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4-27
星期六
 当前位置:首页 >> 理事会 >> 论坛征文 >> 正文
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司法公开问题探究
——以李某某等人轮奸案为样本
时间:2014-04-15 19:25:54    作者:胡志伟    来源:福建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 2013年,轰动全国的李某某等人强奸案聚焦着司法公开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个人隐私的强烈论争。围绕着相关案件信息的公开,法院与媒体、社会公众不断互动,通过微博播报、新闻发布和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开,在满足公众知情权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个人隐私之间寻求平衡,公正司法。该案属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司法公开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本文即是以该案相关案情的司法公开为样本,探寻不公开审理规定的法律真意,探究该类案件司法公开的可行性和具体方式,抛砖引玉,以期不断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不断创新司法公开的方式。

关键词 不公开审理 司法公开 微博 新闻发布会 裁判文书上网 

引言

司法公开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也是中央确定的新一轮司法改革部署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推进审判公开,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大力推进司法公开,是最高人民法院反复强调的工作重点,是破解司法难题、提高审判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大举措。近年来,最高法院陆续颁布相关司法文件,细化、规范司法公开的具体规程。但在实践中,由于思想认识、法律理解的偏差以及理论研究的不足,在司法公开的案件范围上面存在诸多困惑与困境。以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案件为例,究竟该类案件除法律规定的公开宣判外,可否由其他方式的公开就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2013年,轰动全国的李某某等人轮奸案件(下称“李案”),由于案件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引发了公众在网上对该案件的“围观”,围绕着该案相关信息的公开与不公开,新闻媒体的“爆料”、公众的“围观”以及人民法院的主动公开一系列过程的博弈与互动,使得该案成为不公开审理案件相关信息公开的标本。本文即以李案为分析样本,探讨不公开审理案件相关信息公开的可行性以及公开的方式等问题,并提出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司法公开问题上应该注意的事项。

一、不公开审理案件司法公开的实践困惑

李案属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司法公开收到了法律规定的限制。同时,该案又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公众对案情信息披露、公正司法的期待相当强烈。围绕着该案相关信息的公开与不公开,引发了诸多争议,也给法院的相关司法公开工作带来了困惑。

(一)李案中的司法公开

自公安侦查阶段起,围绕着李某某个人身份、具体案情,就遭到媒体和社会公众的持续爆料,被不断公开。而在案件进入法院诉讼阶段,该案相关情况的公开主要涵盖了微博直播、新闻发布、文书上网等三个主要方面。一审法院海淀法院选择北京法院网的官方微博“京法网事”及时发布该案立案审查、案件受理、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公开宣判等关键程序节点的相关信息;并针对网上出现的不实消息,第一时间出面辟谣;运用网络直播访谈的形式回应网友提问。在案件审理结束后,依法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并在“京法网事”微博上公开一审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一审宣判后,海淀法院更是召开专门的新闻发布会,解答媒体和公众所关切、质疑的问题,说明案件审理中相关的程序和实体问题。 最近,李某某的代理律师更是在其个人博客上将一审判决书上传公布,又引起了各界的围观与种种议论。 

(二)公开引发的争议与困惑

围绕李案,媒体的爆料、公众的围观以及法院、诉讼参与人在相关信息发布之间的博弈、互动也引发了诸多争议,焦点则在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实现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关系的平衡。该案既是未成年人犯罪,又是涉个人隐私的强奸犯罪,属于双重不公开审理案件。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该案含有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利益的相关信息属于应当保护的范围,应当进行不公开审理;而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此类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在上网公开之列。然而,该案的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要求相关案情公开的社会呼声强烈。因此,对于李案中相关案情信息的可否公开的问题,支持者坚持公开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从而促进了法院的公正司法的主张;反对者则认为,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依法就不能公开,该案中的相关未成年人利益属于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公开则损害、侵犯了相关未成年人利益和隐私权。 一方面是要求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形,两者之间势必引发社会公众对司法权运行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与秘密、隐私利益的冲突与矛盾。在观点多元的社会氛围与矛盾冲突的价值选择中,法院在相关案件信息的公开上显然面临着困惑——类似李案的不公开审理案件的相关信息究竟能不能公开;若能公开,又要如何公开?

