,对可能对司法独立造成影响的重要舆情要进行定期监测,将监测所得数据通过归类整理形成简要的分析报告。如发现可能影响司法审判的突发舆情,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层汇报。目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专门收集网络上涉法舆情的《网摘时评》内部刊物,对于其他法院舆情监测机制的构建提供了经验上的借鉴。

第二,善用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目前大陆各级人民法院都已经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作为法院对外发布信息的重要窗口,除了公开社会公众关注度较高的社会热点信息外,在网络舆情突发之时亦应在第一时间内对于公众报道中的错误舆情进行公正性或者全面性的答辩,引导社会各界探索事件真相,正确适度地发表言论。如已经形成舆论倾向,趋势无法变更,则将热点问题冷处理,避免增加新的炒作话题。

第三,建立与相关媒体的对话机制。自媒体时代媒体监督多以网络监督的形式进行,网站为虚假新闻的诞生提供了平台,但是网站的管理审核和后台监督程序的设置能够有效制止虚假新闻的泛滥。因而在突发舆情产生后,法院应当及时与舆情发布平台的源头网站取得联系,及时删除错误信息。同时与转载和转发的有重大影响力和高关注度的网站取得联系,建议其不再刊登错误信息,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化。同时和传统主流媒体联系,对于在社会上构成重大负面影响且严重干扰法院独立办案的新闻进行辟谣,破解网络质疑。目前大陆中央电视台的“新闻1+1”栏目、人民网的“人民热线”栏目、《人民日报》的“求证”栏目以及《钱江晚报》的“真相”栏目等都在履行自媒体时代信息求证使命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四,加强法院外宣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对媒体舆论的应变能力。提升法院工作人员处理司法与新闻关系的技巧,提高其对外界声音的敏感度。“虽然,法官不应评论或讨论未决或未审的案件,不应以澄清、讨论或评论自己或其他法官的判决之形式来重申其判决(执行受理上诉公务时除外)。但是,如果他们有时间,则可能协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司法管理、法庭程序、他们的工作甚至是他们自己。” 对于强大的舆论压力要有理性判断和分析的能力,对于媒体的批评属实的部分,要勇于承认自己的错误。

第五,对受影响案件的技术性处理。如果审前的倾向性报道已经严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可以考虑将案子延期审理,待舆论的影响力减弱到不至于影响案件正常审判时再行审理,或者是通过异地审判等方式将媒体监督对于法官独立断案之间的影响降到最低。

结语

总而言之,尊重媒体自由不代表媒体可以干预审判,强调司法独立也并不意味着拒绝媒体监督,正确把握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关系的度,把日常的审判工作和司法活动作为司法信息传播的重要平台,方为自媒体语境下实现二者良性互动、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完善我国司法制度的根本之策。


[1]张美玲,罗忆:《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传播特点和优势分析》,载《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第45页。

[2]Shayne Bowman and Chris Willis, We media. Commissioned by The Media Center at The American Press Institute. Published July 2003 online in PDF and HTML: www.hypergene.net/wemedia/.于2012年4月30日访问。

[3]Dan Gillm ,We the Media : Grassroots Journalism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DB/OL]. (2006 -12 -21) . http: //www. kernel-panic.org/Members/Ghost Tech/book review.转引自张美玲,罗忆:《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传播特点和优势分析》,载《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4]《人民日报校园行:走进复旦大学》,载http://media.people.com.cn/GB/137800/242562/index.html,2012-4-30最后访问。

[5]由于本文着重讨论自媒体时代如何正确处理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因而此处所指的媒体监督仅取其对以法院为代表的司法行为和程序的监督。

[6]【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高鸿钧、贺卫方译,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134页。

[7]景汉朝:《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契合》,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24卷第1期,第92页。

[8]苗有水、刘树德著:《在大案要案的背后----媒体关注与司法审判的对白》,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9]佘祥林系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因涉嫌杀死妻子张在玉被刑事拘留,于1994年和1995年两次被宣告“死刑”,后因证据不足免予一死。1998年6月15日,佘祥林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2005年3月28日,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证实佘祥林案系冤假错案。该案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国内一百多家媒体、两百多名记者齐聚京山,一时间关于此案的报道出现在各大平面、立体、音频、视频媒体以及互联网站上。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

[10]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裴金德在北海市前进路附近因与黄焕海等人发生争执而被追赶,正在附近吃夜宵的裴贵、裴日红、黄子富、杨炳棋等人得知后,立即对黄焕海等人实施拦截、追赶,并对其殴打,后黄焕海失踪。2009年11月19日上午,在北海市渔轮厂码头海域发现黄焕海的尸体。经鉴定,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后北海市检察院以裴金德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1]卞建林、焦洪昌等著:《传媒与司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2页。

[12]景汉朝:《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契合》,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24卷第1期,第95页。

[13]赵文艳:《对网络时代司法与媒体关系的反思与重构》,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第1期,第227页。

[14]陈力丹:《更正与答辩——一个被忽视的国际公认的新闻职业规范》,载《国际新闻界》2003年第5期,第35页。

[15]刘莉莉:《探寻喧哗背后的真相》载《新闻战线》,2011年第4期,第13页。

[16]高一飞著:《媒体与司法关系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2页。


【关闭】 【打印】 【纠错】  [责任编辑:李瑞凯]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