二、不公开审理相关法律规定的真意探寻

我国宪法确立了公开审判的原则,并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三大诉讼法中专门予以明确规定,从而确立了审判公开的诉讼制度。同时法律规定公开审判的例外,即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形。故要探究不公开审理案件是否存在公开的可能,就要从不公开审理的立法目的和相应的法律文本中去分析。以《刑事诉讼法》为例,该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第1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一)“不公开审理”之意涵解读

第一,法律规定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其立法目的在于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个人隐私或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特殊利益,保证那些需要保密的信息不被泄漏从而避免国家、社会、当事人以及被害人等的利益遭受损害。司法公开,就是“在规定范围内,将当事人的诉请是否成立、证据是否采信、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权利义务的分配是否恰当等理由公之于众” ,让人民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是保障公民对司法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有效措施,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但是,司法公开并不是不加任何限制地无限公开,在当今利益多元化社会中还存在着其他一些价值准则需要维护,且在特殊情形下,司法公开反而不利于司法公正效率价值的实现,甚至不利于纠纷的圆满解决。 因此,法律在规定审判公开的同时,为了保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利益等特殊利益,规定了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形。

第二,在案件流程上看,“不公开审理”是指案件在审理阶段的不公开。从文本上解释, “不公开审理”,指的是审理阶段的不公开。从案件流程与时间节点来看,不公开审理,仅仅是指审理过程的不公开。以刑事案件为例,案件在法院诉讼过程中要大体经历受理、立案、审理、宣判、执行等阶段。我国司法公开的要求是全方位的公开,不仅仅局限于案件的审理阶段。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司法公开的基本范围涵盖了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与审务六个方面。由此可见,不公开审理仅仅是案件在审理阶段的不公开,是阶段性的不公开,而非整个案件流程、整体情况的不公开。

第三,从内容上看,“不公开审理”是指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利益信息的不公开。那么,在案件审理阶段的不公开,是否意味着任何信息均不可公开?根据不公开审理的目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信息属于应当保护而不予公开的范围。笔者认为,案件审理阶段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上述需要保护的内容。所谓审理,就是案件立案之后至判决宣告这一阶段法官对案件进行阅卷、调查、评议等司法作业,包括庭前审理和开庭审理。在这一阶段中,案件信息包括实体性信息和程序性信息,前者主要有当人事信息、证据信息等,后者主要有审理期限、审理中的关键时间节点、补充侦查、延期审理情形、开庭时间等。实体性信息直接体现或可间接推导出含有秘密、隐私以及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当属于不予公开的内容。而程序性信息,则体现了在案件审理流程中,司法权是否合法公正运行,不属于保密范围,应当公开。 

综上所述,不公开审理案件是在审理环节的阶段性不公开,且不公开内容仅限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内容。以李案为例,其在进入法院诉讼程序之前就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成为媒体炒作的对象,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从功利角度看,为了应对社会对此类案件的高度关注,回应社会对此类案件的司法期待,法院完全可以在不泄露当事人信息的情况下,将案件受理情况、合议庭成员、案件审理程序节点、宣判情况通过微博予以及时发布。甚至在庭审阶段,相关法庭审理程序信息,也可以通过法院官方微博的途径对外公开,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对司法程序的知情权。

(二)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宣判一律公开

新刑诉法规定了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同时也规定了宣判公开原则,该法第196条第1款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宣判就是审判结果的宣告,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判结论等内容。可见,即使是在审理阶段不公开的案件,其审理结果即判决的宣告,也要一律公开进行。同时,在司法公开的面向上,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宣判公开,不仅仅是对当事人或特定群体的宣读,而是对整个社会公众的公开。 因为现行法律并没有按公开审理案件与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不同,分别规定宣判公开的不同面向,而是统一规定一律公开宣判。所以,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公开宣判与公开审理案件的公开宣判在公开的面向上,应该是不存在本质区别的。而公开审理案件的宣判公开是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应该是无可非议的,因而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宣判应与公开审理案件一样面向社会公众的。李案一审宣判时,海淀法院允许当事人亲属、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组织和妇女权益保护组织代表旁听,既体现了宣判的公开,也是司法公开的一项内容。

实践中,宣判公开的主要形式则是宣读判决书,也即判决书的公开宣读。在这个意义上,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判决书是可以公开的。但是,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又规定该类裁判文书不可以上网公开。 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司法解释是否体现了不公开审理规定的法律本意呢?,从保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如果一份判决书里不存在且不能推导出相关保密信息的话,体现司法说理过程的裁判文书完全具备上网公开的条件。与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相比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需经过两次技术处理,隐去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淫秽情节等隐私以及当事人、刑事案件被害人、证人、被告人家属尤其是涉案未成年人姓名、住址以及其他能够推断到其身份的信息等不宜公开的内容。 实质上,不公开审理案件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开只是审判结果的公开,主要公开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及其理由,因而它并非原本意义上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也比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宣判所公开的内容更少,能够有效地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其与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个人隐私或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特殊利益的立法目的并不相悖。

(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裁判文书上网

在未成年人犯罪这一具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中,相关裁判文书上网是否有悖于记录封存制度?新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是否就直接等同于相关的裁判文书不能公开呢?其实,并不必然。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其内容包括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犯罪记录中的每个事项本身并无独立的存在或封存价值。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之外的其他犯罪记录事项,只有同犯罪人员基本情况结合而作为整体,才是犯罪记录封存的对象,才具有封存的意义。虽然,犯罪记录存在的主要载体是判决书。但是,由于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必须通过技术处理隐去涉案未成年人姓名、住址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内容,对其封存的意义也就不复存在了。 

三、不公开审理案件司法公开的主要方式

与公开审理案件一样,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宣判也要公开。然而不公开审理案件的相关信息的公开,还远不限于公开宣判这一途径。除此之外,在整个案件的全流程中,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利益外的案件信息可以通过程序性信息微博发布、新闻发布会释法答疑、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等三种途径进行公开。

(一)程序性信息的微博发布

按照现代法治的要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没有程序公正就不会有实体公正。不公开审理案件本身虽然涉及保密,但是,审判流程是没有任何秘密可言的,必须公开以让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案件审判进程。特别是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案件(如李案),社会对案件审理流程的关注更为迫切。为了满足公众对案件流程的知情权,必须对案件审理程序的整个流程进行及时的公开。在这个方面,人民法院可以利用互联网的即时传播功能,通过微博等自媒体及时发布信息并与网友互动,解答疑问,第一时间满足公众的关切,并对不实消息辟谣。一方面可以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合理怀疑;另一方面,又可以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法院的微博直播,主要应该围绕着案件的受理、立案、合议庭成员、审理流程、判决宣告等程序节点进行发布。由于法律规定,在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阶段,除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到庭旁听。那么,在庭审阶段中的程序信息也可以通过微博文字摘播的方式予以对外发布,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也能够促进庭审的规范。

(二)新闻发布会释法答疑

在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热点案件中,社会公众并不会因为程序的审理公开透明而对法院判决的信服,其对法律适用和某些实体问题也会产生质疑。此时法院就有释法答疑的义务,法院可以运用互联网在线交流和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对案件审理中的相关问题予以充分的解答。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所发布的内容也主要是针对社会公众对案件不公开审理原因、合议庭组成、案件事实认定依据、法律适用依据、量刑情节等方面进行介绍与解答。一切与当事人身份信息有关的问题也不属于法院回答的问题范围,相反更应该是严格保守的秘密。

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接受媒体采访,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回应社会关切,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是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独立之间的有效途径。社会热点事件具有新闻传播价值,在媒体发达的今天,媒体新闻报道由于无法保证其事实的准确性、判断的专业性,往往会导致舆论审判从而给司法独立审理造成外部影响。人民法院就相关热点案件,特别是依法不公开审理的热点案件的相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是司法与媒体互动的良好体现,也是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公开的一种有效的途径。 

(三)裁判文书上网公开

裁判文书上网,是将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判决结果这一说理过程公开展现,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是司法公开的主要途径,也是当前法院司法公开的一项重点工作。但是,不公开审理案件是否必须像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一样主动且全部上网呢?笔者认为,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开与公开审理案件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上网,只是在文书性质上回答了可否上网的条件。决定个案裁判文书是否应当上网,要考量两个方面的因素。第一,该案的社会关注度。第二,案件本身的典型性。案件的社会关注度即社会公众对该案司法权运行的知情权以及公正司法的期待程度,关注度高则公开的外部必要性就强。同时,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又具有案例指导的功能,如果案件的典型性突出,则就具有相当的指导性意义,那么该裁判文书的公开的内在价值就更高。因此,按照“以主动公开为原则、以依申请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相对于公开审理案件的司法公开属于法院主动公开的事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公开则应依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申请予以公开。同时,考量到社会关注度因素,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展示司法说理的过程和依据,该类案件一审且未终审的裁判文书可以在宣判之后上网公布。

从2010年开始,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工作已经成为莆田中院的一项制度性工作。到2013年底,已通过法院门户网站共发布生效裁判文书2175份。我院推行的裁判文书上网“阳光工程”,不但满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同时也提高了裁判文书质量,提升了司法裁判水平,增强了法院司法的公开与透明性。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实施后,我们将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和省法院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将该项工作做精做细,带动司法公开工作的全面、深化、开展。

结语

司法公开的目的是“以公开促公正”,衡量个案司法公开的效果也应以人民群众能否、多大程度上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标准。我们应该认识到,司法公开工作是一个应该长期坚持并不断深化的系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司法公开更是一把双刃剑,司法公开工作做得好的话,既会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保障公众的监督权,提高法院司法水平,促进司法公正;又保护了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利益和商业秘密,取得共赢的效果。反之,如果处理不当的话,公众对司法活动、司法结果的合理质疑非但不能消除,诸多秘密、隐私利益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为此,我们应该在保护相关秘密、隐私以及未成年人利益的前提下,运用新媒体的技术优势,及时发布相关案件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释法答疑解惑,并在充分妥当的技术处理之后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


  [1]参见陈旭云、周元卿:《不公开审理与公众知情权的满足》,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9月27日。

  [2]参见孙莹:《因李某案刚受律协处分 周翠丽律师贴出判决书》,http://bj.people.com.cn/n/2014/0123/c82840-20462156.html,2014年2月20日访问。

  [3]参见洪道德:《李某某案庭审宣判与司法公开》,载http://fangtan.people.com.cn/GB/147553/369478/index.html,20140220访问;烨泉:《媒体刊文谈李某某案:司法不能媚权也不能媚俗》,载http://legal.people.com.cn/n/2013/0725/c188502-22324812.htm;马桂路:《李某某案:我们应该做一个怎样的旁观者》,载http://hlj.rednet.cn/c/2013/09/27/3155549.htm;2014年2月20日访问。

  [4]贺小荣:《司法公开,革新法律价值观》,载《人民日报》2013年11月27日。

  [5]参见江必新、程琥:《司法程序公开研究》,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1期。

  [6]参见余文唐:《论不公开审理与裁判文书上网》,载中国法院网,2014年2月22日访问。

  [7]参见最高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法发〔2009〕58号)第五条规定,2010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发〔2010〕48号)第二条和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第四条。

  [8]参加李友根:《裁判文书公开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载《法学》2010年第5期。

  [9]参见余文唐:《论犯罪记录封存与裁判文书上网》,载正义网法律博客,2014年2月22日访问。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